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憲法,根本法,宪章或稱憲制文件,是一个国家,或地區[1]、自治地区[2]、聯邦制國家的州[3][4]的最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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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编辑]
宪法在拉丁文裡写做「constitutio」,為構造或體制翻譯而來。
中文的「憲法」一詞很早就出現於春秋時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左丘明編撰的《國語˙晉語九》:「賞善罰姦,國之憲法也」。然而,现代的「憲法」的概念是从西方传入。
屬於憲法或憲制性文件的法律,不一定在正式名稱中有「憲法」的字樣。除了「憲法」的稱呼外,還有「基本法」等其他稱呼,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台灣日治時期有效的憲制性文件《六三法》,正式名稱是「應於臺灣法令施行相關之法律」。
《德國聯邦基本法》在德國未制定憲法之前,具有憲法地位。[5]
起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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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傳統的國家學來看,憲法的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警察國家時期 [编辑]
國家與社會並未真正區分,統治者作為國家的代表,與代表人民生活環境的社會之間的關係如同家父長,統治者擁有至高權力,國家可以為人民謀福利為由,介入、限制人民的權利,不受到任何外在的控制與規範,行政法不存在,憲法即為國家根本運作的規範,對於國家的四大要素:領土、人民、政府、主權加以規定,例如國家領土範圍、國民的身分要件及地位、統治權組織、各組織間的權限分配與權力行使的方法等,規範以上事項之憲法即為「固有意義的憲法」。
自由法治國家時期 [编辑]
此一時期由於思想的啟蒙、中產階級興起,國家與社會逐漸區分開來,此一時期的思想認為社會先於國家存在,且基於私法自治(即契約自由原則)而自發性形成,國家是為了使社會運作完善而產生的,因此政府對於社會的干預越小越好,透過天賦人權、議會制度、司法制度的確立,國家間接使社會運作順利,人民權利透過間接的方式受到憲法的保障,所以又稱為「形式法治國」。在此一時期,行政法開始出現,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特別權力關係等概念逐漸出現。
社會法治國家時期 [编辑]
鑒於前一時期國家任務範圍狹隘,在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等前提之下,經濟力強大的社團或財團造成市場壟斷,對於人民權利侵害過鉅,因此認為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並非完全重疊,也非完全分立的二元,而是應有適度的混合,國家形成社會秩序同時,也要對人民權利予以最低的保障,強調人民基本權利可直接以憲法為保障根據,並且憲法應加入基本國策,以補充性原則保障人民福利。此一時期,不只國家,社會的一般人民也要遵守憲法對於基本權的保障規定,因而使宪法審查制度產生。
特性 [编辑]
从理论上讲,宪法的效力高于本国其他法律和法规。但在现实裡,宪法并不是在所有国家中都具有权威性。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需要相应的一套体系来确保宪法没有被违背。这套体系称之为宪法審查制度。在现代民主国家,由于宪法審查制度的实施,一条法规如果和宪法相牴觸,就不能得以应用。而在非民主国家,宪法的最高效力经常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以至于宪法成为一纸空文。
使一条和宪法牴觸的法规不能得以应用的方法有多种,根据宪法審查制度的不同,可以事先审查,也可以事后审查。即使获得通过,经过被撤销,或在审理的时候不被法院采纳。这条体系最早由奥地利的法律学家凯尔孙最先提出。依据这个的理论,法律和法规以及宪法构成一个金字塔。宪法位于塔顶,拥有最高权威;而法律由立法机关通过,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法规是由行政机关颁布,它的效力最低,因此位于金字塔底。因此一条法规不能违背高于它的法律和宪法,否则它可能被撤销(除非它背離的法律違背了憲法)。同样,一条法律不能和宪法相牴觸,否则它应被撤销。
現代概念中憲法是公民与国家的契约,它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拥有最高的地位,因此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的事项主要有国家政治架构,政府组成与职能,权力制衡模式和公民的权利等。有些国家的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义务,但大多宪法学学者认为,宪法规定公民的义务,不仅没有必要,而且难以实行。[6]宪法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是一部权利宣言书。《美国宪法》是这一表述的最好的注解。但對權利的列舉式規範並非憲法的絕對要件,美國憲法在訂立之初並無權利條款,法国第五共和的憲法也未明列權利條款,但這都無損於它們是有效憲法規範的事實。
分類 [编辑]
憲法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沒有明文規定,隨著歷史的發展,习惯形成的。例如英國的憲法,便不是一部單一的法律,而是由包括《大憲章》、《英國權利法案》、大量國會法案和相關法律,再加上很多習慣、判例累積組成。
亦有學者依據憲法內容而分為「憲章」與「憲律」;憲章為制憲者制訂憲法時的核心理念,例如美國憲法裡的聯邦國、中華民國憲法裡的五權分立、各國憲法裡出現的各種人權保障等如是;憲律則為制憲者依據憲章、當時制憲時空以及背景所做的思構,例如中華民國憲法裡有關邊疆地區人民的生存、發展、參政等規定如是。
宪法是一个与主权紧密相连的概念。主权是指不受任何限制,也不从属于其他权力的权力。因此,只有国家才拥有主权。在目前阶段,欧盟依然是一个独立国家联合体。它的最高规范性文件不是“宪法”。其成员国把部分国家主权交给欧盟,但各成员国地位平等并拥有退出欧盟的权力。相反,香港是一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其最高规范性文件来源于中国宪法的授权。比如香港人称《基本法》为“小宪法”,其中隐含意义即是基本法的條文及法律地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相對。[7]一如歐洲聯盟的《歐盟憲法》是建基于他国的授权。
参考文献 [编辑]
- ^ 「地區」一詞沒有政治含義,也沒有包含或否定「國家」的意思,然而一個地區仍然可以有自己的憲制性文件,有等同憲法的至高效力。
- ^ 有自己的憲制性文件的自治地區,例子有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香港的一份憲制性文件
- ^ 中國主張聯省自治者,曾制訂省憲;美國、德國等聯邦制國家的州亦有州憲。
- ^ ,或國際組織(及其成員,例如歐洲聯盟的《歐盟憲法》。
- ^ 联邦德国基本法(GG)第146条 基本法的适用期 本基本法在德国自由统一之后适用所有德国人民,德国人民以自由意志制定通过的宪法实施之日,本基本法失效。
- ^ 张千帆. 《宪法学导论》. 法律出版社. ISBN 9787503644757.
- ^ 把《香港基本法》稱為香港的小憲法,在香港的政治、新聞、生活都很常見,例如香港《大公報》所言「……基本法是人大常委會賦予本港的小憲法……」、前香港律政司司長梁愛詩的演辭所說「……我們現在擁有一部成文小憲法 — 《基本法》……」等。
参看 [编辑]
- 宪政
- 行憲
- 憲法法院
- 違憲審查
大清
中華民國
-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废止)
-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废止)
- 《中华民国约法》(废止)
- 《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版)(废止)
-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废止)
- 《中華民國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马来西亚宪法
日本宪法
美国宪法
歐盟宪法
英國宪法
爱尔兰共和国宪法-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