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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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主权是指国家对其属国内政外交拥有干预的权力[1],对属国享有宗主权的国家即是宗主国[2]。宗主國通常在一定程度上拥有属國的外交权,但属国仍保有独立的自治權力[3]。較有權的一方為宗主。英文裡的宗主權「Suzerainty」原是用來形容奧圖曼帝國及其周圍屬地的關係。與主權不同的是,宗主關係裡的附庸通常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權,也可指封建帝王進貢諸侯的關係。

宗主在歷史上許多帝國中存在,但很難用二十世紀後的國際法定義,因為宗主關係需要很明確的存在或不存在。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可以和一個強權簽署協約受其保護,但現代國際法並沒有硬性規定宗主關係不能撤回。

目录

中国 [编辑]

历史上中国自认为是天下的中心,要求周围国家承认中国的宗主地位,例如越南朝鮮等。理論上,藩屬國從中國皇帝身上得到治權,但中國皇帝對從屬國的影響力因朝代而不同。但即使在天下分治時期,中國政治理論通常仍只承認一個統治中原的君王(如)。藩屬國常以進貢之名行貿易之實。屬國進貢後中國常還以等值或更多的禮物。

但這套系統在十八世紀之後便逐漸衰敗,因清朝皇帝以不同的權力理論統治各族,並開始分別實質統治和名義統治的地區。西方勢力進入中國之後,國際法的思想更加速其瓦解。

歐洲國家常用宗主關係形容清朝和其週邊國家的關係,但這並不完全符合傳統中國的外交理論。

西藏 [编辑]

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都宣稱擁有西藏的主權,世界大部分國家也都承認中國對西藏的統治。早在元朝,中國就已經在西藏行使治權,虽然明朝有些反复,其後也一直沒放棄這權力。所以即使面對著藏獨運動者的反對,革命後的中國政府仍然根據國際法統治西藏。

清朝政府长期地治理過西藏:清政府十八世紀对占领西藏的准噶尔部蒙古人用兵,从此继元朝后继续驻军西藏。並與大英帝國簽過條約,英國俄羅斯也承認中國對西藏的宗主關係,清朝在西藏设有驻藏大臣进行实际上的管理。但藏獨人士認為中国对西藏只有宗主權,因此可以解释为西藏不是中國的一部份。一部分人一直視清政府為外來政權(如方以智曾經抱怨过清朝的統治),是東北的滿人,「並不是中國人」,就像元朝蒙古人一樣。

1911年辛亥革命後,當時位於印度的英國籍總督鼓吹西藏脫離滿清的控制;雖然西藏表面上順從國民政府,並派遣國大代表進入南京(其實西藏派出的「國代」相當於駐南京使節),但西藏從1911年到1950年代一直處於國府治權鞭長莫及的半自治空窗期。直到1959年解放軍進軍拉薩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才重新控制西藏。

2008年10月29日英国外交大臣戴维·米利班德David Miliband)正式宣布,英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的主权。至此,全世界所有的国家全部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西藏的主权,所谓“中国对西藏拥有宗主权而非主权”的主张再无一个国家支持。

印度 [编辑]

錫金邦 [编辑]

緊接著印度1947年的獨立,錫金法王(Chogyal)與印度總理賈瓦哈拉爾·尼赫魯簽訂了一個宗主條約。此條約確定錫金為印度的保護國,以換取錫金邦的自治,直到1975年錫金邦的君王被廢黜。錫金現為印度人口最少的邦。

不丹 [编辑]

印度現今雖已不干涉不丹外交國防、通訊等方面,但印度仍提供不丹皇家軍隊很大的協助,並承諾抵禦外侮。這是國際政治上一個強國協防弱國的例子。

拉克沙群島 [编辑]

位於阿拉伯海上,喀拉拉邦西南方的拉克沙群島是印度最小的聯合屬地。蒂普蘇丹1787年,統治雅敏迪維群島(Amindivi)(包含雅敏尼(Amini)、喀德馬(Kadmat)、契珥單(Kiltan)、察他喇(Chetlat)及比差(Bitra))。在第三次英禰戰爭(Third Anglo-Mysore(邁索爾)War)後治權轉移至英屬印度的南卡納達區。其他的島嶼成了肯諾(Cannanore)的阿剌克家族(Arakkal)的進貢國。之後英國因阿剌克的欠款接管了這些地區、依附在馬卓斯(Madras Presidency)下的瑪拉巴(Malabar)區。印度1956年的國家重組法中,將這些島嶼從印度本島行政單位中劃出,結合所有小島成立新的領域聯盟。

南非共和 [编辑]

第一次布爾戰爭1880年-1881年)之後,南非共和(又稱德蘭士瓦,位於今日南非共和國東北)在英國宗主統治下獨立。在第二次布爾戰爭時,南非共和成了德蘭士瓦殖民地,直到1910年成為南非聯邦德蘭士瓦省

美國 [编辑]

美國首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被賦予了特別一定的自治。民選的市長和市議會運行華盛頓和哥倫比亞特區,但憲法上首都是隸屬國會管轄。因此,國會具有否決市議會法案和通過市預算的權力。政治理論上,這代表美國國會是哥倫比亞特區的宗主;市議員除了國會議員給予的權力範圍以外,沒有管理地方的權力。舉例來說,美國各州州長都統領各州的國民兵,但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國民兵並不由市長掌控,而是由美國總統統帥。

美國目前依據自由聯繫協定,負責密克羅尼西亞聯邦馬紹爾群島以及帛琉的防禦,任何一方理論上也都可以終止條約。

前蘇聯 [编辑]

史達林在二戰末期揮軍控制東歐大片土地,並扶植各地的社会主义政權;後來史達林為了抗衡北大西洋公約組織歐洲聯盟,成立了華沙公約組織經濟互助委員會,變相控制東歐的衛星國,而衛星國由於畏懼史達林的鐵腕統治而不得不任由史達林宰割。

其他國家 [编辑]

在現今的國際关系中,大國控制或者代理小國的外交和國防存在的事实。通常,這和傳統宗主不同處,在於弱國可以公民投票取消這關係。較著名的例子包括:

資料來源 [编辑]

  1. ^ 宗主权. 教育部国语推行委员会(编).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 [2011年1月5日] (中文(繁體)‎). 
  2. ^ 宗主国. 教育部国语推行委员会(编).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 [2011年1月5日] (中文(繁體)‎). 
  3. ^ suzerain.见:霍恩比,李北达.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4).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 ISBN 0-19-587421-8, ISBN 9780195874211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