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修好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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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日修好條規
》是
清朝
與
日本
在
同治
十年(西元
1871年
、日本
明治
4年)
9月13日
簽訂的
雙邊條約
。日本大使為
伊達宗城
,而清朝大使為
李鴻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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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內容
這是一條平等的條約,
甲午戰爭
發生前仍具有效力。具體內容大致為:
雙方交換外交使節並在兩國設立
領事館
。(第4、8條)
互相承認有限制的
領事裁判權
。(第8、9及13條)
有關通商事宜,仿傚歐美列強的待遇,互相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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