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在台灣是法官及檢察官的合稱。
在台灣要成為司法官的話必須先具備大學院校法學院法律系畢業或司法人員高等檢定考試(司法三等)及格之應試資格, 再經司法官特考及格,接受司法官訓練,並至各地方法院及地方檢察署學習期滿及格後,才能被任用。
目前台灣曾提案修法比照外國,將參加司法官特考及律師高考的應試資格提高到法律相關研究所畢業才行。
中華民國憲法中保障司法官為終身職,非依法不得去職,但為司法院大法官之司法官有特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