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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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在辛亥革命後,由當時位於南京的中華民國參議院所制定的具有「憲法」性的文件。1912年3月8日由中華民國參議院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取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 1914年5月1日因袁世凯《中华民国约法》(俗称“袁记约法”)的公布而被取代
- 1916年6月29日為大總統黎元洪所恢復。
南北分裂(1917-1928)
[编辑] 主要內容
- 仿法國式之責任內閣制:蓋當時之參議院為抑制袁世凱之野心,乃將原《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之總統制改為內閣制使袁世凱成為虛位總統。
- 總綱以簡潔之文字,將國家之要素作原則性的規定。
- 人民權利義務之保障已有詳盡之規定,並設有法律保留條款。
- 大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仍沿《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之精神由參議院選舉之。
- 司法已有獨立審判規定,符合三權分立原則:《約法》規定法院以臨時大總統及司法總長分別任命之法官組織之。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之干涉。
[编辑]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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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性文件 |
后继文件: 《中华民国约法》(19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