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會在臺灣之全面選舉與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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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民主化1990年三月學運[1]的壓力下於同年7月召開國是會議1991年5月1日國民大會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辦法》等法律即失其效力)[2]、修改並凍結部分《憲法[3]。從此於選舉國民大會代表與立法院立法委員時適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一改先前自1947年起即由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及其遞補人、1948年起即由第一屆立法委員及其遞補人持續延任、長期擔任國會議員的方式,終止因強調「法統」象徵而主要由資深民代組成「萬年國會」的現象[4][5]

台灣澎湖金門、與馬祖舉行之國民大會代表全面改選於1991年首次辦理,立法委員全面改選則於1992年首次辦理。[6]。目前,監察院已不再由臺灣省議會間接選出,國民大會原有的職權亦全數轉移至其他機構或由人民直接行使,立法院成為中華民國在台灣唯一的常設國會,國會議員選舉之正式名稱為「中央公職人員選舉」。

這次與之後的國會選舉不但讓中華民國台灣的中央民意代表擁有更強的合法性正當性,也象徵台灣邁向民主國家,在政治層面落實台灣本土化運動。直接民選的總統國會、2000年及2008年的政黨輪替與和平轉移政權更是中華民國台灣主權獨立自主、政治自由民主、社會開放進步、政府依法行政、全民監督政府施政與公僕表現的重要象徵與方式。[5][6][7][8][9]

目录

[编辑] 改制背景與經過

1987年解除戒嚴前的台灣,即有部分人士主張國會應在台全面改選。其中,台灣大學政治系教授兼系主任彭明敏與其學生謝聰敏魏廷朝1964年共同起草《台灣自救運動宣言》,認為「蔣政權能否代表台灣的人民?三千餘人的國大代表中,台灣的代表只有十餘席,四七三人的立法院中,台灣的代表也不過六名,他們的任期已分別於十二年前和十五年前屆滿,當然不能代表現在的台灣人民」,並主張「重新制定憲法,保障基本人權,成立向國會負責且具有效能的政府,實行真正的民主政治。」三人隨即遭逮捕、以「叛亂罪嫌」起訴、並判處有期徒刑。此後,黨外民進黨人士大多均主張全面改選國會議員。謝聰敏於1992年名列民主進步黨不分區名單,並依比例代表制獲選為第二屆立法委員

1990年6月20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61號解釋宣告「為適應當前情勢,第一屆未定期改選之中央民意代表除事實上已不能行使職權或經常不行使職權者,應即查明解職外,其餘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終止行使職權,並由中央政府依憲法之精神、本解釋之意旨及有關法規,適時辦理全國性之次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以確保憲政體制之運作。」。

[编辑] 法源與選舉方式

其適用法源除了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之外,最主要的就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0]

[编辑] 1991年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

[编辑] 1992年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

1992年立委選舉
1992ROCLY by Party.svg
政黨 共161席
席次 得票數 得票率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95 5,030,725 53.02%
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51 2,944,195 31.03%
     中華社會民主黨 1 126,213 1.33%
     工黨 0 32,349 0.34%
勞動黨 Seal.png 勞動黨 0 11,224 0.12%
     真理黨 0 6,545 0.07%
中國團結黨 0 1,438 0.02%
中國人民行動黨 0 1,221 0.01%
中國中青黨 0 1,035 0.01%
中興黨 0 886 0.01%
中國全民福利黨 0 677 0.01%
     中國民主社會黨 0 418 0.00%
中國民主大同黨 0 201 0.00%
中國忠義黨 0 90 0.00%
Independent candidate icon (TW).svg 無黨籍 14 1331555 14.03%

  • 以無黨籍身份當選的14人中,有7人為自行參選的中國國民黨籍人士。

[编辑] 1995年第三屆立法委員選舉

1995年立委選舉
1995ROCLY by Party.svg










[编辑] 1996年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

1996年國代選舉
1996ROCNA.svg
政黨 共334席
席次 得票數 得票率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183 5,180,829 49.7%
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99 3,112,736 29.9%
新黨 新黨 46 1,425,896 13.7%
勞動黨 Seal.png 勞動黨 0 4,340 0.0%
中國台灣原住民黨 0 7,458 0.1%
Green circle.svg 綠色本土清新黨 1 113,942 1.1%
先進黨 0 4,029 0.0%
Cyp.png 中國青年黨 0 6,197 0.1%
Independent candidate icon (TW).svg 無黨籍及其它 5 572,961 5.5%

[编辑] 1998年第四屆立法委員選舉

1998年立委選舉
1998ROCLY by Party.svg









[编辑] 2001年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

2001年立委選舉
2001ROCLY by Party.svg
政黨 得票數 得票率 區域立委 不分區立委 原住民 僑選 總計 席次變動
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3,447,740 36.6% 69 15 0 3 87 +21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2,949,371 31.3% 49 13 4 2 68 -46
親民黨 親民黨* 1,917,836 20.3% 33 9 2 2 46 +29
台灣團結聯盟 台灣團結聯盟* 801,560 08.5% 8 4 0 1 13 +13
新黨 新黨 269,620 2.9% 1 0 0 0 1 -8
其他∕Independent candidate icon (TW).svg 無黨籍 52,342 00.4% 8 0 2 0 10 -9
選舉人數 15,822,684
總投票數(投票率) 10,468,990 (66.2%)
無效票數 141,135 (01.3%)
有效票數 10,327,855 (98.7%)
*獲得不分區立委的門檻為5%

[编辑] 2004年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

2004年立委選舉
2004ROCLY by Party.svg
政黨 得票數 得票率 區域立委 不分區立委 原住民 僑選 總計 席次變動
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3,471,429 35.72% 69 16 1 3 89 +2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3,190,081 32.83% 57 15 4 3 79 +11
親民黨 親民黨* 1,350,613 13.90% 25 6 2 1 34 -12
台灣團結聯盟 台灣團結聯盟* 756,712 7.79% 7 4 0 1 12 -1
新黨 新黨 12,137 0.12% 1 0 0 0 1 0
其他∕Independent candidate icon (TW).svg 無黨籍 936,387 9.63% 9 0 1 0 10 0
選舉人數 16,559,254
總投票數/投票率 9,796,299/(59.2%)
無效票數 78,940 (0.8%)
有效票數 9,717,359 (99.2%)
*獲得不分區立委的門檻為5%

[编辑] 2005年任務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

2005年國代選舉
2005ROCNA.svg
政黨聯盟 共300席
得票數 得票率 席次
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1,647,791 42.52% 127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1,508,384 38.92% 117
     中國民眾黨 41,940 1.08% 3
     農民黨 15,516 0.40% 1
Civil Party Taiwan.JPG 公民黨 8,609 0.22% 1
贊成修憲案政黨 3,222,240 83.14% 249
台灣團結聯盟 台灣團結聯盟 273,147 7.05% 21
親民黨 親民黨 236,716 6.11% 18
張亞中等150人聯盟 65,081 1.68% 5
新黨 新黨 34,253 0.88% 3
無黨團結聯盟 無黨團結聯盟 25,162 0.65% 2
建國黨 建國黨 11,500 0.30% 1
王廷興等20人聯盟 7,499 0.19% 1
反對修憲案政黨、聯盟 653,358 16.86% 51

[编辑] 2008年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

2008年立委選舉
2008ROCLY.svg
   政黨 席次 百分比
以中國國民黨名義登記參選 81
70
9
2
71.7%
61.9%
8.0%
1.8%
親民黨 親民黨 1 0.9%
無黨團結聯盟 無黨團結聯盟 3 2.7%
無黨籍:陳福海 1 0.9%
泛藍陣營小計 86 76.1%
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27 23.9%
泛綠陣營小計 27 23.9%

[编辑] 2012年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

参见:2012年中華民國中央公職人員選舉2012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
2012ROCLY.svg
   政黨 區域席次 原住民席次 不分區席次 總席次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44 4 16 64
親民黨 親民黨 0 1 2 3
無黨團結聯盟 無黨團結聯盟 1 1 2
無黨籍:陳雪生 1 1
泛藍陣營小計 46 6 18 70
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27 0 13 40
台灣團結聯盟 台灣團結聯盟 3 3
泛綠陣營小計 27 0 16 43

[编辑] 當選無效與罷免

[编辑] 經判決當選無效

参见:Category:立法委員補選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 (出缺補選之處理)

  立法委員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其他事由出缺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區域選出者,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二、原住民選出者,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

第七十四條 (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之處理)

  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但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

[编辑] 經人民投票罷免

[编辑] 参考文献

  1. ^ 清大學運史座談--野百合學運回顧座談
  2. ^ 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 條目撰稿人:政大歷史系薛化元教授, 台灣大百科全書,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3. ^ 修憲, 條目撰稿人: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陳儀深副研究員, 台灣大百科全書,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4. ^ 萬年國會, 條目撰稿人:政大歷史系薛化元教授, 台灣大百科全書,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5. ^ 5.0 5.1 資深中央民代退職, 條目撰稿人:政大歷史系薛化元教授, 台灣大百科全書,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6. ^ 6.0 6.1 國會全面改選, 條目撰稿人:政大歷史系薛化元教授, 台灣大百科全書,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7. ^ 改寫台灣歷史的人--李登輝執政十二年, 台灣光華雜誌, 2000.6
  8. ^ 台灣民主化關鍵的1991─終止動員戡亂20週年紀念研討會
  9. ^ 終止動員戡亂時期20週年研討會 蔡英文致詞稿
  10.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编辑] 外部連結

[编辑]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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