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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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又名民元約法,是在中华民国成立後,由當時位於南京的臨時參議院所制定的具有「憲法」性的文件。《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在1912年3月8日由臨時參議院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取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1914年5月1日因大總統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约法》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為大總統黎元洪所恢復。
中华民国成立後,孙中山与革命党人迫于当时的形势,推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但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1]遂制定《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目录 |
[编辑] 主要內容
- 仿法國式之責任內閣制:蓋當時之參議院為抑制袁世凱之野心,乃將原《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之總統制改為內閣制使袁世凱成為虛位總統。
- 總綱以簡潔之文字,將國家之要素作原則性的規定。
- 人民權利義務之保障已有詳盡之規定,並設有法律保留條款。
- 大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仍沿《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之精神由參議院選舉出任。
- 司法已有獨立審判規定,符合三權分立原則:臨時約法規定法院由臨時大總統及司法總長分別任命之法官組成,法官的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之干涉。
[编辑] 南北分裂时期(1917-1928)
[编辑] 在北洋政府
- 1917年7月1日,被复辟帝制的张勋破坏,随后的段祺瑞政府拒绝恢复。
- 1922年4月,被控制北京的曹锟和吴佩孚以“法统重光”為号召,再度恢复。
- 1923年10月10日,被國人稱為“曹錕憲法”的《中華民國憲法》的施行而取代。
- 1925年4月24日,段祺瑞政府发布命令,称“法统已成陈迹”,臨時約法再次被废除。
[编辑] 在廣州軍政府
-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從未正式廢止。
- 1917年9月10日,以廣東為基地的中華民國軍政府展開護法運動,所護者即為《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 1931年6月1日,《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公布才依新法優於舊法原則而失其最高效力,但國民政府於1925年7月1日建立後即少談及此一法律。
[编辑] 評價
[编辑] 注釋
- ^ 象征与实质:《临时约法》问题.
- ^ 杜鋼建,《中國近百年人權思想》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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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任: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
中华民国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元年3月11日-民国3年5月1日 |
繼任: 《中华民国约法》 |
| 前任: 《中华民国约法》 |
中华民国宪法性文件 民国5年6月29日(黎元洪恢复临时约法)-民国6年7月1日(张勋复辟中断法统) |
|
| 前任: ? |
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宪法性文件 民国11年4月-民国12年10月10日 |
繼任: 《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版) |
| 前任: ? |
中华民国广州军政府及国民政府宪法性文件 (南北分裂、护法运动)-民国20年5月31日 |
繼任: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