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跳转到: 导航, 搜索

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為中華民國台灣)政府於2006年12月8日公佈的中央法規,該辦法明定了中華民國政府各中央機關、地方機關,以及公立學校必須懸掛國旗暨下半旗誌哀的時機。因為《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第三條相當特殊的將二二八和平紀念日列為強制懸掛半旗的節日,加上執政的民進黨政府長期關注同情二二八事件,因此該辦法遭到部分中國國民黨執政縣市的反制與反對。反對該辦法的地方政府官員認為此辦法的制定與實施:「只是意識形態作祟的政治操作」。

除了和平紀念日之外,中華民國政府制定公佈的《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還強制規定了現任總統副總統逝世之日起至安葬之日必須將國旗下半旗。另外對國家有特殊勳勞或偉大貢獻者、對世界和平或人類進步有偉大貢獻者,以及邦交國元首逝世時,也可由總統決定是否下半旗。除此,國內若發生天然或人為災害時,亦可由內政部報請全國各機關學校機構下半旗。

該辦法亦於內文詳述下半旗方式,在升旗方式是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而降旗時,則應升至桿頂,再行下降。另外,為了表示尊崇,下半旗持續時間,與中華民國國旗並列懸掛之任何旗幟,其高度均不得高於國旗。

[编辑] 參考資料

个人工具
名字空间
操作
导航
帮助
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