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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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指国家对辖境进行的行政分区。各国的行政区划,由于国情不同,名称和分级各不相同。
目录 |
層級 [编辑]
三级行政区划制度 [编辑]
中國大陸 [编辑]
中国行政区划自辛亥革命建立中华民国之后,从宪法角度,地方分为三个层次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中国大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宪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级行政区设政府。据此,“三级行政区划制度”为直辖市的基本行政区划制度。事实上,除4个直辖市、海南省以及部分省实行局部的省直接管辖县、县级市以外,全境以四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
四级行政区划制度 [编辑]
中国大陸 [编辑]
中国大陸實際上各省、自治区以四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
民国时期 [编辑]
民国初期,承袭清朝区划制度,省、道、府、县四级制,中期开始实行省、县二级制,省县之间存一名为行政督察区的準行政區,据此最多为三级行政区划制度。袁世凯曾一度推动“废省改道”改革,后因其早死而失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编辑]
直至1970年代,和民国时期的行政区划体制基本一样,但部分省会和工业中心等“较大的市”出现“市管县”,这时全国以“三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省、较大城市、县、乡并存的“四级行政区划制度”;1975年随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地区设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至此从根本上作为准行政区的地区演变为行政区,省县之间出现地级行政区,省、自治区全部演变为四级即省、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和乡级行政区四个层次。随1983年开始的地级行政区划改革,“地区”改制为“市”,出现地级市,省辖市改称为“地级市”,至此由之前的地管市、地管县演变为“市管市”、“市管县”;到2005年,除4个直辖市、海南省以及部分省实行局部的省直接管辖县、县级市以外,全境以“四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近年来,为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中央政府大力推行省管县体制改革[1][2]。截止到2009年,全国共有河北、山西、海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等18个省份,和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正在实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试验[3]。最近,财政部要求将部分农业大县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到2012年底前,力争在全国除民族自治地区外,推行这一改革[4]。
各國行政區劃 [编辑]
中華人民共和國 [编辑]
中国大陆地区三级和四级并存。第一种类型为省级、县级和乡级;第二种类型为省级、地级、县级和乡级。另外特别行政区存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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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第一級) 省、自治区、直辖市 特别行政区 地级(第二級) 地级市、自治州、盟 县级(第三級) 县、县级市、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市辖区 乡级(第四級) 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苏木、民族苏木
中華民國 [编辑]
日本 [编辑]
- 實際上的區分
- 都、道、府、縣
- 支廳(部分地區設立)
- 郡(虛級)、市、政令指定都市、特別區(目前僅東京都設置)
- 町、村、區(政令指定都市下轄的行政區)
俄羅斯聯邦 [编辑]
- 俄羅斯行政區的劃分比較複雜,由83個不同的行政分區(субъект)組成。2010年,俄羅斯聯邦再分為八個聯邦管區(федеральный округ)。
- 第一級政區:
其他國家 [编辑]
- 美国划为州和特区,州以下设县、市。
- 法国分为大区,下设省、区、乡、市镇。(参见法国行政区划)。
- 南韓分六個地理區域,行政區分南韓特別市、廣域市及道
- 挪威全国设19个行政区(Fylke),下设433个市政局(kommune)。
參考文獻 [编辑]
- 張正田,〈從歷史文化與民族性談臺灣地方政區調整為何不能成功?〉,《歷史月刊》,245(臺北),2008.06,頁7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