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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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Judicial Yuan(英文)
Flag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svg 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Judicial Yuan Logo.png

院長 賴浩敏
副院長 蘇永欽
秘書長 林錦芳
副秘書長 姜仁脩
任命者 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任期 8年
組織編制
內部單位 5廳、7處、1室、各種委員會
附屬機關 直轄12個機關、及監理各級法院
部門資訊
成立日期 1928年11月16日
授權法源 中華民國憲法、司法院組織法
員額 大法官15名
聯絡資訊
司法院.JPG
司法大廈
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網站 www.judicial.gov.tw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國旗 中華民國國徽

本條目所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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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中華民國政府的中央機關之一,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是最高司法機關,並監理各級法院

目录

[编辑] 沿革

[编辑] 組織調整始末

司法院為憲法第77條所明文規定的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但現在實務上司法院除大法官解釋外,並不職司審判,而是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主管機關,實質上是一個司法行政機關而已。不過,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530號解釋中明確的指出,司法院應為最高審判機關始符制憲本旨。為符釋字第530號解釋意旨,因此決定擬修改組織落實憲法規定,提出修改包括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等,希望能將司法院法庭化,以符合憲法規定。2008年5月16日的司法院會議通過了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及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的修正草案[1]。 但由於意見兩極無法獲共識,至空轉多年。2011年7月賴浩敏院長宣布不再推動組織調整;將重心放在人民觀審和案件審理制度的改革。

[编辑] 歷任院長

主条目:司法院院長

司法院院長是司法院也是中華民國司法系統的最高首長。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之規定,其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编辑] 組織

[编辑] 內部單位

[编辑] 業務單位

  • 民事廳
  • 刑事廳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少年及家事廳
  • 司法行政廳

[编辑] 幕僚單位

  • 秘書處
  • 大法官書記處
  • 資訊管理處
  • 參事室
  • 人事處
  • 會計處
  • 統計處
  • 政風處
  • 公共關係室
  • 各種委員會

[编辑] 直轄機關

司法院直接管轄下列法院與機關:

其他高等法院分院和地方法院則由高等法院管轄。

[编辑] 機關執掌

  • 大法官:採合議制,擁有解釋憲法以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權力,並得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立法院通過之彈劾正、副總統,以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副院長:擁有司法行政權;除綜理本院院務外,並得要求司法院各該機關依法行使各該職權,提升司法業務績效,充實司法工作條件,提高裁判品質以及維護司法制度之健全。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採合議制,掌理公務員懲戒權,懲戒違法失職之公務員,令其負起必要之行政責任。
  • 各級法院:擁有各自獨立之審判權,各級別地方及行政法院間不受相互之指揮。

[编辑] 相關條目

[编辑] 參照

  1. ^ 司法院院會通過司法院組織法等修正案

2.^司改定方向 人民觀審勢在必行 聯合新聞網 2011-7-27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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