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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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獨立泛指「裁判上獨立」與「制度上獨立」。司法獨立在近代西方憲政體制下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基本精神和原則。

目录

[编辑] 基本含義

裁判上獨立
司法機構中的法官的判決必須根據法律及事實作出判斷,不受任何外在干預或影響。
制度上獨立
指在於保障審判體系,於司法事務的實踐,不受行政立法部門不當控管,以內部有效運作來實踐制度上獨立。指司法權不僅獨立,且與其他的政府部門的權力是平等的。例如:三權分立五權分立。現代各國保障司法獨立的方法,通常是法官一經聘用後,行政和立法部門即不能輕易地將他解除職務或減少薪酬,使法官能安心地工作。

[编辑] 各地情況

[编辑]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自1912年成立以来,历届约法,宪法均有司法独立之规定。

  • 中華民國临时约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 中華民國临时约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 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条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有司法独立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一再坚持党对司法领导[1],并建立政法委员会领导司法工作。而依西方觀點,黨的領導不能算是真正的司法獨立。中国知名异见人士吕耿松曾在《北京之春》雜誌上撰文,引用歷史事實、法理論證、與學者意見认为,政法委员会的存在本身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是個缺乏法律依据、破坏司法独立的违宪组织。在民主國家,最高法院院長(或首席大法官)是與行政首長和國會議長平起平坐的,但中国最高法院院长竟然還得向公安部长作工作汇报,可說是中国司法的悲哀[2]

[编辑] 「司法獨立」的濫用

司法獨立的問題是「誰來監督法官與檢察官?」,無法監督的系統很容易向下沈淪,因此司法獨立並不代表司法審判的公正,司法獨立甚至可以加深司法不公。對於缺乏知識(如社會學、犯罪學知識)、濫用自由心證、明顯為被告脫罪、輕罪重判、偽造證據證辭、惡整政敵等惡行的司法人員,以及缺乏自清能力的司法系統,司法獨立反會變成放任司法系統惡搞。 [3]而且,如果司法系統不夠周延,會讓許多不想害人的司法人員害到人。

[编辑] 注釋

  1. ^ 《江泽民文选》人民出版社2006,第一卷112页 “各级政权机关,包括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
  2. ^ 参见 http://news.boxun.com/news/gb/pubvp/2007/07/200707020226.shtml
  3. ^ 司法獨立不代表司法公正,可能反而成為司法系統惡搞的護身符:

[编辑] 參考

(懲罰或開除,曾為獨裁者造孽,或是替政府/政治人物犯罪開脫的司法人員,可以讓司法獨立有正面意義)
(若司法人員自以為是但沒有相應的判斷力,會成為災難)
(中華民國司法系統以司法獨立為護身符,輕判性侵犯等罪犯,引起許多不滿)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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