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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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现状是关于台灣問題的讨论中常见的词汇。意指台灣海峽兩岸當前的政治地位與狀態。维持台海现状也被认为是暂时缓和两岸关系的有效方法之一。但是中国大陆、台灣和國際社會对这个词汇的理解和看法各有不同。争议最大的是中華民國的公民投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反分裂国家法的军事压制及可能的战争威胁、以及台湾独立运动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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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現狀直接相關的歷史事件 [编辑]
- 中華民國建立於1912年,當時繼承的滿清版圖並無臺灣、澎湖。1937年日本全面侵華,1941年中華民國政府宣布對日一切條約無效。1945年日本戰敗,中華民國政府代表盟軍佔領統治臺灣澎湖。國民黨政府於1945年爆發的內戰中被擊敗,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因而撤退到自日本接收的台澎金馬地區,至今仍對台灣與附屬島嶼以及金門馬祖進行有效統治,與部分國家持續保有或新建立外交關係,互設大使館,並與世界主要國家維持實質但非官方的政治、經貿、文化等關係。
- 由於中華民國之內戰使得國家分裂為中華民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台灣本島及其附屬島嶼、與澎湖群島為中華民國自1945年秋天起即有效統治的領土、且為1950年起中華民國政府所實際管轄國土之發展重心。自1895年起的100多年,台灣與中國大陸只有4年同屬同一國家政權管轄,而與此有所聯繫的中華民國已於1949年12月將中央政府遷至台北市。換言之,中華民國政府與國民均認同台、澎、金、馬自始且向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素無實質行政關聯。
1895-1945 日本統治時期 [编辑]
《馬關條約》 [编辑]
- 1895年,日本接收台灣前夕,台灣民主國發表獨立宣言。臺民布告中有「權攝臺政。事平之後,當再請命中國,如各國仗義公斷,能以臺灣歸還中國,臺民亦願以臺灣所有利益報之」字樣,成立後由於實力遠不及日軍,150天後被日本攻滅。
- 1897年,依條約第五條,未遷離台灣者視同接受日本統治、自動取得日本國籍。
- 1936年5月5日,由國民政府公佈之《五五憲草》,指出中華民國疆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 、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 、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未包含台灣。
《波茨坦公告》與日本投降 [编辑]
1943年,中華民國對日抗戰勝利之前,由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中正、邱吉爾和羅斯福於出席參與的《開羅宣言》聲明應於戰後台灣、澎湖歸還予中華民國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但此宣言並無經各國簽署同意,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國務院在1958年指出: 「……在1943的開羅會議中,美國、英國和中國公佈他們的『意願』將滿洲、台澎歸還中國。……」[1]但「……並無任何條約將台灣的主權轉移給中國。……」[2]以及「……現在的狀況為,同盟國仍需協議某種協定或條約來定位台灣的地位。……」。[3][4]
日本無條件投降,降伏文書接受了《波茨坦公告》的條文。
1945年9月2日,同盟國中國戰區統帥蔣中正受命於同盟國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發布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由蔣介石元帥接收臺灣及其附屬島嶼、與澎湖群島並印度支那半島北緯16度以北區域,日本在台部隊直接向盟軍代表蔣介石投降,台澎自此成為中華民國有效統治的範圍。[5]中華民國方面稱為「台灣光復」。
- 中華民國成為《聯合國憲章》所明載的創始會員國與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1945年至今 戰後時期 [编辑]
1947 二二八事件 [编辑]
1947年,台灣民眾因不堪國民政府接收官員及軍隊的貪污腐敗、作威作福而發生二二八事件。人民與官員之間引發大規模請願抗議,之後演變成大規模流血衝突。國府從中國大陸調來軍隊對台灣民眾進行殘酷鎮壓,血腥的鎮壓行動也包含了國府對於台灣可能遭共產黨滲透的恐懼因素,當中無辜牽連者頗眾。紐約時報於二二八事件後的報導指出,雖然一開始台灣民眾支持戰後由中華民國接收,但二二八事件後已經改變,甚至意欲盡速擺脫中國政府的統治,鑒於當時中國對台灣的統治尚未由國際條約進行正式主權轉移,而僅為戰時佔領的狀況下,有部分台灣民眾希望聯合國能將台灣及附屬島嶼交由國際託管。譬如邱永漢等人就聯名向聯合國提出請願,並透過美聯社與合眾社廣為傳播, 認為「決定台灣未來地位時,應訴諸公民投票。[6][7]他們希望能夠在接下來的對日和平會議中簽訂的條約裡將台灣前途交由公民投票決定。[8][9]
1950-1953 韓戰與美國介入 [编辑]
1950年初期,當時美國國務院說“由《波茨坦公告》與《開羅宣言》的實施,台灣已向蔣中正元帥投降,過去四年美國與其他盟國都接受中國對於該島嶼的實質統治”,美國總統杜魯門接受此台灣主權已經處置完成的概念。[10]但此立場在韓戰爆發之後改變,杜魯門決定台灣中立化以避免爆發另一次世界大戰。原先他只對蔣介石進行被動的支援,並已打算對台灣落入共產黨之手袖手旁觀,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杜魯門誓言阻止共產黨擴散,1950年6月27日派遣第七艦隊進入台灣海峽,以避免共產黨攻擊台灣,這也防止中華民國攻擊中國大陸。他並宣稱決定台灣的未來必須等待太平洋區域恢復安全,與日本和平條約決定或是由聯合國來考量。[11]接下來他並在1950年7月的國會特別咨文中重申,“台灣的相關問題必須和平解決的意思是必須以《聯合國憲章》為準”。[12]中華人民共和國譴責他的行為是明目張膽的干涉中國內政。
1950年9月8日杜魯門總統命令外交政策顧問後來的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在起草1951年的《對日和約》(《舊金山和約》)時實行他台灣中立化的決策,根據葛超智的回憶錄 《被出賣的台灣》, 杜勒斯籌畫日本首先僅放棄台灣主權而不明確指定接收國家,如此和平條約中美國、英國、蘇聯、中華民國可共同代表其他國家決定,如果這四個國家在一年內還沒決定的話,台灣問題可以排入聯合國討論(當時中華民國仍有席位)。
1952 –《舊金山和約》 [编辑]
1952年,當日本與48國簽訂日本和約以重獲獨立自主時,日本放棄所有對台灣,澎湖的要求與權利名義。許多人宣稱日本在此僅中止對台主權。[13] 值得注意的是,中華民國在此和平會議缺席,它於1949年12月的國共內戰結果中被逐出中國大陸並撤退到台灣。宣示建國於1949年10月1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沒有被邀請參與和會。未邀請的原因可能是由於誰是中國的合法政府具有爭議(雙方均宣稱是合法代表)。一些出席舊金山和會的主要國家,如英國與蘇聯已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了外交關係,而其他國家,像美國與日本則仍與中華民國保持關係。在當時英國於舊金山和約的發言紀錄「這些島嶼的未來尚未自決」,「英國聯合澳洲與紐西蘭很高興的簽署了合約」。[14] 蘇聯代表不簽署和約所提出的主要原因之一為:「草約只包含了由日本放棄這些領土(台灣)的參考內容,但故意忽略這些領地之後的前途之陳述。」[14] 此和約第25條官方的規定和約中定義的同盟國可從此合約中受益。中國並未列為同盟國之一,但第21條仍提供中國從第10條與14條a款2項中得到有限的受益權。日本割讓台灣卻沒有台灣的接受國是很不尋常的,這乃是杜勒斯台灣中立化計畫的一部分。中華民國抗議未被邀請參與舊金山和會卻無濟於事。
1952 –《台北和約》 [编辑]
隨後中華民國與日本於1952年4月18日(生效於8月5日)完成《台北和約》,日本基本上重申了《舊金山和約》的條款以及中華民國與日本間正式成為和平狀態。
和約的第十條為:
|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
然而,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在簽訂和約後這麼告訴立法院:「脆弱的國際地位導致此條約未將它們[台澎]歸屬於我們。在此現實環境之下,日本沒有權力將台灣轉移給我們;就算他們想這麼做,我們也無力接受這樣的轉移。」[14]
1971年7月美國國務院的立論是:「只要台灣與澎湖尚未存在任何的國際處置方案,此區域的主權就是未來待國際解決的一個未決問題」[14]
後續 [编辑]
- 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台北和約》,兩國在法理上結束戰爭狀態。中華民國政府於《台北和約》第五條中承認《舊金山和約》中關於中國的相關權益。中華民國政府宣稱日本於此約中將台澎之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
- 1971年,中華民國代表團以聯合國大會違反憲章中關於表決重大問題的規定為由自行退出參與締造的聯合國,聯合國大會隨後決議驅逐蔣介石代表。之後,大會通過2758號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
- 1972年9月,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宣布台北和約失效。
- 1979年,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
- 1990年10月,李登輝宣布成立以促進國家統一為目的的國家統一委員會。
- 中華民國政府於1991年5月1日起宣佈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不再視中國共產黨及其建立的政權為叛亂團體,在法律上片面宣布結束戰爭狀態。並展開修憲,制定憲法增修條文。於台灣、澎湖、金門、與馬祖舉行之國民大會代表全面改選於1991年首次辦理,立法委員全面改選則於1992年首次辦理。自此,增修條文所訂之全數國會議員法定席次均由台灣人民投票決定,憲法增修條文中將中國大陸地區與台澎金馬分成「大陸地區」與「自由地區」,人民的權利與義務由此不再相同,大陸地區人民法理上不再具備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與義務。而原有之第一屆資深中央民代則全數退職,從此立法委員及國大代表選舉就沒有除了台灣地區以外的省市參與。
- 1992年,立法院以「一個國家的兩個地區」為基準制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改制後的台灣省省長、昇格為直轄市後的台北市市長與高雄市市長由人民直選於1994年實現。於台灣、澎湖、金門、與馬祖舉行之總統直接選舉於1996年首次辦理,最近一次的2012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是第五次。
- 2000年3月18日,民進黨籍候選人陳水扁當選總統,並於5月20日就職。為中華民國史上首度政黨輪替。
- 2002年8月,陳水扁總統提出「一邊一國論」。
- 2005年6月,通過第七次修憲,將國民大會廢除;同年10月3日,中華民國政府停用法理上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15]由行政院所屬單位編輯的《中華民國年鑑》亦於同年起不再將大陸地區列於「土地」一章之中[16],此後「土地」、「人民」及各項收錄資料均以治權所及之臺澎金馬為範圍。[17]政府文獻僅列出實際統治區(即台灣地區)之行政區域,並棄用「中華民國全圖」[18][19]
- 2006年,陳水扁總統宣布終止國家統一委員會的運作。(cease to function)
- 2012年,馬英九在總統就職演說中稱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表示兩岸是「一個中華民國的兩個地區」。
對現狀的認知 [编辑]
為了避免政治沖突,台北和北京方面都没有對現狀進行明確定義,關于它有不同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认为的現狀是指:
-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不承认台湾是主权独立国家的現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聯合國代表中國唯一合法政府,聯合國不否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领土一部分的現狀。
- 台湾问题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内政問題的「現狀」(此「現狀」的主張是源於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宣稱,以及九二共識的遵循)。
- 認為台灣是中國領土,一個中國政策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並否定中華民國主權獨立,即認為中華民國於1949年結束統治。
- 承認中國曾經有過的外蒙古地區,成為國家,且承認蒙古國為主權獨立國家。
中華民國 [编辑]
中華民國政府認為的現狀是指:
兩岸自1949年起即分裂、分立、分治的現狀。但兩個曾經執政的政黨陣營有不同的解釋:
- 中國國民黨、新黨、親民黨、泛藍:一個中國指的是中華民國,但可由兩岸各自表述(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
- 民主進步黨、台灣團結聯盟、建國黨、泛綠:認同一中一台的區隔,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中國,中華民國代表台灣。部分認為中華民國不存在或者是臺灣的外來政權,但多數接受或不反對沿用中華民國為國號,普遍認為台灣應優先於中華民國,接受國內外均使用臺灣之正名。認為中華台北等其他代稱都是矮化。也認為所謂的「黨對黨」模式已不適用於民主化後的臺灣。
國際社會 [编辑]
世界上多數國家官方與中華民國政府無外交關係,但仍然和台灣有準官方、半官方或民間關係,他們的觀點主要為:
- 基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原則,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同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觀點(「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表示理解、尊重或認知。
- 台灣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
- 聯合國的創始國和五大常任理事國之一是中國,並由中華民國政府代表,在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被取代之後,現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這一席位。
美国觀點的現狀
- 依等同美國憲法的「臺灣關係法」,「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 西太平洋和平與經濟繁榮的現狀。
- 美國國家利益能持續及於西太平洋區域的現狀。
- 利於美國國家利益,在對中貿易及對台軍售間維持美中台三邊關係之創造性模糊的現狀。
日本觀點的現狀
- 台灣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範圍外的現狀(維持台灣海峽國際化)。
- 美日能合作對中國崛起的方向有所抑制的現狀。
歐洲國家的現狀
- 台灣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範圍外的現狀。
- 美國不因台灣問題而在東亞與中國有所衝突的現狀。
世界上仍有二十多個國家與中華民國政府建有外交關係,並互派大使等外交官。
對單方面改變現狀的界定 [编辑]
国际社會都希望中華民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它国家不要单方面改变现状,但各方对此的定义亦有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中華民國单方面改变现状的行為包括:
- 修改中華民國憲法中关于“一个中国”的条目,如在宪法条文裡:
- 修改現有的中華民國國號
- 修改現有的中華民國國旗
- 进行有关统独的公民投票(即統獨公投)
- 更改驻外代表处以及其他实体名称
- 以主权国家身份加入世界范围的组织
- 与其它国家的军事联盟
中華民國 [编辑]
中華民國政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單方面改變現狀的行為包括:
- 以任何非和平方式解決爭端
- 採取軍事或準軍事的挑釁動作[21]
- 武力侵略吞併臺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定反分裂國家法 (已於2005年3月14日通過並立即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加邊境沿海所部署導彈或部隊[22]
国际社會 [编辑]
大部分國家都不赞成武力解决台湾问题,認為談判協商對話是最好的解决方法。
人民意志 [编辑]
台灣民意 [编辑]
中華民國國民大多認為台灣及中國都是平等獨立的主權國家,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即一邊一國或兩個中國。台灣人民普遍同意國號為中華民國、樂於接受國際上的通稱台灣[23],領土範圍就是台澎金馬,並認定「這是我們生長居住的地方,這是我們自己的事。中華民國的總統、國會、制度、生活方式與未來前途都由我們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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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自1921年起約百年的持續爭取、抗爭、實踐、改革後,兩千三百多萬台灣人民已習慣並認同自由、民主、法治、人權等價值,不願意也不可能走一黨專制獨裁壓迫的回頭路,更反感或厭惡被當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來源請求] 如根據遠見雜誌民調中心於2009年7月21日發佈關於民眾對於兩岸現況看法的民調,結果認為雙方目前是「兩個各自發展的國家」達82.8%,「同屬一個分裂的中華民國」佔4.9%,「同屬一個分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者為0.7%。[24]
自1980年代末、1990年代初開始全面民主化與本土化以來,台灣民意長期且穩定地支持維持現狀,而支持獨立者也都明顯高於支持統一者。根據中華民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在2011年11月所作的的民意調查,高達86.6%的絕大部分台灣民衆認為應該維持現狀(廣義):
- 儘快宣布獨立:4.1%;
- 維持現狀,以後走向獨立:17.3%;
- 永遠維持現狀:26.5%;
- 維持現狀,看情形再決定獨立或統一:34.2%;
- 維持現狀,以後走向統一:8.6%;
- 儘快統一:1.3%;
- 不知道/無意見:8.0%。[25]
如果排除「維持現狀」的選項,則支持獨立者呈壓倒性多數。根據TVBS於2011年10月21日至24日民調,獨立佔67%,統一為17%,17%無意見。[26]
2009年5月行政院研考會調查顯示,在台灣人或中國人的認同指標上,64.6%的台灣民眾認為自己是台灣人,11.5%自認是中國人,且自認是中國人的比例逐年下降。 研考會自1996年開始,以「民眾的政治態度及族群觀點」為主題,每年進行一次民調;這次公布的民調是在今年5月1日-2日進行的,成功訪問1113位成年人;在95%的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在±3%以內[27]。
2012年3月29日,民主進步黨公布針對全國20歲以上具投票權公民所做的民意調查(依內政部2012年1月份人口統計資料,具95%信心水準,抽樣誤差約為±2.73%),結果顯示:78%受訪者認為台灣與中國大陸「不是」同一個國家;81.2%的民眾同意民進黨《台灣前途決議文》中「台灣是一主權獨立國家,任何有關獨立現狀的更動,必須經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的政策。[28]
2012年12月,根據國立政治大學的民調,認為自己是中國人而非臺灣人者僅剩3.6%,認為自己只是臺灣人而不是中國人者則已高達54.3%,兩者皆是為38.5%,亦創新低。[29]
中國大陆民意 [编辑]
大陆绝大多数民众[谁?]的看法是:两岸统一比不统一好,海峡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绝对不能接受台湾独立。[來源請求]
2005年7月,《东方时空》的“时空调查”部分:“您认为两岸会走向和平吗?”零点调查公司对18至60岁的居民通过科学的入户调查的方式,获得的调查结果为:2005年,74%的受访者认为“两岸正走向和平”,比2004年只有31.3%的受访者认为两岸关系正走向和平有所增加。而在“你认为大陆民众对两岸关系的态度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是”的调查中,58%的民众认为“大陆对台政策更加实际有效”;24%的民众认为“台湾政党领导人访問大陆”;15%的民众认为“两岸民间的交流大大增加”。
参考文献 [编辑]
- ^ United States. Dept. of State. Office of Public Communication.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Bulletin, Vol. XXXIX, No. 1017: Legal Problems Regarding Formosa and the Offshore Islands (Page 1005). United States. Office of Public Communication, Bureau of Public Affairs. December 22, 1958 [2010-05-18].
- ^ United States. Dept. of State. Office of Public Communication.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Bulletin, Vol. XXXIX, No. 1017: Legal Problems Regarding Formosa and the Offshore Islands (Page 1006). United States. Office of Public Communication, Bureau of Public Affairs. December 22, 1958 [2010-05-18].
- ^ United States. Dept. of State. Office of Public Communication.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Bulletin, Vol. XXXIX, No. 1017: Legal Problems Regarding Formosa and the Offshore Islands (Page 1009). United States. Office of Public Communication, Bureau of Public Affairs. December 22, 1958 [2010-05-18].
- ^ Sheng v. Rogers. DC Circuit Court. [2009-12-26].
- ^ 維基條目英文版條目-台灣法律地位. [2011-9-19].
- ^ Durdin, Tillman, FORMOSANS' PLEA FOR RED AID SEEN; Harsh Repression of Revolt Is Expected to Increase Efforts to Escape Rule by China, New York Times. March 30, 1947 [2011-9-19]
- ^ Formosans' Plea For Red Aid Seen. [2011-9-19].
- ^ Formosans Ask Treaty Role, New York Times. October 5, 1947 [2007-10-06]
- ^ Formosans Ask Treaty Role. [2011-9-19].
- ^ United States Policy Toward Formosa, Department of State Bulletin. 1950
- ^ Statement by the President on the Situation in Korea, Truman library. June 27, 1950 [2007-10-06]
- ^ Special Message to the Congress Reporting on the Situation in Korea. July 19, 1950 [2007-10-06]
- ^ Dwight D. Eisenhower. Mandate for Change 1953-1956. Doubleday & Co., New York. . 461 [2011-07-07].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of 1951 ended Japanese sovereignty over the islands but did not formally cede them to "China," either Communist or Nationalist."
- ^ 14.0 14.1 14.2 14.3 John Tkacik, John Tkacik on Taiwan: Taiwan's status remains 'unsettled', Taipei Times. September 30, 1997: 8
- ^ 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 ^ 中華民國年鑑九十五年版
- ^ 中華民國年鑑一百年版, 行政院, 民國101年10月
- ^ 內政部函:「一、本部前曾於民國87年出版「中華民國全圖」,後因考量銷售量偏低、圖資內容不符現況,目前已停止銷售。」
- ^ 大陸地圖 得依中國現狀標示, 自由時報, 2002年11月30日
-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有關外蒙古是否為中華民國領土問題說明新聞參考資料
- ^ 大陸撤離對台飛彈才能消除台灣人民疑慮
- ^ 台灣將向大陸提出要求撤離武器清單
- ^ 2011/10/08 台灣智庫「國情調查」結果公布記者會新聞稿,台灣智庫,2011年10月
- ^ 「兩岸互動一年;馬總統滿意度」民調
- ^ 「民眾對當前兩岸關係之看法」民意調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2011年11月
- ^ 兩岸和平協議民調
- ^ 民眾的政治態度及族群觀點,行政院研考會
- ^ 6成受訪者不接受「一國兩區」,馬需公開道歉撤回主張, 民主進步黨, 2012-03-29
- ^ 台灣民眾 台灣人/中國人認同趨勢分佈, 國立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
美國在臺協會( AIT )內, 臺灣關係法.
参见 [编辑]
相關國家或地區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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