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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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
Legislative Yuan(英文)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Seal of the Legislative Yuan.svg

院長 王金平
副院長 洪秀柱
秘書長 林錫山
副秘書長 周萬來
任命者 院長副院長立法委員互選,其他均為常任職
任期 4年
基本資訊
員額
  • 立法委員113席
  • 行政人員105人[1]
年度預算額 新臺幣3,742,269,000元
民國101年度[1]
授權法源 中華民國憲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成立沿革
成立日期 1928年12月5日(成立)
1948年5月18日(行憲後改制)
組織編制
內部單位
  • 議事:8常設委員會、4特種委員會
  • 行政:5處、1局、2館、1中心
聯絡資訊
立法院.JPG
立法院院區
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號25°02′38″N 121°31′10″E / 25.0438°N 121.5195°E / 25.0438; 121.5195
網站 www.ly.gov.tw
立法院
第8屆立法院
制度
制度 一院制
領導
院長 王金平中國國民黨
1999年2月1日
副院長 洪秀柱中國國民黨
2012年2月1日
秘書長 林錫山中國國民黨
1999年2月1日
結構
議員 113席
8th Legislative Yuan Seat Composition.png
政黨

自2013年1月26日起:

  中國國民黨(65)
  民主進步黨(40)
  親民黨(3)
  無黨籍(1)
委員會 8常設委員會、4特種委員會
選舉
選舉模式 單一選區兩票制、政黨得議席最低門檻5%
上次選舉 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
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號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國旗 中華民國國徽

本條目所屬系列:
中華民國政治及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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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主题
新光摩天大樓俯瞰立法院院區

立法院中華民國的最高位階之立法機關,也等同於中華民國的國會

根據孫中山的「五權憲法」理論,政府的權力分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因此分設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而人民則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以國民大會來行使這些權力,《中華民國憲法》即以此作為藍本而制定。行憲之初,立法院僅有制定與修改法律、以及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等監督行政部門的權力,而變更領土、修改憲法、罷免總統副總統等攸關國家權力之事項,則交由國民大會行使,等同國會職權被分散施行。歷經1990年代以來的7次修憲,國民大會於2005年被凍結,所有職權均轉移至立法院,因此立法院目前為中華民國的唯一國會,國會議員立法委員

第八屆立法院共有113席立法委員,任期從2012年2月1日2016年1月31日

目录

沿革 [编辑]

1928年,立法院於南京成立,首屆委員共49席,由國民政府任命。歷經四屆,於第四屆增為194席,但因抗日戰爭而延任長達14年。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頒布,1947年選出行憲後第一屆立法委員,共計759席。1950年,立法院因國共內戰播遷台灣,當時隨之而來的立法委員約380餘名。

第一屆立法委員原應於1951年屆滿,之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遂得以繼續延任。在1991年以前,政府以「淪陷區無法改選」為由,未曾對立法院全面進行改選,而僅在1969年後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增補選11席,至1972年再設增額立法委員51席,隨後逐次增加增額席次,至1989年增額委員為130席。然而多數立法委員席次仍以「法統」為由,未曾改選,遂被輿論指為「萬年國會」。

1991年,第一屆立法委員全數退職,1992年首次進行立法委員全面改選,共選出161席。隨後每三年一屆如期改選,1998年再增為225席,並開始增設不分區立法委員2005年國民大會複決修憲案通過,將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減為113席,並改採單一選區方式選舉,任期則改為4年。

職務與權力 [编辑]

立法院是負責審查中華民國各項法案以及中央政府預算的機關。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39條、第63條、第104條、第105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至第7條等規定,立法院的職權,包括: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另外,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1. 立法權
  2. 修憲及領土變更提案權
  3. 預算案、決算案審查權
  4. 戒嚴案(含解嚴案)、大赦案(含全國性減刑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決議案的審查權
  5.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檢察總長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和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等人事同意權
  6. 緊急命令追認權
  7. 對行政院的質詢權
  8. 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權
  9. 副總統缺位時的選舉權
  10. 對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罷免案的提出權
  11. 對行政院覆議案的決議權。

立法 [编辑]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任何法律、條例都需經由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公佈後才有效力。

若要立法,首先必須進行「提案」,可由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或黨團提出,預算案則僅限由行政院提出。草案提出後,會送交「程序委員會」進行審議。在程序委員會中,秘書長會排定要討論案件的日期,委員會審核後會將草案送交印刷(複印),並列入議程中的報告事項。提案在議程中進行「一讀」(朗讀標題),之後可送交相關的委員會(例如: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等)討論審查,或經由院會決定後,直接送交「二讀」。

委員會中會針對送交過來的提案,聽取提案人的報告,有時還會邀請和法案內容相關的專業人士提出意見(有時也會舉行「公聽會」)。之後進行討論,並修正提案的內容。達成決議後,會將議案送至二讀程序。

在二讀時,會先朗讀提案的內容,並在院會中進行深入討論。二讀是立法過程中重要的步驟,在過程中,可以提出質疑、進行說明、修正等。最後決定是送交「三讀」、撤銷、或送回委員會重新審議。通過二讀的議案,將在下次會議時進行三讀的程序,但若有委員提議,並獲得超過15名委員的附議,可以在當次會議就直接進入三讀程序。

三讀的過程僅能就文字進行修正,除非發現有違憲法或其他法律時,才可提出撤回或重新審議。在三讀時,若有委員對於議案有不同的意見,仍然必須等議案表決後,再提出復議。三讀程序後就要進行全體的表決,若是通過,則送請總統在十天內公佈,並送交行政院執行辦理。行政院方面在收到來自立法院的要求後,若認為法案難以執行,或有其他問題,在總統核准下可提出「覆議」的要求,將法案送回立法院重審。

立法院接受覆議案後,會召開全院的審查會議,必要時會要求行政院長到立法院說明覆議案的原因。覆議案必須在15天內進行投票表決是否維持原法案內容,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會期 [编辑]

立法院以會期作為行使職權的時間單位,每年兩次。法定集會期間為每年2月至5月底、及9月至12月,必要時可延長會期;立法委員於每年2月1日、9月1日起報到,由各黨團協商決定開議日期。[2]

組織架構 [编辑]

作為一個民意機關,立法院的組織分為「議事單位」與「行政單位」兩大部分。議事單位由若干委員會構成,均由立法委員組成,是立法院運作的核心;行政單位則作為立法院的幕僚部門,由秘書長與副秘書長領導。

除了委員會之外,立法院尚有全體立法委員均須參與的立法院會議(簡稱「院會」),主要功能為審查法案三讀)、以及議決所有須由立法委員同意的國政事務。

委員會 [编辑]

立法院內分成8個常設委員會,負責審查各領域的政策法規;此外另有紀律、程序、修憲、經費稽核等4個特種委員會。

常設委員會 [编辑]

現任召集委員:江啟臣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及李俊俋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現任召集委員:馬文君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及蕭美琴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現任召集委員:黃昭順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及黃偉哲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現任召集委員:翁重鈞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及費鴻泰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現任召集委員:孔文吉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及鄭麗君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現任召集委員:楊麗環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及李昆澤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現任召集委員:廖正井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及呂學樟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現任召集委員:蘇清泉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及陳節如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特種委員會 [编辑]

現任召集委員:吳育昇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及陳其邁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行政單位 [编辑]

  • 秘書長
    • 副秘書長
      • 顧問
      • 參事

非編制內組織 [编辑]

西藏流亡政府藏人行政中央)財政部長(噶倫)慈仁敦珠於2013年拜會跨黨派的圖博(西藏)國會小組

立法委員可自行依議題取向組成次級問政團體,如早期的集思會與現仍存在的「厚生會」等派系。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則是2012年成立的院內人權團體。此外,立委亦可針對特定議題組成國會小組。

委員 [编辑]

第八屆區域立委各政黨地理分布:
  中國國民黨
  民主進步黨
  無黨團結聯盟
  無黨籍
  出缺

立法院的主要成員為立法委員,簡稱立委。根據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自2008年選出的第7屆立法委員起,選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並立制,立法委員席次減半為113席,且任期為4年,其中:

  • 區域立法委員:73席,由單一選區直選產生(即一個選區僅選出一名立委),選舉方式採相對多數制(即得票最多者當選,無需過半)。
  • 原住民立法委員:6席,由「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2個複數選區選出,仍然採原先之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每個選區得票前三名者當選。
  •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34席,由單一選區兩票制中的政黨得票比例按最大餘額方法分配席次,政黨得票率須達到5%方可獲得不分區席次。各黨當選名單中需有1/2婦女保障名額

擁有3席或以上之政黨可組成黨團,黨團以5個為限;超過則以抽籤決定。

席次分布 [编辑]

目前(從2013年2月1日起)立法院的委員席次分布如下,依照黨團來分類:

首長 [编辑]

院長、副院長 [编辑]

立法院院長為立法院的最高首長,另設立法院副院長作為院長之輔助。院長及副院長均由各屆立法委員之中互選產生,其主要職責是負責主持立法院的秩序。

現任院長為王金平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自1999年2月1日起任該職至今;現任副院長為洪秀柱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自2012年2月1日起任該職至今。

秘書長 [编辑]

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均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之。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是立法院最高層級的幕僚官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現任秘書長為林錫山,自1999年2月1日起任該職至今,但於2012年5月9日監察院因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中10%的投資上限規定遭到彈劾,轉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院址 [编辑]

立法院群賢樓,右側建築為青島三館
立法院中部辦公室
立法院議政博物館展廳

立法院成立時,院址位於南京市中山北路上(今军人俱乐部),對日抗戰時遷至重慶的義林醫院(今重慶市外科醫院)與司法院蒙藏委員會合署辦公。1950年隨其他中央政府機關遷台後,初期以台北市中山堂作為臨時會址,1960年始遷入位於台北市中山南路日治時期台北第二高女校舍(光復後曾作為臺灣省政府農林廳廳址[3]),原有之學校禮堂則成為議場以供立法院召開院會之用;隨著業務的擴大,又陸續租用與購入鄰近房舍,逐漸構成今日的立法院院區。

立法院院區的辦公廳舍分布如下:

  1. 本部(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一號;原日治時期之台北第二高女校址)
  2. 青島第一會館(簡稱青島一館;台北市中正區青島東路1號)
  3. 青島第二會館(簡稱青島二館,建物為日治時期之七星郡役所廳舍;台北市中正區青島東路10號)
  4. 青島第三會館(簡稱青島三館;台北市中正區青島東路1-3號)
  5. 群賢樓(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1號)
  6. 委員研究大樓(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之1號;完工時名為「中興大樓」,由台灣省政府台開合作興建[4]

除了院區之外,立法院在全國各地尚有其他設施,其中位於台北市的兩處會館為提供立法委員住宿之用:

院址遷建 [编辑]

立法院遷往台灣後,由於當時的時空背景,使得立法院沒有自己的議事與辦公處所。其現址是向台北市政府承租使用,加上建築老舊且不敷使用,與國會形象不符,因而不斷有另建新址的建議[5]

1993年,立法院首次規劃遷建新院址,當時選址離博愛特區不遠的台鐵華山車站舊址,但因經費過於龐大,導致立法院內外的反對聲浪過大而未決。1999年第四屆立法委員提出第二次遷建計畫,地點則改為位於台北市仁愛路空軍總部舊址;當時預算已編列興建經費新台幣241億元,但因都市計畫變更作業不順,加上立法院內外仍有反對意見而作罷[6][7]

2011年7月,適逢中華民國建國百年,立法院再次提出遷建計畫,仍以空軍總部舊址作為優先選擇[8][9][10],惟行政院計畫將空軍總部舊址仿效日本東京六本木的「城中城」模式進行開發[11]

備考 [编辑]

疑似中華民國101年立法院發放的停車識別證,也可能是偽造的。

参考文献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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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鏈接 [编辑]

参见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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