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金山和约
| 旧金山和约 (旧金山和平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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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日和平条约 | ||
| 日语 | 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約 | |
| 英语 |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 |
| 法语 | Traité de paix avec le Japon | |
| 西班牙语 | Tratado de Paz con Japón | |
對日和平條約(通稱舊金山和約或舊金山和平条约),是大部分同盟国与軸心國成員之一的日本所签订的和平条约。1951年9月8日,包括日本在内的48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的舊金山戰爭紀念歌劇院簽訂了这份和約,並於1952年4月28日(日本時間晚上十點三十分)正式生效;這份和約的起草人為當時的美國國務卿顧問杜勒斯。 該和約主要是為了解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戰敗國日本的戰後地位問題與釐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和約的第二條聲明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台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島嶼的權利。於第三條中,日本同意美國對於琉球群島等諸島實施聯合國信託管理。
日本在和約前言的部分,請求加入聯合國並遵守聯合國憲章。隨着这份和约的正式生效,結束了長達七年的同盟國軍事佔領日本的狀態;日本在国际社会的地位恢复正常。1956年12月12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一致決定向聯合國大會推薦日本為聯合國會員國。12月18日經聯合國45個成員國提案,51個成員國附署;聯合國接納日本成為第80個會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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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重要條文内容
[编辑] 領土放棄與信託統治
[编辑] 條文所衍生出的相關主權爭議
- 2010年4月14日,日本外務副大臣武正公一在眾議院外務委員會會議上表示;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中並未提及竹島(獨島)是日本必須放棄的領土,因此無法接受韓國對竹島的領土主張[1];目前竹島為韓國實際管轄。
- 2010年5月19日,日本外務副大臣武正公一在眾議院外務委員會會議上回答眾議員中津川博鄉質詢時表示:「日本並未承認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只是在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放棄對台灣的所有權利,有關台灣的法定地位,日本沒有加以認定的立場」。[2]
- 2009年5月1日,日本交流協會駐台代表齋藤正樹在嘉義中正大學國際關係學會第二屆年會發表台灣的國際法地位與日台關係演講;他指出:「舊金山和約和中日和約,強調日本是放棄台灣主權,因此台灣國際地位未定」[3]。事後,駐日代表馮寄台轉述日本交流協會理事長畠中篤表示:「日本駐台代表齋藤正樹在演講中對台灣地位的發言,並不代表日本政府的立場」。在給馮寄台的行文中也指出:「日本已在舊金山和約的第二條放棄對台灣的所有權利、權原與請求權。因此,有關台灣的法定地位,沒有獨自認定的立場」[4]。另外,日本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秘書長堤尚廣表示:「那是齋藤正樹的個人言論,不代表日本政府;已經要求他撤回這番言論」。2009年12月,齋藤正樹以個人因素辭去日本交流協會駐台代表一職[5]。
- 2010年11月1日,俄羅斯總統梅德韋杰夫正式造訪北方四島的國後島。日本首相菅直人隨即發表回應,對事件表示非常遺憾;並重申北方四島是日本領土,隨後日本外相前原誠司臨時召回日本駐俄羅斯大使河野雅治匯報相關情况;11月7日河野雅治返回莫斯科[6][7][8][9]。
- 日本外務省在日本政府對尖閣群島(釣魚台)問題基本立場中,也以舊金山和約第二條「領土放棄」中不包含尖閣群島,而是在第三條作為南西諸島的一部分置於美國管理之下、以及1971年《沖繩返還協定》中包含在應歸還给日本的範圍内,來作為日本合法擁有尖閣群島(釣魚台)的依據之一。[10]
[编辑] 关于远东军事法庭的判决
- 第11條 【戰爭罪刑】
- 日本接受在日本領土內外之「遠東國際軍事法院」,與「聯盟國戰爭罪刑法院」之判決,並承諾將執行就前述拘禁於日本之日本國民之判決。聯盟國對前述拘禁犯之赦免、減刑與假釋,基於單一或多數聯盟國政府之個別考量,或基於日本政府之建議,得不予執行。受「遠東國際軍事法院」判決確定者,除經法庭之聯盟國政府代表多數議決,以及基於日本政府之建議,得不予執行。
[编辑] 與中國、朝鮮權益相關的條文
- 由於朝鮮與中國因為內戰爆發並持續進行,導致政府代表問題沒有簽署舊金山和約,因此該和約特別針對朝鮮與中國的相關權益與受益權以條文明訂之。對此,中華民國政府於台北和約第五條中承認舊金山和約中這些中國的相關權益;按該和約第21條的條文,中國沒有舊金山和約第2條當中領土的受益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是全面否定舊金山和約,也包括舊金山和約架構下所規範衍生的台北和約[11]。
[编辑] 簽字國與批准國
出席國家: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高棉、加拿大、錫蘭 (斯里蘭卡)、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古巴、多明尼加、厄瓜多爾、埃及、薩爾瓦多、衣索比亞、法國、希臘、瓜地馬拉、海地、宏都拉斯、印尼、伊朗、伊拉克、寮國、黎巴嫩、賴比瑞亞、盧森堡、墨西哥、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沙烏地阿拉伯、敘利亞、土耳其、南非、英國、美國、烏拉圭、委內瑞拉、越南、日本。
蘇聯、波蘭及捷克斯洛伐克反對條約內容,拒絕在和約上簽字。印度、緬甸及南斯拉夫則是受邀沒有出席,哥倫比亞、印尼及盧森堡代表雖然簽署了和約,但沒有批准該和約。因此共有46個國家簽署並批准了舊金山和約。
[编辑] 其他相關的和平條約
日本與沒有簽署舊金山和約的參戰國家仍有簽訂相關和平條約,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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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自建國以來,中國一直就是 中華民國 國號的簡稱,於西元1941年12月9日對日本正式宣戰,對日抗戰勝利後,接著1947年—1949年由中國共產黨所主導的第二次國共內戰爆發,中國共產黨開始分裂中國並控制中國大陸大部分的領土,1949年由中共所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成立,因此中華民國中央政府被迫進駐處於軍事佔領狀態下的台灣。舊金山和會後,日本首相吉田茂最初有意選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訂雙邊和約,由於當時中華民國政府一直是世界多數國家所認定的中國政府,並保有在聯合國代表中國的常任理事國席位,亟欲透過對日和約的簽署向世人宣示其政權代表中國的合法性;加上朝鮮戰爭爆發後,美國本欲放棄蔣介石政權的態度改變。日本也害怕美國國會以不批准《舊金山和約》做為要脅[12];因此日本與中華民國雙方於1952年4月28日(台北時間下午三時,也就是《舊金山和約》正式生效前七個小時)簽訂了《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又稱《日華和約》[13][14][15][16]。第一條確認兩國戰爭狀態的正式結束,第二條承認《舊金山和約》中關於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並於第五條中承認舊金山和約中第十條【中國相關權益】的規定。
- 中華民國政府於台北和約議定書中第1條(b)款中,自動放棄舊金山和約14條(a)款所規定的日本國所應供應之服務之利益;以示對日本人民表示寬大與友好之意。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周恩來總理於1952年5月5日發表聲明:『對於美國所宣佈生效的非法的單獨對日和約(舊金山和約),是絕對不能承認的;對於公開侮辱並敵視中國人民的吉田蔣介石和約(台北和約),是堅決反對的』。並且指責蔣介石所謂放棄賠償要求的允諾是「慷他人之慨」,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人民絕對不予承認[17]。然而1972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實現與日本邦交正常化進行積極的準備工作,當時的周恩來就放棄戰爭賠償問題上作出指示:中日邦交恢復以前,台灣的蔣介石已經先於我們放棄了賠償要求,共產黨的肚量不能比蔣介石還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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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
印度對於舊金山和約中部分條文限制了日本主權與日本民族獨立有意見,雖然印度被邀請簽署和約;最後印度並沒有出席和會。1952年6月9日,日本與印度在東京簽訂了十一條條文的和平條約;其中第六條第一款印度放棄對日本所有的賠款要求,並於1952年8月27日正式生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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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
緬甸原本是英國的殖民地,由於滇緬公路成為中國當時持續進行抗日戰爭的對外聯繫的運補生命線;因此緬甸飽受戰火蹂躪。緬甸革命家翁山將軍受日本的幫助建立緬甸獨立義勇軍,並於1943於8月1日在日本的扶植下獨立。日本的戰敗後,1948年1月4日緬甸脫離英國六十多年的殖民統治,建立緬甸聯邦。 由於緬甸對於日本戰後的處境深表同情;因此沒有出席和會。1954年11月5日,兩國在仰光簽訂日本與緬甸聯邦和平條約[20]與簽訂日本國與緬甸聯邦賠償經濟合作協定。日本賠償緬甸兩億美金,分十年攤還[21] [22]。之後由於日本與印尼和菲律賓所訂定的戰爭賠償過高,緬甸再對日本提出要求;因此日本於1963年3月29日再次向緬甸提供一億四千萬美元的無償援助,簽訂日本國與緬甸聯邦經濟合作協定作為變相補償方案;分十二年攤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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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聯
由於冷戰與朝鮮戰爭對峙的緊張效應,蘇聯強力杯葛以美國、英國所起草的舊金山和約;蘇聯雖然出席和會但拒絕簽字。西元1955年6月至8月,日本與蘇聯雙方各自擬定和平條約草案進行交涉;然而沒有結果。由於日本亟欲重返國際社會並需要蘇聯的支持,兩國於1956年10月19日在莫斯科簽訂日蘇共同宣言;其中第一條確認兩國戰爭狀態的正式結束,第二條恢復兩國之間的外交關係;第四條蘇聯支持日本加入聯合國與第六條蘇聯放棄對日本進行戰爭索賠。然而這份共同宣言並未解決日本與蘇聯之間北方四島主權爭議,根據第九條的記載這些爭議留待日後和平條約來正式解決[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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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
印度尼西亞原本是荷蘭的殖民地,有豐富的石油資源蘊藏。1941年8月2日,美國政府宣佈對日本全面禁運石油;成為太平洋戰爭的導火線。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日本全力進攻印尼意圖奪取石油資源;因此印度尼西亞成為盟軍與日本交戰的重點。
印度尼西亞於1949年12月27日脫離荷蘭正式宣布獨立,印度尼西亞雖然簽署了舊金山和約;卻沒有批准和約。1958年1月20日雙方於雅加達簽署了日本國與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和平條約[25],第一條確認兩國戰爭狀態的正式結束;第四條A款日本同意無償提供印度尼西亞政府相當兩億兩千三百零八萬美元的日本國生產品以及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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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
由於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與大韓民國也因為朝鮮半島唯一合法政府的代表權問題,未簽署舊金山和約。直至1965年6月22日,韓國才與日本簽訂日韓基本關係條約[26];除了兩國外交關係正常化之外,雙方並第二條確認日韓併合條約已經無效;第三條宣示韓國是唯一合法的政府。除了簽訂兩國之間的基本條約外,日、韓雙方還簽訂請求權及經濟合作協定作為戰爭賠償;日本分十年無償提供韓國政府相當於三億美元的日本國生產品以及勞務與兩億美元的十年低利貸款,日本另外賠償韓國民間人士約三億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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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由於舊金山和約簽訂之時,正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政之初並積極參與朝鮮戰爭與美國為首的諸國對抗。雖然有蘇聯支持和英國的暗助,然而在國際間缺乏正式承認與美國的強力杯葛之下;被排除參加當時對日和約商議和簽署的機會,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51年8月15日和1951年9月18日两次發表聲明,指該和約是非法的、無效的與絕對不能承認的[27][28][29]。
- 中日聯合聲明
- 1971年10月25日,根據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代替中華民國擁有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後,1972年9月29日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現邦交正常化並發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30],其中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放棄了對日本賠款要求;第八條雙方同意進行以締結和平友好條約為目的的談判。
- 另外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台灣主權歸屬作單方面政治性宣示,在第三條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了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 日本外相大平正芳於該聯合聲明簽署后的記者會中代表日本政府宣布:「最後,要確認的是,在聯合聲明中雖然沒有觸及,日本政府的見解是,作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結果,日華和平條約(中日和約)已失去了存在的意義,並宣告結束」[31]。然而台灣學者林滿紅認為中日和約與《舊金山和約》有母法與子法的關係,如同開羅宣言這樣的新聞公報不能片面終止馬關條約賦予日本的台灣主權一樣,因此契約國不得片面廢止條約內容[32]。
-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
- 按照中日聯合聲明第八條的精神,1978年8月12日雙方再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33]。其中第四條記載:此條約不影響締約各方同第三國關係的立場。第五條規定本條約有效期為十年,十年以後;在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宣布終止以前,將繼續有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雖然不承認舊金山和約的法律效力,然而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第四條中載明:此條約不影響締約各方同第三國關係。因此日本與大部分的同盟國在1951年9月8日所簽訂舊金山和約,並不會因為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正式生效而受到影響。此外中日和平友好條約這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兩國簽訂正式法律文件,條文內容隻字未提台灣與澎湖的主權歸屬,但根據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加之中日聯合聲明中日本政府之立場,故日本尊重中國領土之主張。1978年8月16日,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批准該和約;10月16日和10月18日,日本眾議院和參議院也分別批准該和約;10月23日,中國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與日本首相福田赳夫出席在日本首相官邸舉行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批准書》互換儀式;中國外交部長黃華和日本外相園田直分別代表兩國在《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批准書》上簽字,《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批准書》從此生效[34]。
[编辑] 參考資料與外部連結
- ^ 日本高官以《舊金山和約》為依據,稱竹島為日本領土。). 共同網. 2010-04-14.
- ^ 張茂森. 日本未承認台灣屬中國. 自由電子報. 2010-05-20.
- ^ 台灣地位未定;齋藤發言掀波。. 台灣民視. 2009-05-05.
- ^ 范正祥; 張茂森. 日代表︰台灣地位未定,外交部召見抗議。. 自由電子報. 2009-05-02.
- ^ 張志雄; 陳保羅. 公視晚間新聞(駐台代表齋藤正樹請辭,待日方決議。). 公共電視. 2009-12-01.
- ^ 共同社11月1日電. 日本民眾集會抗議俄總統視察北方領土. 共同網. 2010-11-01.
- ^ 中評電訊. 梅德韋杰夫登島掌握底牌 日陷外交危機. 中國評論新聞網. 2010-11-02.
- ^ 共同社11月3日電. 日駐俄大使臨時回國向首相和外相匯報情況. 共同網. 2010-11-03.
- ^ 新華社專電. 日本駐俄羅斯大使返回莫斯科. 新華網. 2010-11-08.
- ^ 尖閣諸島に関するQ&A,日本外務省網站
- ^ 關於美國宣布非法的單獨對日和約生效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周恩來部長. 1952-05-07.
- ^ 吉田茂致杜勒斯的信
- ^ 中日和約影像紀錄
- ^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 ^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之換文
- ^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之議定書
- ^ 揭秘:中國放棄日本戰爭賠款的來龍去脈(第5頁)。. 中國評論新聞網. 2008-08-11.
- ^ 放棄對日索賠周恩來:肚量不能比蔣介石小。. 《人民文摘》 (2004年第三期). 2009-08-21.
- ^ 日印平和条約
- ^ 日本國與緬甸聯邦和平條約
- ^ 日本國與緬甸聯邦賠償經濟合作協定
- ^ 日本國與緬甸聯邦賠償經濟合作協定交換公文
- ^ 日本國與緬甸聯邦經濟合作協定交換 1963.03.29
- ^ 日本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共同宣言
- ^ 日本印尼和平條約
- ^ Treaty on Basic Relations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Korea
- ^ 周恩来. 周恩来外长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 新华资料 根据《周恩来外交文选》刊印. 北京: 新华网 新华社. 1951年08月15日.
- ^ 周恩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部长周恩来关于美国及其仆从国家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的声明(一九五一年九月十八日). 人民日报. 北京. 1951年9月19日.
- ^ 编辑:李国华. 旧金山和约签字(1951年9月8日). 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重要事件扫描. 北京: 解放军报社. 2005年5月9日.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
- ^ 大平外務大臣在北京舉行記者招待會的詳細記錄
- ^ 中央研究院週報 第1144 期 Page 2
- ^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
- ^ 田興春. 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簽署. 人民網. 2007-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