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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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獨立泛指「裁判上獨立」與「制度上獨立」。
- 制度上獨立
- 指在於保障審判體系,於司法事務的實踐,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門不當控管,以內部有效運作來實踐制度上獨立。指司法權不僅獨立,且與其他的政府部門的權力是平等的。例如:三權分立或五權分立。現代各國保障司法獨立的方法,通常是法官一經聘用後,行政和立法部門即不能輕易地將他解除職務或減少薪酬,使法官能安心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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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國家規範
[编辑]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自1912年成立以来,历届约法,宪法均有司法独立之规定。
- 《中華民國临时约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 《中華民國临时约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 《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条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有司法独立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一再坚持党对司法领导[1],并建立政法委员会领导司法工作。
[编辑] 注釋
- ^ 《江泽民文选》人民出版社2006,第一卷112页 “各级政权机关,包括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
[编辑] 參考
- (懲罰曾為獨裁者造孽的司法人員,可以讓司法獨立有正面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