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憲國民大會
制憲國民大會是中國為了完成制定《中華民國憲法》而召開的會議,會議舉行時間地點為1946年的南京國民大會堂。该会议代表由民选和遴选方式产生,其主要参与政党为中国国民党,青年党和民社党。因中国共产党和民盟(除民社党外)拒绝参加制宪国大,并拒绝承认其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使得这次大会的地位和对这次大会的评价在后来的政治格局下争议较大。
制宪国民大会是影响中国近现代史发展的重大历史事件。因该国大直接涉及到仍在台澎金马地区适用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及由此引发的两个宪法和两个中国问题,故至今仍是有争议性的历史事件。[1]
目录 |
[编辑] 会议背景
| 中华民国宪政史 | |||||||||
|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 |||||||||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
| 天坛宪草 | 袁记约法 | 训政时期约法 | |||||||
| 安福 宪法 |
五五 宪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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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锟 宪法 |
期成 宪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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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 宪法案 |
政协 宪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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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宪法 | |||||||||
|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 |||||||||
| 憲法增修条文 | |||||||||
[编辑] 国民会议运动
1923年曹锟贿选宪法制定之后,孙中山的广州军政府及国民党和共产党均予以抵制,并呼吁召开国民会议,重新制定宪法,此即为北伐之前的国民会议运动。1924年北京政变,冯玉祥推翻了曹锟,邀请孙中山北上商讨大计。此时孙中山为召开国民会议而决定北上,然其于1925年去世,国民会议未能如期召开。孙中山死前把尽早召开国民会议写入遗嘱,而成为此后国民党执政的基本方针。
[编辑] 五五宪草
中華民國自北伐結束後即進入「訓政時期」,根據孫中山的建國大綱,採取軍政、訓政、憲政三個時期來進行建國。中華民國政府在進入訓政時期後即開始進行有關中華民國憲法的草擬制定。
然後當時中國政治情勢繁雜,內憂外患不斷,加上各方勢力意見不一,一直沒有辦法草擬出一份所有人都接受的憲法草案,最後一直到中華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5月5日才公布了中華民國憲法的草案,被稱為「五五憲草」。五五憲草公布後,接下來的工作就是召開制憲國民大會來加以審訂通過,原定在中華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召開制憲國民大會,然而抗戰隨之爆發,制憲國民大會亦延後召開時間至抗戰結束後才召開。
[编辑] 代表选举
1936年全国举行制宪国民大会代表选举,大部分地区的制宪代表由民众选举产生,但由于东北业已沦陷,国民政府在沦陷区采取特种选举。除了民众选举外,政府也主动聘请了若干不愿参加竞选的社会名流[2],并定正在训政的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委员为制宪国大当然代表不必参加民众选举。随后抗战爆发,国大延期至1946年,但十年前选举出来的代表资格仍旧有效。由于1936年国共两党尚在内战状态,共产党未能参加地区代表选举,只能拥有政党代表名额。所以1945-1946年国共谈判时,共产党为增加自己的名额,要求废除旧代表资格,重新举行选举未能如愿。此事在后来的政协会议上成为焦点。
[编辑] 大会延期
| 制宪国民大会延期经过 | |||
|---|---|---|---|
| 预定开会时间 | 制订计划者 | 实况 | 原因 |
| 1936.11.12 | 国民党五大 | 延期 | 各省代表未能全部选出 |
| 1937.11.12 | 国民党五屆三中全會 | 延期 | 抗战爆发 |
| 1940.11.12 | 国民党五屆六中全會 | 延期 | 因战乱代表集会困难 |
| 1945.11.12 | 國民政府 | 延期 | 中共要求先改组政府 |
| 1946.5.5 | 政协会议 | 延期 | 中共拒绝提交名单 |
| 1946.11.12 | 国民政府最高国防委员会 | 延期 | 等待中共,民盟提交名单 |
| 1946.11.15 | 国民政府 | 召开 | 青年党民社党提交名单 |
制宪国民大会原定于1936年11月12日召开,但因代表选举不顺利而不得不延期一年。一年后抗战爆发,故大会再度延期。1946年1月1日,即中华民国建国卅五周年开国纪念日,蒋中正发表告全国军民同胞书,明确声明本年内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于是从1936年起,直到十年之后的1946年11月15日,大会方得召开,而此时大会已延期达六次之多。
[编辑] 政治協商會議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1945年)抗戰勝利,社會各界敦促政府儘快重新召開制憲國民大會的事宜,由於反政府的中國共產黨此時已經形成巨大的军事实体,因此各界希望執政的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能夠通過談判完成制定中華民國憲法。儘管國共雙方嫌隙頗大,仍然在各方努力下於中華民國三十五年(1946年)1月10日至31日,召集國民黨8人、共產黨7人、民主同盟9人、青年黨5人、無黨派人士9人等38位代表在重慶召開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了政府改組案、和平建國綱領案、軍事問題案、國民大會案、協定五五憲草的修改原則12項等决议案,並組織憲草審議委員會。
制宪国大代表名额问题也是争论焦点。中共和民盟均要求废除1936年旧代表资格,但国民党认为旧代表为合法产生,出于国府信誉和法律尊严不能随便撤销其资格。最后双方折中,撤销1936年代表中部分未经民众选举(即由政府直接聘请的特种选举和国民党中委当然代表)的代表资格,换以政党代表,国民党,共产党等均有名额分配[3]。
[编辑] 国共冲突
政治协商会议后,国共两党相继达成了政协宪草和整军协议等重要文件,但因国共两党政治纲领完全不同,相互之间缺乏信任,故在1946年3月中旬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之后,国共关系急剧恶化。4月,国共两党随着苏联军队撤出东北而展开对东北的军事争夺。6月1日,国民政府因马歇尔将军的压迫,下达了停战令,但命令有效期刚过,国共两党继续开始争夺东北,战火并蔓延到关内。10月,国共两党在山西、察哈尔地区的战斗日趋激烈,而江苏北部的原新四军驻地也成了主战场之一。
此时,国共两党主要代表在重庆和南京的谈判也趋于破裂。中共坚持要求在改组后的国民政府委员会40个委员名额中,与民盟合占14个名额,以便行使三分之一否决权。而国民党只同意给13个名额。双方围绕13和14两个数字争吵将近半年之久,直到11月中旬仍未达成任何协议[4]。因联合政府问题久拖未决,致使整编军队协议迟迟无法执行,故军事冲突愈演愈烈。
在这种情况下,国民党认为中共旨在武装叛乱,决定单方面召集国民大会。中共则拒绝参加国民大会。11月中旬,继美国总统特使马歇尔将军调停国共冲突失败后,第三方面调停也彻底失败。[5]
[编辑] 大會代表
[编辑] 大会过程
[编辑] 会前风波
| 制宪国大代表出席情况[6] | ||||
|---|---|---|---|---|
| 代表类别 | 法定人数 | 报到人数 | 备注 | |
| 区域选举 | 770 | 735 | 由各省人民直选产生 | |
| 职业选举 | 437 | 406 | 由各职业团体选举产生 | |
| 特种选举 | 143 | 142 | 由政府遴选产生 | |
| 党派代表 | 国民党 | 220 | 216 | |
| 共产党 | 190 | 0 | 共产党拒绝参加 | |
| 民盟(除民社党) | 80 | 0 | 民盟拒绝参加 | |
| 民社党 | 40 | 39 | 民社党脱离民盟单独参加,并仅用其原有名额40 | |
| 青年党 | 100 | 99 | ||
| 社会贤达 | 40 | 39 | 主要为无党派国民参议员 | |
| 总计 | 2050 | 1701 | 到会率82.98%超过3/4 | |
根据政协决议,制宪大会原定于5月5日(孙中山就任大总统纪念日)召开,但因为此时国共两党无法达成改组政府之协议,故中共和民盟拒绝提交名单,会议被迫延期。入夏之后,国共军事冲突扩大,且就改组政府名额问题纠缠不让,最终未能达成一致。在美国特使马歇尔和第三方面反复调停均告失败[7],国共冲突愈来愈大的情况下,国府宣言为及早结束训政起见,将定于11月12日(孙中山诞辰纪念日)召开国民大会。此举立即受到中共坚决反对。第三方面因此分裂,民盟拒绝参加,而青年党最终决定参加国民大会;民社党毅然决定脱离民盟,单独参加国民大会,但仅占用原在民盟内部分配给民社党的40个名额,以盼民盟回心转意参加国大。中共方面在后来表示:是否参加“伪国大”是该政党是否站在人民一边的试金石[8]。
实际到会代表除了1936年民选代表及部分遴选产生的无党派代表外,另有国民党,青年党,和民社党的政党代表。中共代表和民盟拒绝参会成为该国大的重大裂痕。
[编辑] 大会开幕
大会原定于11月12日开幕,但因等待青年党和民社党提交名单,延期三天。11月12日为孙中山冥寿,国府主席蒋中正率全体到会代表拜谒中山陵。11月15日,大会开幕当天,蒋中正又率全体代表到灵谷寺国民革命军阵亡将士公墓祭奠抗战先烈,告慰他们的在天之灵。此后大会进入休会阶段,等待民社党提交名单。
11月20日,民社党终于提交名单参加大会,此时除中共和民盟代表外总人数已达到3/4法定开会人数,故大会暂留两党席位,照常举行。除了原本在中國大陸各地各界選出的代表外,還增加了來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1945年)光復的臺灣省的代表參與。从此大会开始了制宪工作。
[编辑] 制宪工作
1946年11月,全国各地代表云集南京,开始制定中华民国的根本大法。会议的议程是三读会模式,即一读会由各代表对草案广泛发表意见,交付审查,至审查报告提出讨论为止;二读会则根据一读会提出的修正案逐条讨论通过;三读会则是文字更正与整理,并作出表决。
会议的首要议题是以何宪草为基础进行制宪工作,尽管有代表提出由立法院重新拟定一部新宪草,但由于民主党派的坚持,最终大会仍然决定由立法院将4月的政协宪草正式定为宪草蓝本进行制宪。因此制宪国民大会讨论宪草的蓝本来自当年4月底根据政治协商会议成立的宪草审议委员会审议版本,即政协宪草。11月28日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将政协宪草以立法院之《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名义提交大会审议。大会开始一读会阶段。
一读会期间,因国民党籍国大代表对“政协宪草”远离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颇为不满,在开始的一周审议后,将宪草重新修改回五五宪草的式样。中国民社党蒋匀田为维护政协宪草,宣称民社党将离席抗议。在这种情况下,国民党总裁兼国大主席团成员蒋中正劝说与会的国民党代表忍让为国,尊重民主党派的意见,将宪草恢复原样[9]。在这种情况下,国大召集紧急会议,代表重新审议宪草,一周后将其基本恢复至政协宪草原样[10]。一读会对政协宪草提出大量修正案,但多因国民党和民社党领袖对本党代表之劝告引导,大部分修正案均以违反政协决议为由否决,而维持政协原宪草。在一读会一百五十一条修改案中,一百零四条遭到否决。主要修改案列举如下:[11]
| 宪草原文 | 审查会修正意见 | 综合审查会意见 | 一读会 |
| 第一条,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 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民主共和国 | 维持原草案 | 维持原草案 |
| 第二十一条,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 | 在兵役后增加“及工役” | 维持原草案 | 维持原草案 |
| 第三章,国民大会 | 增列一条“国民大会为代表中华民国国民行使政权之最高机关” | 国民大会依本宪法之规定代表全体国民行使政权 | 照综合会意见 |
| 第二十六条,国民大会由各立法监察委员并省市议会代表及海外代表组成 | 由县市同等区域,蒙藏,侨民,职业团体等选举代表组成 | 与审查会意见相同惟增加县市人口逾五十万者,每增加五十万增选代表一人;蒙古每盟四人,每旗一人 | 照综合会意见 |
| 第二十七条,国大职权为选举罢免总统,修改宪法,复决立法院之修宪提案,一般法律之创制复决,由全国过半数县市行使后由国大之办法行使 | 选举正副总统,立法院监察院正副院长及委员,司法及考试院长,罢免总统及五院院长,创制及复决法律 | 维持原草案 | 维持原草案 |
| 第二十九条,国大于每届总统任满前九十天集会选举正副总统 | 国大每二年开会一次,由总统召集 | 与原草案略同 | 照综合会意见 |
| 第七十四条,立法院享有决算审核权 | 决算之审核由监察院为之于审核后提出报告于立法院 | - | 照综合会意见 |
| 第八十二条,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宪法之解释 | 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 | 采用审查会意见 | 照综合会意见 |
| 第九十一条,公务人员之任用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之执业资格,应经考试院依法考选铨定之 | 主张加入“公职候选人资格”一款 | 维持原草案 | 维持原草案 |
| 第一四九条,宪法之解释由司法院为之 | 宪法之解释由国大代表互推十五人,立法司法监察三院各推五人合组宪法解释委员会为之 | 维持原草案 | 维持原草案 |
仅以宪法第一条举例,在1946年4月的时候,国共两党组织宪草审议会,国民党坚持宪草第一条为“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共和国”,而共产党坚决反对“三民主义”入宪。折衷之下,民主同盟代表张君劢将其改为“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把孙中山的"民族民权民生"三民主义变成了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三民主义。这既迎合了国民党的“三民主义”入宪,又不至于引起共产党的反感,周恩来对此十分满意 [12] 。在制宪国民大会的时候,虽然共产党没有与会,但是青年党坚持保留原宪法草案的说法,国民党也做出让步维持原宪草,从而避免了宪法重新出现“三民主义共和国”的国体定义。
民社党代表领班人蒋匀田认为[13],一审会后恢复的宪法草案98%来自政协宪草,这不仅得到了民社党的赞许,并得到了蒋中正的认同。蒋中正明确表示希望该宪法为内阁制,他说“因为共产党现在唯一的希望,就是希望我们在宪法中扩大总统和行政部门的权限,然后他好在国际上宣传我们的宪法是法西斯的宪法,借此来打击政府。各位同志切不可中他们的诡计!”[14]。
| 二读会争议与解决[15] | |
|---|---|
| 争议问题 | 解决方案 |
| 满族人民可否获得蒙藏人民同等自治地位 | 满汉一家,不单独保障 |
| 妇女代表是否需五分之一保障名额 | 妇女代表之名额以法律定之 |
| 首都为北平还是南京 | 宪法不明定首都 |
一读会在12月21日正式完成,同日大会进入二读会逐条审议通过阶段。此时宪法主体基本完成,具体细节问题争议不断。
12月24日二读会完成,大会进入三读会阶段。宪草文字上仅有细小修改,随之大會三讀通過了基于政协宪草蓝本的中華民國憲法。制憲工作完成后,制宪大会同时制定了宪法实施之准备程序,定于明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实施。大會主席吳敬恆親手將完成的憲法和实施准备程序交由蔣介石。国民政府历时二十余年的制宪工作终于宣告完成,国家开始步入宪政时期。
制憲工作完成後,制憲國民大會結束運作解散。
[编辑] 大会波折
大会首先就出现了悬挂中国国民党党旗的风波。由于参加大会的有民社党、青年党等反对党,他们入场发现会场上悬挂有国民党党旗,立即起立发言。民社党代表蒋匀田认为今日大会乃全体国民大会,非一党大会,如挂国民党党旗,也应挂民社党、青年党党旗;建议只悬挂国旗[16]。这个意见被采纳,国民党党旗撤下,只保留青天白日满地红国旗。在此后的行宪国民大会及民国政府场所中,仅悬挂国旗成为惯例。
其次又发生了青民两党拒绝宣誓事件。依照国大组织法,国大代表应当宣誓,而誓词中有三民主义等字样,较适合国民党国大代表。因此,青民两党认为孙中山先生思想很多并不适合他们两党,不能完全拘泥。青年党领袖余家菊更是表示:“宪法草案所规定的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应当立刻实现。我们尊重国民党朋友的信仰自由,同时也保持自己的思想自由。我们不参加补行宣誓的理由,就是这样。”[17]
[编辑] 后续活动
[编辑] 和平努力与内战爆发
| 西安事变 | |||||||||
| 第二次国共合作 | |||||||||
| 重慶談判 | |||||||||
| 马歇尔调停 | |||||||||
| 一月停战令 | |||||||||
| 政治协商会议 | |||||||||
| 政协宪草 | 整军方案 | ||||||||
| 东北停战协议 | |||||||||
| 六月停战令 | |||||||||
| 第三方面调停 | |||||||||
| 制憲國民大會 | |||||||||
| 和平攻势 | |||||||||
| 北平和談 | |||||||||
| 九二香港會談 | 一中各表 | ||||||||
| 辜汪會談 | |||||||||
| 2005「和平之旅」 | |||||||||
| 國共論壇 | |||||||||
| 江陳會談 | |||||||||
制宪之后,国民政府作最后的和平努力共计三次。
- 1947年1月9日,国民政府应即将离华赴美任职的马歇尔将军之要求[18],宣布愿意派代表赴延安同中共讨论“停止冲突与改组政府的全面计划”;中共驻(南)京代表团发言人陆定一回应,除非国民政府接受中共的两点要求(即废除宪法和恢复1946年1月13日军事位置),否则在延安就没有什么可谈。 同时,立法院长孙科发表声明,希望各党派举行圆桌会议,以解决存在的分歧;中共发言人再度回应,中共已经提出两点要求,该由政府宣布它作为恢复和谈基础的反建议了[19][20]。
- 1947年1月16日,国民政府进一步提出派张治中赴延安,并提出了恢复和谈的四项方案:1,举行圆桌会议,各党派均可参加;2,政府与中共立即下令全国就地停战,并协谈停战方案;3,整编军队与恢复交通,仍根据过去协议原则由三人小组继续商谈具体办法;4,宪法实施前,对于有争执之区域地方政权,政府愿意与中共商定解决办法。中共在17日回应,如政府同意前面两项先决条件(废除宪法和恢复一年前之军事位置),即可恢复和谈,否则政府无派员赴延安之必要[21]。
- 1947年1月20日,国民政府再度发表声明,恳请中共相忍为国,继续和谈,以实现军队国家化,政治民主化之目标。25日,中共回应,“取消伪宪与恢复去年1月13日军事位置,乃是最低限度的和谈先决条件”[22]。
在中共1月25日回应之后,美国政府宣布撤退北平军事调处执行部的美方人员,同时中止三人会议的关系,于是美国与国共三方关系完全解除。在中共坚持废除宪法等条件,不能被接受后,国共和谈已经彻底破裂。此时中共仍在南京公开活动,并发行《新华日报》。美国大使司徒雷登和政府代表皮宗阚询问中共南京联络处是否将要撤退;后政府以索要联络处房子为理由委婉下达逐客令,但中共称只要国府废除宪法,即可重开和谈,故拒绝撤退。两次逐客令均未使中共离开,且中共在上海“制造风潮”,“组织暴动”[23]。
1947年2月底,国民政府在中共拒绝和谈且拒绝撤离南京的情况下,公开通知中共驻南京办事处留守人员,要求南京、上海、重庆三地的中共人员必须在3月5日前撤退[24],中共在重庆等地的《新华日报》应停止发行[25]。3月7日,董必武率领南京的中共人员撤退,并宣布国民党驱逐中共代表,“关闭一切和平谈判之门,妄图内战到底”,“一切后果由他(蒋中正)负责”[26]。3月10日,国军开始进攻延安。
1947年6月30日,国民政府司法院检察署颁布通缉令,通缉中共首脑毛泽东、周恩来、任弼时、董必武等人,中共被民国政府宣布取缔。10月,国民政府内务部宣布,因民盟涉嫌煽动学潮配合中共叛乱,被取缔。国共内战正式公开爆发。
梁漱溟认为,“综观前后,过去(七月半至十一月半)一段,是国方要打。十一月半以后是共方要打”,因为“国方在军事上已经心满意足,确乎不想再打。然而共方却是积愤填膺,非打不可”。即国民党是在占尽便宜以后才要求停战和谈,而共产党必然不愿接受。共产党要求废除宪法和并恢复1946年1月13日之前的双方实际军事控制位置,即是要求国民党放弃其在1946年1月13日以后夺取的全部战利成果。[27]。中共认为,是国民党发动和平攻势,试图嫁祸共产党[28]。国民党认为,是“我政府迫不得已乃忍痛動員,從事戡亂,這是最近的歷史事實”[29]
[编辑] 改组政府与行宪
1947年1月1日,国民政府颁布宪法。按照国民大会的决议,宪法应当在一年之后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国民政府作为看守政府负责检查现行普通法律是否与新宪法抵触,并着手选举代表等行宪准备工作以便在行宪之后移交政权。1947年4月,国民政府依据政协决议案改组政府,容纳制宪各党进入政府,结束一党专政;并成立中央选举总事务所,负责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选举和第一届立法委员选举等工作。
1947年11月21日,全国举行大选,由全国国民以无记名方式直接选举3045名国民大会代表;1948年1月21日,全国再度举行大选,由人民直接选举773名立法委员,同时各省议会间接选举监察委员。1947年圣诞节,中华民国宪法正式生效。宪法生效前,国民政府主席发布广播讲话,庆祝国家走上宪政之路。
1948年3月29日,行宪国民大会正式开幕,国民政府宣布将政权移交给民选国民大会,国民大会依照宪法与选举法选举产生中华民国总统与副总统,并在5月由总统召集五院集会。至此中华民国正式进入宪政时期。
[编辑] 评价与爭議
[编辑] 主要观点
因中共未能参加国民大会,而大会又制定了基于政协宪草的宪法。这导致该会议具有较大的争议性,各主要观点如下:
| 争议方面 | 国民党观点 | 共产党观点 | 第三方面观点 | 美国政府观点 |
| 制宪国大 | “制宪大业自民初至今已拖延35年,召集国大为还政于民,结束党治之要著,且多数代表已经抵京,实不能再行拖延”[30] | “违背政协决议,不改组政府即召集国大,是伪国大”[31]。“按照美国政府旨意行事的国民党正忙于用一个分裂的国民大会和一部独裁宪法打扮他们自己以便于使他们的战争和美国的援助合法化。”[32] | “将督促国大通过政协宪草,以求中共回心转意继续和谈”[33] | “国民大会确已通过了一部民主的宪法”[34] |
| 制定宪法 | “所通过之宪法,亦即根据共产党与各党派共同参加之政协之原则,及宪草审议会根据该项原则所制成之宪法草案,中共实无理由可以反对”[35] | “蒋记国大通过的独裁宪法,其主要部分与政协原则相反,限制人权,总统独裁,是法西斯宪法”[36] | “98%来自政协宪草”[37] | “该宪法在各主要方面均与政协会议所定原则相符,通过之宪法既已包括共产党所要求之各项要点,而中共竟认为不宜参加大会,殊为不幸”[38] |
| 国共内战 | “政府竭尽诚意,希望派代表赴延安与中共商谈”[39] | “蒋介石撕毁政协决议,进攻解放区”,“发动和平攻势”,“嫁祸共产党”[40] | “综观前后,过去(七月半至十一月半)一段,是国方要打。十一月半以后是共方要打。”因为“国方在军事上已经心满意足,确乎不想再打。然而共方却是积愤填膺,非打不可。”[27] | “ 一方面,国民政府领导人强烈地反对共产主义制度,另一方面共产党直言不讳地声明他们是马克思主义者,并且要为在中国建立共产主义政治制度而努力,虽然先要经过美英式的民主政治形式。纯粹的共产党人则毫不犹豫地采取激烈的措施以达到他们的目的,例如断绝交通以破坏中国的经济和制造便于颠覆和瓦解政府的局势,而不顾被波及的人民直接承受的苦难”。[41] |
[编辑] 个人观点
- 马歇尔:马歇尔认为国共两党因为制宪国大破裂是因为两党之间的彼此互相怀疑和完全的互不信任[42]。
- 周恩来(文革时期):文革时期的周恩来认为[43],中共本来不希望参加多党制的国大,他说
我参加了旧政协开会以后,回到延安向毛主席汇报,刘少奇也在场,毛主席说的很清楚。毛主席说:这个和平,我们是拖延时间,便于我们积蓄力量,便于我们训练军队。我们一方面要训练军队,一方面要搞好生产,第三方面要加紧土改,准备战争,准备战场。这个精神就把问题说穿了嘛。毛主席还指示,可以在政协会议上签字,表面上说这个政协决定不错。但是刘少奇对党校报告讲的那些东西(今后会印出来)完全是另一种说法。这是一个关键问题,我亲自可以证明的。刘少奇那个报告我没有听到,现在从文件堆里找出来了。你们听到过吗?后来刘少奇这个报告被高岗抓住了[44]。
- 蒋匀田:蒋匀田认为国民党因为改组政府的一个名额之争而与中共破裂实在是国民党政治过敏;但是,若制宪国大通过了中共参与制定的政协宪草作为最终宪法,定能使中共回心转意,愿意接受这部宪法。蒋匀田甚至考虑为了让以后的中共女领导人邓颖超顺利参加政府而同意国大代表宋美龄提出的在宪法中增加保障妇女代表名额一条,并获得制宪大会通过[45] 。
- 梁漱溟:梁漱溟在1949年1月曾评价制宪国大后的国共内战,认为“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中旬(制宪国大)以后,要打内战的是中共,而非国民政府”[46]。
- 张君劢:张君劢认为,国民党始终认为政协宪草违背了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故他本人在会前极其担忧若中共不参加制宪国大,国民党势必将宪草返回到五五宪草。但国民党最终尊重了政协宪草,在没有中共制约的情况下通过了政协宪草,实在难以置信[47]。
[编辑] 相关条目
[编辑] 参考书目
- 吕炳宽,中华民国宪法精义,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5, ISBN 978-957-11-4651-5
- 胡佛,中华民国宪法与立国精神,台北:三民書局, 1993, ISBN 9571420395
- 王世杰,比较宪法,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7, ISBN 7-100-02662-8
- 杨敏华,中华民国宪法释论,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2, ISBN 957-11-3133-4
- 荆知仁,中華民國立憲史,台北:联经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84, ISBN 9570801220
- 国民大会秘书处,國民大會實錄(制憲),国民大会秘书处编,1947
[编辑] 文献注释
- ^ 该说法可见于 李炳南,政治协商会议与国共谈判,永业出版社
- ^ 陈立夫在政协会议上的讲话,政治协商会议纪实,重庆出版社,1989
- ^ 参见政协决议案国民大会部分,政治协商会议纪实,重庆出版社 1989
- ^ 李炳南:《政治协商会议与国共谈判》,永业出版社
- ^ 可参见 汪朝光,《中华民国史》,第三编第五卷,中华书局
- ^ 荆知仁,中国立宪史,联经出版公司
- ^ 参见 周恩来传,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
- ^ 张晋藩,旧中国制宪丑史,三联出版社
- ^ 蒋中正,本党对国民大会和宪法问题应有的态度,1946年11月25日
- ^ 参见,蒋匀田,中国近代史的转折点,香港 友联出版社,1976年
- ^ 荆知仁,中国立宪史,联经出版公司
- ^ 从认可到放弃:政协宪政方案失败原因探析
- ^ 蒋匀田,中国近代史转折点,友联出版公司
- ^ 蒋中正,政府对于中共问题所持之方针,1946年12月9日
- ^ 国民大会实录,国民大会秘书处,1947
- ^ 蒋匀田,《中国近代史的转折点》,页172
- ^ 陈启天,寄园回忆录,页210
- ^ 参见 1947年1月7日,马歇尔离华声明,政治协商会议纪实,重庆出版社,1988
- ^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马歇尔使华,页456
- ^ 周恩来评马歇尔离华声明,周恩来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 ^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七编,页365
- ^ 中共中央宣传部部长陆定一的声明,1947年1月,《陆定一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ISBN:7-01-001104-4
- ^ 淞沪警备司令部致电中共上海办事处电报,重庆《大公报》,1947-3-1
- ^ 首都卫戍司令部,淞沪重庆警备司令,分别致电函京沪渝中共代表,所有中共人员限期全部撤退,重庆《大公报》,1947-3-1
南京卫戍司令部致电梅园新村中共联络处限期撤退令梅园新村十七号中共南京联络处及代表团公鉴:自贵党拒绝和谈,关闭和平之门,贵党军队在各地公开叛乱,处处攻击国军,而贵党人员又在各处散播谎言,鼓动变乱,本部为维持地方治安,应请贵处将留居本京人员于本年三月五日前全部撤退,并将现在驻京人员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务,即速造册函送本部,以便护送离境,特此电达,即希查照,首都卫戍司令部俭秘印
- ^ 中共密令只要国民党不赶,驻京的中共人员和报社就不走,参见《国共谈判史纲》,武汉出版社,1996
- ^ 中共中央负责人平中共驻京沪渝人员被迫撤离,解放日报,1947-3-3
- ^ 27.0 27.1 梁漱溟《过去内战的责任在谁?》,1949年1月26日上海《大公报》第五版
- ^ 国共谈判史纲,武汉出版社,1996
- ^ 蒋中正,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元旦告全國軍民同胞書
- ^ 荆知仁,中国立宪史
- ^ 评伪国大,1946年11月,周恩来选集
- ^ 毛泽东1947年新年文告
- ^ 参见 张君劢与蒋中正之交换信件,蒋匀田,中国近代史转折点,友联出版社
- ^ 译者:李炳南,政治协商会议与国共谈判,永业出版社。原文出处 United States Relations with China, Annex 113, P.688
- ^ 国民党中央宣传部的声明,1947年1月20日
- ^ 周恩来选集,上,人民出版社,页264
- ^ 蒋匀田,中国近代史转折点,友联出版公司
- ^ 译者:李炳南,政治协商会议与国共谈判,永业出版社。原文出处 United States Relations with China, Annex 113, P.688
- ^ 中国国民党中央宣传部的声明,1947年1月20日
- ^ 周恩来传,中央文献出版社
- ^ 译者:李炳南,政治协商会议与国共谈判,永业出版社。原文出处:United States Relations with China, Annex 113, P.688
- ^ United States Relations with China, Annex 113, P.688
- ^ 谈批评刘少奇,1967年11月29日《红战报》第15号(广东省直属机关革命造反大联合总部主办)
- ^ 原载1967年11月29日《红战报》第15号(广东省直属机关革命造反大联合总部主办)
- ^ 蒋匀田起先反对增加妇女名额一条,但后来考虑到邓颖超可能参加政府,即提议将其写入宪法,参见 蒋匀田,中国近代史转折点,香港,友联出版公司,1976
- ^ 上海 大公报,1949年1月26日
- ^ 参见 蒋匀田,中国近代史转折点,香港:友联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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