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蘇友好同盟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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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蘇友好同盟條約》,1945年8月14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王世杰和蘇聯政府代表莫洛托夫在莫斯科簽訂,此條約最大特色是關於外蒙古主權問題,換文內容為﹕「鑑於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獨立願望,中國政府同意,將在日本戰敗後舉行公民投票以確定外蒙的獨立」,並同意「蘇聯出兵擊敗日本後,在蘇聯尊重東北的主權、領土完整;不干涉新疆的內部事務;不援助中共」等條件下,允許將依公正之公民投票的結果決定是否承認「蒙古人民共和國」。[1]1945年10月20日公民投票結果,97.8%的公民贊成外蒙古從中國獨立出去。

1949年10月廣州國民政府鑒于蘇聯公開承認中共,公然背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邃宣佈廢止該條約,其所有條款概無效力,並與聯大譴責蘇聯干涉中國内政。這時,中共還未與蘇聯簽約,國民政府依舊固守雲貴川康寧青粵桂閩浙陝甘鄂豫等諸省。 1952年中华民国政府在撤退台灣後,以蘇聯「違約」為由,向聯合國大會提出「控蘇案」,並經大會決議通過。於是1953年經中華民國立法院宣佈廢除《中蘇友好同盟條約》 。中華民國政府外交部部長葉公超聲明指出:

基於中華民國政府所提出之事實及證據,聯合國大會第六屆常會於四十一年二月一日(一九五二年二月一日)通過決議案譴責蘇聯,指出「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就日本投降後對中國之關係而言,實未履行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中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所簽訂之友好同盟條約」。蘇聯此種背信違約之舉,已使中國及中國人民受有嚴重之損害與不堪言狀之痛苦。 由於蘇聯不顧其在中蘇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下之義務,繼續對中國進行侵奪、敵對之行動,意圖完全剝奪中國人民為一自由獨立民族之權利。蘇聯此種行動,迄今尚在進行之中,而其狂妄暴戾之程度與日俱增,從而嚴重威脅東亞及世界之和平及安全。在此種情形下,中華民國政府認為該約及其它有關文件既因蘇聯之行動而歸於無效,中國自有權解除其所受該約及其它有關之文件約束,爰正式宣告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之中華民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及其他有關文件為無效。中華民國政府並保留中國及其他國家人民對於因蘇聯違反該約及其他有關文件所受之損害向蘇聯提出要求之權。

[编辑] 注释

  1. ^ 1952年10月13日,蔣中正曾在中國國民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沉重地檢討:「承認外蒙獨立的決策,雖然是中央正式通過一致贊成的,但我本人願負其全責。這是我個人的決策,是我的責任,亦是我的罪愆」、「當時我決心的根據有三點:第一,我對於民族平等,自由的思想,向來認為是天經地義的事,只要其民族有獨立自主的能力,我們應該予以獨立自主的。第二,外蒙古所謂蒙古人民共和國,自民國十年設立以來,事實上為俄帝所控制,我們政府對於外蒙古領土,實已名存實亡了。第三,只要我們國家能夠自立自強起來,外蒙這些民族,終究會歸到起祖國懷抱裡來的,與其此時為虛名而蹈實禍,不如忍痛割棄一時,而換的國家二十年休養生息的機會。那是值得的;因為割棄外蒙寒凍不毛之地,不是我們建國的致命傷,如果我們因為保存這一個外蒙的虛名,而使內外不相安,則國家更無和平建設之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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