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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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史馆收藏的中日和约签名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簡稱《中日和平條約》,又稱《中日和約》、《台北和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由中華民國日本1952年4月28日台北所簽訂的和約,當年8月5日雙方換文生效。本和約的簽署在1951年舊金山和約》簽署之前。由於當時國共內戰,國際間對於中華民國政府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哪個代表中國有爭議。但由於當時日本與中華民國政府具有正式的外交關係,於是與中華民國簽訂了本條約。台北和約照會第一號也對日本如何界定國共領土取得共識,只要是中華民國有效統治的區域,日本當時都視為是中華民國領土。藉以避開台灣主權問題。

目录

[编辑] 原委

在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簽訂之前,英國政府希望日本可以自行決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約,美國則以向日本施壓為誘餌,先請中華民國政府自行決定與日本的和約將只適用於任何一方現在與將來「實際控制」下的領土,才分別向英、日兩國施壓,讓日本在多國和約生效前,即開始與中華民國談判雙邊和約。在中日和約談判過程中,因中華民國政府亟需以和約鞏固其中國合法政府的地位,日本乃要求國府在和約實質內涵上讓步,甚至不惜讓談判破裂;直到多國和約生效前幾個鐘頭,日本才在美國壓力下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雙邊和約。

[编辑] 台灣法律地位問題

《中日和約》第二條指出,日本再次確認《舊金山和約》的內容,表示「業已放棄」台灣及澎湖列島,沒有提到台灣及澎湖列島的歸屬。主張台灣獨立人士也以此為論據,主張台灣主權並未移交給中華民國。

但《中日和約》照會第一號已對此做出澄清,只要是中華民國有效統治的區域,都視為中華民國領土。照會的國際法效力與原條約相同。

在《中日和約》照會第一號表示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 有人據此論證中華民國政府擁有台灣主權。然而這種說法並不等同於主權﹐否則豈不是視同中華民國放棄所有未受其控制下領土之主權﹖

《中日和約》第十條指出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簡言之﹐此條只是承認「具有中國國籍」之臺澎居民為中華民國國民(而規避中國大陸人民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的問題)。

主張獨立人士的看法則認為台灣自始至終並非中華民國領土,他們認為《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日本降書》這類宣言及降書只是戰爭時期戰爭之一方陣營對於戰後新秩序的初步規劃﹔在國際法上,關於領土主權之移轉仍必須透過戰後和約才能完成﹐《中日和約》也未明載台灣主權的規屬。此看法提出很多理論,如美屬台灣群島方案,台灣為聯合國託管論等等。各派獨立人士對台灣主權各有不同的主張﹐這些理論還尚待整合,統稱為台灣主權未定論

譬如以美國屬地論而言,該理論認為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第一條,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命令台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之法屬越南境內之日軍向蔣介石投降。因此蔣介石及其部隊僅是接受盟軍委託受降,並不能據此聲稱台灣為其領土或擁有台灣主權。因此認為該政權其後在台所施行的統治也因此缺乏法理基礎。其後之和約則尚未解決台灣主權之定位。

[编辑] 和約效力問題

1972年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兩國簽訂了《中日建交聯合公報》,同時日本與中華民國斷交,日本外相單方面宣布《台北和約》失效。根據《中日建交公報》,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了解並尊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亦即承認《開羅宣言》之實施。

以中華民國的角度來看,日本降書與中日和約等文件與條約實施開羅宣言,台灣主權已由日本交給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尚未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滅,所以台灣主權還在中華民國手上。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角度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繼承中華民國所有主權,所以台灣主權終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

部份法界人士則認為《中日和約》是《舊金山和約》的延伸,應受等同《舊金山和約》的保障,契約國不得片面廢止條約內容。

[编辑] 參見

http://zh.wikisource.org/wiki/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编辑] 註解

  1. Taipei T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