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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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 Judicial Yuan(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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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長 | 賴浩敏 |
| 副院長 | 蘇永欽 |
| 秘書長 | 林錦芳 |
| 副秘書長 | 姜仁脩 |
| 任命者 | 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
| 任期 | 8年 |
| 組織編制 | |
| 內部單位 | 5廳、7處、1室、各種委員會 |
| 附屬機關 | 直轄12個機關、及監理各級法院 |
| 部門資訊 | |
| 成立日期 | 1928年11月16日 |
| 授權法源 | 中華民國憲法、司法院組織法 |
| 員額 | 大法官15名 |
| 聯絡資訊 | |
司法大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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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
| 網站 | www.judicial.gov.tw |
| 中華民國 |
本條目所屬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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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是中華民國政府的中央機關之一,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是最高司法機關,並監理各級法院。
目录 |
[编辑]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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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組織調整始末
司法院為憲法第77條所明文規定的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但現在實務上司法院除大法官解釋外,並不職司審判,而是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主管機關,實質上是一個司法行政機關而已。不過,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530號解釋中明確的指出,司法院應為最高審判機關始符制憲本旨。為符釋字第530號解釋意旨,因此決定擬修改組織落實憲法規定,提出修改包括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等,希望能將司法院法庭化,以符合憲法規定。2008年5月16日的司法院會議通過了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及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的修正草案[1]。 但由於意見兩極無法獲共識,至空轉多年。2011年7月賴浩敏院長宣布不再推動組織調整;將重心放在人民觀審和案件審理制度的改革。
[编辑] 歷任院長
司法院院長是司法院也是中華民國司法系統的最高首長。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之規定,其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编辑] 組織
[编辑] 內部單位
[编辑] 業務單位
- 民事廳
- 刑事廳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少年及家事廳
- 司法行政廳
[编辑] 幕僚單位
- 秘書處
- 大法官書記處
- 資訊管理處
- 參事室
- 人事處
- 會計處
- 統計處
- 政風處
- 公共關係室
- 各種委員會
[编辑] 直轄機關
司法院直接管轄下列法院與機關:
- 最高法院
- 最高行政法院
-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智慧財產法院
-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编辑] 機關執掌
- 大法官:採合議制,擁有解釋憲法以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權力,並得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立法院通過之彈劾正、副總統,以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副院長:擁有司法行政權;除綜理本院院務外,並得要求司法院各該機關依法行使各該職權,提升司法業務績效,充實司法工作條件,提高裁判品質以及維護司法制度之健全。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採合議制,掌理公務員懲戒權,懲戒違法失職之公務員,令其負起必要之行政責任。
- 各級法院:擁有各自獨立之審判權,各級別地方及行政法院間不受相互之指揮。
[编辑] 相關條目
[编辑] 參照
2.^司改定方向 人民觀審勢在必行 聯合新聞網 2011-7-27
[编辑] 外部連結
- (正体中文)(英文)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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