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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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名称,行政地位与县相同的县级行政区——市(城市),宪法所指的“不设区的市(即不设市辖区的市)”(略有差别,详情见下),县级市为省、自治区所设地方行政单位;作为区划术语,“县级市”自1983年开始正式固定下来。中国大陆自198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城市化的步伐较快,大多数“市”都以撤县设市的方式建立。在台湾,存在一种隶属县管辖的行政区划单位县辖市。
目录 |
[编辑] 各个时期称谓
- 专辖市: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在1970年专区改称地区以前,专区管辖的市称为“专辖市”,其行政地位与县相同。
- 地辖市:1970年专区改称地区以后,地区所辖市(专辖市)改称“地辖市”。
- 县级市:1983年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后,地辖市改称“县级市”。
[编辑] 县级市与“不设区的市”的区别
法律上所称之“不设区的市”,也包括几个不设区的地级市,这些市的人大代表属于直接选举,但在行政区划列表上属于地级市。 目前这类地级市有四个:广东省的东莞、中山,海南省的三亚,甘肃省的嘉峪关。
[编辑] 现行直管市
现行“直管市”为直接接受省级政府管辖和领导的县级市的简称,只有省、自治区直管市之说,除海南省以外其他各省、自治区均普遍实行省、自治区直接管辖地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管辖县级行政区,各直辖市仅设县和区二种县级行政区划类型,不设市。海南省因陆地面积较小,区划行政单位较少,一直实行省政府直接管辖和领导各县市包括县、县级市和地级市,因均为直管,故无“直管市”之说。
直管市因省级行政区类型不同称呼不同,“省直管市”是指直接接受省政府管辖和领导的县级市,“区直管市”是指直接接受自治区政府管辖和领导的县级市。这种情况除在以下省市有外,特别是是浙江省,浙江省是中央政府制定的省管县改革试点省份,特别是浙江省出台了加强县域经济发展的文件,浙江省曾先后于1992年、1997年、2002年、2006年和2008年出台政策措施,开展强县扩权改革,2009年又出台文件,加强县级的行政审批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