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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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是澳門的「小憲法」[註 1],代替了澳門回歸前的《澳門組織章程》。
《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訂並於1993年3月31日獲通過,並於1999年12月20日實施。其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權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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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编辑]
澳門基本法現有9章145條條文,三個附件,其中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中,含有11部全國性法律。
基本法規定了澳門政府的定位、組成辦法、正式語文、權利、義務、特區和中央政府的關係、政治體制、基本法解釋及修改辦法等。其中基本法指出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經必要修改後予以保留。
注释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外部链接 [编辑]
參見 [编辑]
| 先前文件: 《澳门组织章程》 |
澳门宪制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9年12月20日- |
后继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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