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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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獨立泛指「裁判上獨立」與「制度上獨立」。司法獨立在近代西方憲政體制下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基本精神和原則。

目录

[编辑] 基本含義

裁判上獨立
司法機構中的法官的判決必須根據法律及事實作出判斷,不受任何外在干預或影響。
制度上獨立
指在於保障審判體系,於司法事務的實踐,不受行政立法部門不當控管,以內部有效運作來實踐制度上獨立。指司法權不僅獨立,且與其他的政府部門的權力是平等的。例如:三權分立五權分立。現代各國保障司法獨立的方法,通常是法官一經聘用後,行政和立法部門即不能輕易地將他解除職務或減少薪酬,使法官能安心地工作。

司法獨立主要包含兩方面,即憲制上的獨立和觀點上的獨立。司法人員任命方式及任期保障能夠確保司法獨立。法官執行職務時,享有和繼續享有廣泛保障,不會因以法官身分審案時所作出的行為而負上民事責任。此外,立法機關不得質疑法官的行為。司法獨立是法治的一個基本要素。

[编辑] 各地情況

[编辑]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自1912年成立以来,历届约法,宪法均有司法独立之规定。

  • 中華民國临时约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 中華民國临时约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 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条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有司法独立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一再坚持党对司法领导[1],并建立政法委员会领导司法工作。而依西方觀點,黨的領導不能算是真正的司法獨立。中国知名异见人士吕耿松曾在《北京之春》雜誌上撰文,引用歷史事實、法理論證、與學者意見认为,政法委员会的存在本身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是個缺乏法律依据、破坏司法独立的违宪组织。在民主國家,最高法院院長(或首席大法官)是與行政首長和國會議長平起平坐的,但中国最高法院院长竟然還得向公安部长作工作汇报,可說是中国司法的悲哀(另一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汇报工作参见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2714.htm)[2]

[编辑] 「司法獨立」下对法官的监督

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法官的判断过程是不受监督和制约的。关键在于这种监督和制约来自内部还是外部?对司法的监督和制约是必要的,但是这种监督和制约一般都是程序内部的,比如,当事人的监督和制约、律师的监督和制约、检察官的监督和制约、陪审团的监督和制约、上诉法院的监督和制约、职业共同体内部同行的职业操守监督和制约,等等。

[编辑] 參考

(懲罰或開除,曾為獨裁者造孽,或是替政府/政治人物犯罪開脫的司法人員,可以讓司法獨立有正面意義)
(若司法人員自以為是但沒有相應的判斷力,會成為災難)
(中華民國司法系統以司法獨立為護身符,輕判性侵犯等罪犯,引起許多不滿)

[编辑] 参考资料

  1. ^ 《江泽民文选》人民出版社2006,第一卷112页 “各级政权机关,包括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
  2. ^ 参见 http://news.boxun.com/news/gb/pubvp/2007/07/200707020226.shtml

[编辑]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