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位未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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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位未定論(或稱為台灣主權未定論)是關於台灣在國際上地位的論述之一。一些理論認為台灣是否為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省份亦或皆不隸屬,暫時無法得到確定,有待解決。這種見解源於舊金山和約只規定日本放棄台澎。因為聯軍雖然都同意日本必須放棄台灣主權,但對於台灣脫離日本後之明確處置則既無於國際法上有效之明文記載、亦無法獲得共識。為避免因台灣問題沒有交集,而使得對日和約無法簽訂,最後對日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台澎。中華民國政府反對台灣地位未定論,因為台灣為其實際管轄、有效統治的領土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宣稱台灣為其一部分。主張台灣獨立的人士彭明敏等則認為,台灣是日本投降美國後,由國際法交由美國託管,中華民國佔領台灣,在國際法上未必享有領有權。[1]
由學者陳隆志與其師拉斯威爾(Harold Lasswell)教授合著的「Formosa, China and the United Nations」一書(1967年出版),對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有詳細的討論。後來也與其另一位同事Michael Reisman博士合著“Who Owns Taiwan: A Search for International Title”一文,在1972年3月份的耶魯法學期刊(The Yale Law Journal)發表。這些都認為當時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未定。至于決定的方式則是要依據住民自決的原則,由台灣的住民依據自己的意願,來決定自己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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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論述
-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戰事結束,駐日盟軍總司令於8月17日發布第一號命令,要求相關日軍向盟軍「中國戰區」代表最高統帥蔣介石投降。在蔣介石派陳儀於10月25日至台灣受降前,9月2日,日本代表簽署《降伏文書》,表明接受《波茨坦宣言》,該宣言強調《開羅宣言》的條款必須實施,當中包括將台灣、澎湖列島歸還於中華民國。儘管裕仁天皇曾在《終戰詔書》中明確表示:「願受諾其共同宣言」(即《波茨坦宣言》),但也有意見指出《開羅宣言》的實質法律效力仍有疑義(各國並未簽字,所以僅是新聞稿之宣言表示),而且戰敗國日本並未參與。中華民國政府派員接管台灣,究竟是屬於暫時性的軍事佔領,或是取得對台灣的主權(實質統治),台灣本土派人士認為仍有爭議。[來源請求]
- 當時美國認為聯合國與其他主要國家,對於中華民國政府將台灣納入統治管轄未表示異議,但也認為台灣的實際主權歸屬,應由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簽訂和約,作最終確定。[2]1949年,共產黨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接近佔領中國全境;中華民國政府敗退至台灣,面臨解放軍可能渡海進攻的威脅。從這時候開始,不但關於「中國代表權」的爭論開始浮出檯面,台灣本土派人士認為台灣主權地位的走向也顯得不確定。
- 美國方面,當時的總統杜魯門原先採納國務院的意見,於1950年1月5日發表「台灣不干涉聲明」(「袖手旁觀」政策),表達拒絕防衛台灣、不介入國共戰爭的立場。當時國務卿艾奇遜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中國管理台灣已達四年(1945年-1949年)之久,美國或其他任何盟國對於該項權利及該項佔領,從未發生疑問。當台灣改為中國一省時,沒有一個人發出法律上的疑問,因為人們認為那是合法的。現在若干人認為情形改變了,他們認為現在控制中國大陸的那個勢力,對我們是不友好的,而那個勢力,不久將獲得其他若干國家的承認。因此他們就主張:「好,我們等待一個條約吧。」』[3]可以視為台灣地位未定論的開端。
- 韓戰於同年6月25日爆發後,為了堅守西太平洋的反共防線,美國政府一改先前的消極態度—杜魯門於兩天后發表「韓戰聲明」(Korean War Statement),除了宣佈台灣海峽中立化,派遣第七艦隊協防台海外,同時表示:「福爾摩沙/臺灣 若遭共產勢力占領, 將會對太平洋區域及美國於此區之維和勢力造成直接威脅....台灣未來的地位,必須等待太平洋地區的安全恢復,以及對日本的和平條約成立,或經過聯合國討論後,再作決定。」此即為台灣地位未定論的起源。部分原文:Truman's Korean War Statement(June 27, 1950) 原文(全)
In these circumstances the occupation of Formosa by Communist forces would be a direct threat to the security of the Pacific area and to the United States forces performing their lawful and necessary functions in that area. Accordingly I have ordered the Seventh Fleet to prevent any attack on Formosa. As a corollary of this action I am calling upon the Chinese Government on Formosa to cease all air and sea operations against the mainland. The Seventh Fleet will see that this is done.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future status of Formosa must await the restoration of security in the Pacific, a peace settlement with Japan, or consideration by the United Nations.
- 於此同時,對日本就二戰善後問題的議和工作,也持續進行中。作為戰勝國之一的中國,卻出現兩個政府各自宣稱擁有合法代表權。在冷戰態勢下,國際上對於代表權承認的態度呈現分歧,應由哪一方代表中國簽訂和約,受到極大關注。當時蘇聯力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席,美國則極力爭取由中華民國政府出席。由於無法達成共識,為避免因僵持而拖延和約簽訂,最後決定「兩個中國」都不邀請。1951年9月8日,《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簡稱《舊金山和約》)由代表盟軍的48個國家與日本簽訂,正式結束戰爭狀態。當中第二條b項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及要求。」(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並未明確表示台灣主權的移轉對象,也未訂有如同第二十一條的「朝鮮條款」直接允許獨立。不過,如果將第二條c項日本對千島群島、庫頁島(南樺太)以及鄰近各島嶼所做相同的放棄聲明(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the Kurile Islands, and to that portion of Sakhalin and the islands adjacent to it over which Japan acquired sovereignty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Treaty of Portsmouth of September 5, 1905)拿來做比較,可以非常有趣地看到,也同樣未指明這些島嶼的前途。
- 在簽訂和約時,英國代表表示:「這和約本身並未決定這些島嶼 (指台灣和澎湖群島)的前途,將來的解決方案必須遵循聯合國憲章的原則。」 ("The treaty itself does not determine the future of these islands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In due course a solution must be found, in accord with the purposes and principles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Record of Proceedings, Dep't of State Pub. 4392, 1951)
- 由於和約第二十六條提到:日本將與未簽訂和約的國家,訂立與和約相同或大致相同之雙邊條約,因此日本依舊面臨選擇與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約的問題(美國與英國同意由日本自行決定與何方締約)。原先日本國會在審議《舊金山和約》時,曾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和約的聲音出現;此時,中華民國政府派出外交部長葉公超,一方面與日本交涉,一方面透過美國向日本施壓。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簡稱《中日和約》)簽訂。當中第二條依循《舊金山和約》的規定,再次聲明「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但仍舊未表明台灣主權的移轉對象,僅強調已無處分台灣主權的權限(由於《舊金山和約》的生效,台灣、澎湖群島已成爲了無主地[4],而非日本領土)。
- 1954年,美國國務卿约翰·福斯特·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亦印證這立論:「技術上,台灣和澎湖的地位並未決定 。這是因為在《舊金山和約》上只載有日本放棄主權。」 ("Technical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has never been settled. That is because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merely involves a renunciation by Japan of its right and title to these islands." -- Dep't of State Bull. 896, 1954)
- 1964年,法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其總理 Georges Pompidou對紐約時報表 示 :「法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並未直接或 間接地承認北京對台灣的主權 。 台灣的主權有一天必須依台灣人民的意願決定。」( "French recognition of the PRC on January 27, 1964 in no way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 recognized Beijing's territorial claim over Taiwan, and the island's status must be decided one of these days, taking the wishes of the Formosa (Taiwan) population into consideration." ) (紐約時報1964年4月24日)
- 正由於自1945年日軍投降時,由中華民國國軍負責對台灣、澎湖群島實施同盟國軍事佔領。45年9月,中華民國設立了台灣省,並按照《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執行管轄。這與國際法並無牴觸之處。因此,儘管上述《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當中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及要求,卻未明確表示主權的移轉對象相關的條文內容,成為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立論基礎。但也使得在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生效時,台、澎相關島嶼自動處於了無主地的狀態[5]。故而,已經對台、澎等島嶼執行軍事佔領的中華民國,就事實上合法地自動獲得了這些無主地的領土[4][6]。這與蘇聯同時自動獲得根據1905年的《朴次茅斯和约》俄國轉讓給日本的庫頁島(南樺太)等島嶼之領土的情況一致。
[编辑] 存續
- 艾森豪於1953年繼任美國總統後,雖然曾對杜魯門的台海中立化政策提出批評;與中華民國政府於1954年12月2日簽訂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當中第六條也指稱條約防禦的領土範圍「在中華民國方面是指台灣及澎湖群島」,但是亦於約後加註「本約不得視為台灣法律地位的變更」。此外,1964年2月29日,當時的日本首相池田勇人曾發表談話指出:「在法律上,台灣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土…中華民國對台灣領土的所有權還沒確定。」
- 同盟國在簽訂舊金山和約時,對於日本在該約中放棄之台、澎主權問題未達成任何形式協議。
- 以蘇聯為首,原為二戰參戰國的四個共產國家以及中華民國都未參與簽署舊金山和約,而且因为該和約唯一和台湾有关的一条仅仅确认了台湾不归属日本(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所以和台湾归属中国问题无关,同时也并没有国际法理说每个条约都要面面俱到。
- 根據日本書籍描述,在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前夕,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周恩來曾經秘會季辛吉時表示:「假如議案通過的話,則台灣地位就成懸而未定。」,並且周恩來要求季辛吉不要提出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來。[7]。
-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中國唯一合法代表,並驅逐蔣介石代表(中華民國政府);美國與盟邦有意採取「聯中(華人民共和國)制蘇(聯)」的戰略,加速了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外交優勢上的逆轉。中華人民共和國要求建交國明確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及其他相關主張,許多國家確實也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交公報中表示承認,不過也有一些國家僅在建交公報中表明「理解與尊重」(例:日本)、「認知」(例: 美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台灣的領土主張。加上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建國以來從未實際統治台灣;以及中華民國政府於實質統治之外,是否具有法律形式上正當統治權源仍有爭議;乃至於美國與中華民國斷交後,美國國會仍制定屬於國內法位階的《台灣關係法》,使得台灣地位未定論至今仍經常被援引,成為解釋台灣主權地位的說法之一。
- 197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簽署的《上海公報》中也宣稱「美方認知到(acknowledge)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並對此不表異議(not to challenge),支持和平解決兩岸問題」(1979年簽署的《建交公報》重申了美國對中國方面立場的態度,英文文本中的「acknowledge」具有多重解釋(例 "注意到" "了解" "認知" "承認"等); 在中文文本中, 中方(PROC)則以「承認」一詞對應,其他人則將其解讀為「認知」)。
- 1978年,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和平友好條約 ,亦未在條約中提及台灣的主權歸屬。日本的解釋是,日本已經放棄台灣主權,所以無法再對台灣主權置喙。(然而,2009年5月1日,日本駐台代表齋藤正樹在中正大學的國際關係學會第二屆年會上宣稱「台灣地位未定論」是日本政府的立場,隨即遭到台灣執政國民黨政府嚴正的抗議與駁斥。齋藤正樹於是道歉並改口稱該說法為個人失言,並非日本政府的立場)。
- 2007年9月5日傳出美國政府致函聯合國秘書處,針對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曾說「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華府消息指出,美國政府已經致函聯合國總部,明確表示美國不接受這樣的說法。美國在信函中表示,所謂「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的說法不是美國的一貫立場。而且,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並沒有談及「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8]
[编辑] 內容
傳統教科書上認為,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所以「開羅宣言」當然應該要實現。
但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在國際法上屬於 "declaration of intent", 並非契約不具拘束效力。[9] 即便具有法律拘束力,而「應該」要實現,仍須另定契約方可執行,[來源請求] 不然就沒有訂定《舊金山和約》的必要。這點從上述美、英官方代表(皆為「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的參與國,美國更是日本投降的主要對象)在舊金山和約簽署時之發言就可看出端倪。但主張台灣獨立的人士對於台灣主權的實際歸屬,各有不同的主張,這些主張尚未取得一致,因此在台獨陣營內部還有很大爭議。
許多學者認為,這類宣言及降書只是戰爭時期戰爭之一方陣營對於戰後新秩序的初步規劃﹔在國際法上,關於領土主權之移轉仍必須透過戰後具體明確的和約才能完成。有鑑於舊金山和約並未明言台灣主權歸屬,因此台灣地位未定,至於誰有決定權則有不同看法,有主張需經由台灣全體住民、聯合國、二戰時之同盟國來決定者。
也有部分人士認為,台灣主權未定之狀態經過終止動員戡亂、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由公民直接選舉等民主化過程,早已實質主權獨立,僅國號維持是中華民國。
[编辑] 各方不同觀點
傳統教科書上認為,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所以「開羅宣言」當然應該要實現,台灣主權屬於中華民國。
但主張台灣獨立之人士否定傳統教科書說法, 各有不同的主張, 這些主張尚未取得一致。
- 台灣主權未定論:這部份人士宣稱台灣主權未定,尚未獨立,也還不是國家。
- 台灣主權未定論(更模糊化的未定論):這部份人士是為了避免中華人民共和國藉由繼承中華民國而接收台灣的模糊說法,所以不觸及台灣是不是獨立國家。
- 台灣已被歸納為中國領土(主權已定),這部份人士宣稱台灣尚未獨立,也還不是國家。如果要獨立,必須宣佈獨立。如彭明敏早期的台灣自救宣言。
- 台灣主權應歸還清帝國論:這部份人士宣稱馬關條約廢除,即表示台灣應該歸還給割讓前的大清帝國。
- 台灣應屬聯合國託管論:這部份人士宣稱台灣應屬聯合國託管地。
- 台灣應屬美國接管論:這部份人士宣稱台灣應由美國接管。詳見美屬。
- 中華民國政府為流亡政府論 : 這部份人士認為台灣目前由中華民國政府管理,但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譬如陳水扁就任中華民國總統時管理台灣,但在卸任總統後,在給美國最高法院作證的信函中,自稱「前任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總統」(Former President of the ROC government in exile)。由於流亡到殖民地的政府也算是流亡政府,若把台灣當中華民國的殖民地,那中華民國在台灣舉行全面選舉也不能否定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的觀點。
- 中華民國政府有效統治台灣論:民進黨黨主席蔡英文表示中華民國在剛遷來台灣時是流亡政府。而也有人認為中華民國政府本來隨著有效統治台灣而成為遷佔者政府。
- 台灣已為一主權獨立的國家, 依目前憲法國號為中華民國。(參見民進黨台灣前途決議文)
- 中華民國是台灣:民進黨黨主席蔡英文競選政見,由於要成為中華民國總統候選人,無法全面否定中華民國政府的存在。因此無法接受台灣地位未定論,而要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正在有效統治台灣的現實狀況。
由於這些理論相互衝突,部份人士(如黃昭堂)致力整合各項理論。
[编辑] 其他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皆不認同台灣地位未定論,其共同依據援引如下:
- 1943年12月1日由中華民國总统蔣中正、美国总统羅斯福和英国首相邱吉爾发表的《開羅宣言》中宣称「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及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東北三省臺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中國)。」。
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中華民國政府在台湾主权上有重大分歧。
[编辑]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权观点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成立以來,即認為中華民國已被其取代,並把台灣視為未收復領土,宣稱繼承中華民國原有權利擁有對台統治權。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取代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地位和一切法律权力之后,在历年联合国的年鑑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被称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因此;若臺灣在戰前確定歸還於中華民國,基於國家代表權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接收台灣。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立場而言,“台湾地位未定论”理應不存在。
3. 1972年,日本宣佈與中華民國斷交,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於此同時,日本外相宣佈(單方面)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失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日建交聯合公報》,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若臺灣在戰前(1943年)確定歸還於中華民國,基於國家代表權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接收台灣。
4. 波茨坦公告第八條:日本的主權止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其它由戰勝國決定的小島;其中並不包含台灣。鑑於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若臺灣在戰前確定歸還於中華民國,基於國家代表權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接收台灣。
[编辑] 中華民國主权观点
- 基於開羅宣言精神,台灣主權應歸屬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並未簽署《舊金山和約》,而是與日本簽訂《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第十條指出:台灣澎湖等地人民均成為中華民國國民,如果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那麼台灣主權即為中華民國所有。
-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換文照會第一號指出: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由於台澎金馬為中華民國政府所有效掌控的區域,所以台灣被視為中華民國領土。
[编辑] 其他不同觀點
- 武力控制觀點,人類歷史上國家的形成和土地歸屬與武力實質控制有密切關係,例如英國殖民者打敗印地安人在北美行使主權;演變為後來的美國,或是以色列打敗週遭國家佔領土地主權正當性。因此就實際面上來看不論20世紀初之前紛紛擾擾為何,在中華民國武裝軍隊登陸島上的一刻起就已經實質佔領、實質掌控主權,在那一刻地位已定。[10]
- 政治學理論觀點,在台灣民主化前、台灣地位未定,但中華民國已經隨著民主化而取得合法統治台灣的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主權的觀點不合法也不合實際。
- 戰爭狀態下條約的終止不能建立在客觀形勢下的締結,例如領土讓渡問題。因此《馬關條約》中臺灣主權讓渡的單方面廢除有其爭議點存在。
- 1959年~1962年一系列的ROC逃兵案Sheng v. Rogers司法案例說明主權並未移轉到中國或是ROC. October 6, 1959 CHENG FU SHENG and Lin Fu Mei, Plaintiffs, v. William P. ROGERS, Attorney General of the United States, Defendant 美國哥倫比亞地方法院判例 他其中一段是這樣說的,
- In article 2 of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which entered into force April 28, 1952, Japan renounced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Neither this agreement nor any other agreement thereafter has purported to transfer the sovereignty of Formosa to China.'[從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放棄所有對福爾摩沙的權利,資格權,請求權(並未有sovereignty主權字樣)之後,既這份文件還有之後的其他任何協議文件並沒有將福爾摩莎的主權轉移到中國.]
- Formosa may be said to be a territory or an area occupied and administered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but is not officially recognized as being a par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福爾摩沙可以說是一個領土被ROC政府管理和佔領,但並非正式承認為ROC的一部份.]
- 此案例是在1959年10月6日判定,也就是說包括1952年隨著舊金山和約簽署後的中日和約還有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並未正式確認將主權轉移到ROC.
- 1960年Sheng v.Rogers的判例明顯的敘述But in the view of our State Department, no agreement has 'purported to transfer the sovereignty of Formosa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從我們政府的觀點來看,沒有一份文件顯示台灣的主權移轉到ROC.
- 從1956年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在判决「日本政府对Lai Chin-Jung」的案件时所据的法理认定,在《中日和约》生效时,台湾等相关岛屿已经归属了中华民国。[4]
- 現今中華民國政府所實際實施統治的部分除了日本根據馬關條約所割讓的臺灣周邊島嶼與澎湖外,尚包含金門、馬祖地區,意謂著如果要持此種論點主張獨立,則必須放棄金門馬祖二地,然而現實上此種作為並不可能,所以爭論臺灣地位問題並無實益。[11]
[编辑] 理論的消融轉化
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理論起源有其政治歷史背景,內容亦紛紜未定。但在台灣人民經歷修改憲法、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接民選、政黨輪替及制訂《公民投票法》等民主化進程後,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與增修條文已經由全體台灣公民的追認。中華民國總統與國會議員等政府公職,也是由全體台灣公民以民主方式所選出,所以台灣地位未定論難以解釋推動台灣獨立人士依中華民國選罷法規參選中華民國國會議員與總統的正當性。
基於現實政治的演進,台灣地位未定論之理論內涵已經屢經修訂。目前,民主進步黨的政治論點已經轉為:台灣地位已定,台灣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就是台灣。 前總統陳水扁在2005的談話,以及2012總統大選民進黨候選人蔡英文,都提出中華民國就是台灣的論點。
[编辑] 相關條目
- 台灣獨立
- 臺海現狀
- 台灣歷史
- 台灣政治
- 台灣政府
- 台灣總統
- 中華民國國會在臺灣之全面選舉與罷免
- 中華民國總統及副總統在臺灣之公民直接選舉與罷免
- 中華民國第二共和
- 台灣本土化運動
- 公民投票法
- 台灣問題
- 一中一台
- 一邊一國
- 兩個中國
- 兩國論
-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 美屬台灣群島方案
[编辑] 參考資料
[编辑] 注釋
- ^ 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
- ^ United States Policy Toward Formosa, Department of State Bulletin. 1950
- ^ 《中華民國史事概要》(1950年1~3月卷),第60、61頁
- ^ 4.0 4.1 4.2 Henckaerts, Jean-Marie. The international status of Taiwan in the new world order: legal and political consideration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6: 337. ISBN 90-41-10929-3. "p7. “In any case, there appears to be strong legal ground to support the view that since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1952 ROC-Japan bilateral peace treaty, Taiwan has become the de jure territory of the ROC. This interpretation of the legal status of Taiwan is confirmed by several Japanese court decisions. For instance, in the case of Japan v. Lai Chin Jung, decided by the Tokyo High Court on December 24, 1956, it was stated that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came to belong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at any rate on August 5, 1952, when the [Peace] Treaty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came into force…’”
p8. “the principles of prescription and occupation that may justify the ROC's claim to Taiwan certainly are not applicable to the PRC because the application of these two principles to the Taiwan situation presupposes the validity of the two peace treaties by which Japan renounce its claim to Taiwan and thus makes the island terra nullius.”" - ^ New Jersey v. New York, 523 US 767 (1998). US Supreme Court. 26 May 1998 [29 January 2010]. "Even as to terra nullius, like a volcanic island or territory abandoned by its former sovereign, a claimant by right as against all others has more to do than planting a flag or rearing a monument. Since the 19th century the most generous settled view has been that discovery accompanied by symbolic acts give no more than "an inchoate title, an option, as against other states, to consolidate the first steps by proceeding to effective occupation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8 I. Brownli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146 (4th ed.1990); see also 1 C. Hyde, International Law 329 (rev.2d ed.1945); 1 L. Oppenheim International Law §§222-223, pp. 439-441 (H. Lauterpacht 5th ed.1937); Hall A Treatise on International Law, at 102-103; 1 J. Moore, International Law 258 (1906); R. Phillimore, International Law 273 (2d ed. 1871); E. Vattel, Law of Nations, §208, p. 99 (J. Chitty 6th Am. ed. 1844)."
- ^ 丘宏达. 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的法律地位. Modern China Studies. 2000 (MCS 2000 Issue 4).
- ^ 周恩来キッシンジャー機密会談録日本、岩波書店、2004年2月24日、ISBN 4-00-023389-0 C0022
- ^ 美函联合国证实立场:中华民国是尚未定案议题 ,2007-09-04 18:33:11
- ^ Reisman M., Who Owns Taiwan, New Republic, Apr. 1, 1972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Yale Law Review).
- ^ 李秉造.1997.《戰後世界格局與割據》.p120
- ^ 王宏麟與李玫瑾合著.1984.《國際戰略衝突下臺灣未來的自處之道》.p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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