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修好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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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修好條規》是清朝日本同治十年(西元1871年、日本明治4年)9月13日簽訂的雙邊條約。日本大使為伊達宗城,而清朝大使為李鴻章

[编辑] 主要內容

這是一條平等的條約,甲午戰爭發生前仍具有效力。具體內容大致為:

  • 雙方交換外交使節並在兩國設立領事館。(第4、8條)
  • 互相承認有限制的領事裁判權。(第8、9及13條)
  • 有關通商事宜,仿傚歐美列強的待遇,互相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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