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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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直轄市分布圖
Flag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svg
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
現今劃分
(虛級化)

縣轄市

直轄市中華民國第一級行政區劃单位,與平級,由行政院直轄。根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在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直轄市以下分設,區以下設,里之下設有。目前共有臺北市高雄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等5個直轄市,俗稱「五都」。另桃園縣預計將於2014年12月25日改制升格為直轄市。

目录

沿革 [编辑]

直轄市之制度源於中華民國政府於1921年《市自治制》中所稱之特別市1930年施行之《市組織法》將其改稱為院轄市,在本法中特别市的地方自治權力被大量削減,市長自開放直選前皆改由行政院直接派任(官派簡任)。1994年政府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通過《直轄市自治法》,改稱直轄市,市長開放人民直選。

北洋時期 [编辑]

中華民國建國初期,尚未以「市」作為行政區劃。直至1921年7月3日北洋政府頒布《市自治制》,市制乃正式通用於全國。當時的「市」分為「特別市」與「普通市」兩種,其中特別市隸屬於,其設置由內務部呈請國務院以命令定之;而作為首都的京都特別市(今 北京市)較為特別,是直接受中央的內務總長(等同現今的內政部部長)監督。市的最高行政機關稱為「市政公所」,功能類似今日的市政府,但除了京都特別市是完全依照《市自治制》施政之外,其餘各市均有各自的組織法規,其市政機關的名稱也有所不同,如上海、青島等商埠區域稱為「督辦商埠公署」、哈爾濱稱為「市政局」等[1]

北洋政府解體前,中華民國全國共有京都津沽(今 天津)、淞滬(今 上海)、青島哈爾濱漢口(今 武漢)等6個特別市,無錫杭州寧波安慶南昌武昌廣州梧州等地為普通市。

國府與政府遷台前 [编辑]

國民政府完成北伐統一全國後,先在民國17年(1928年)頒布《市組織法》和《特別市組織法》,並將全市最高行政機關定名為「市政府」、最高民意機關定名為「市參議會」;後於民國19年(1930年)制定新的《市組織法》,將「市」分為院轄市(即原之特別市;日後再改稱直轄市)和省轄市。院轄市與同級,省轄市則與同級。設置院轄市之人口門檻為一百萬人,省轄市為二十萬人,但僅有半數院轄市有達到人口標準。

1949年播遷臺灣之前一共有十二個院轄市:

編號 行政區 簡稱 設立年及備註 面積
(平方公里)
人口(1948年) 地區 編號 行政區 簡稱[2] 設立年及備註 面積
(平方公里)
人口(1948年) 地區
51 南京市 1927年 465(1927年) 1,030,572 華中 57 大連市   1945年 722,950 東北
52 上海市 1927年 494(1927年) 4,300,630 華中 58 哈爾濱市   1946年 637,573 東北
53 北平市 1928年(今北京 716(1928年) 1,672,438 華北 59 漢口市 1927年(今武漢 133(1927年) 641,513 華中
54 青島市 1929年 950(1929年) 759,057 華北 60 廣州市 1930年、1947年 960,712 華南
55 天津市 1928年 99(1928年) 1,707,670 華北 61 西安市   1948年 502,988 華北
56 重慶市 1939年 328(1939年) 1,002,787 華中 62 瀋陽市   1947年 1,094,804 東北

國民政府在中國大陸建制的院轄市中,廣州西安瀋陽等三個城市兼具院轄市與省會的雙重地位。

政府遷台後 [编辑]

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由於臺北市為中央政府的所在地,被視為是戰時首都,因此1967年根據1930年頒佈之市組織法規定,首先升格為院轄市,並於1968年將原臺北縣六鄉鎮併入臺北市擴大面積。但由於市組織法無法適用臺灣當前現況,因此由行政院以行政命令方式頒佈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推動地方自治,但市長則由行政院派任。1979年高雄市升格比照辦理,亦由行政院頒佈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有關直轄市自治之規則,均未法制化。

1994年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通過《直轄市自治法》,市長開放人民直選,同時廢止上述兩項行政命令。1999年地方制度法通過,直轄市自治改依該法規定辦理。由於行政區劃法尚未通過,為了推動地方行政改造,地方制度法於2009年4月通過修正,增定各縣市得經議會通過,申請改制為直轄市。共計有臺北縣桃園縣臺中縣(合併)、彰化縣雲林嘉義縣(合併)、臺南縣(合併)及高雄縣(合併)七件申請案,經行政院核定,共計有臺北縣、臺中縣市(合併)、臺南縣市(合併)及高雄縣市(合併)四件申請通過,於2010年12月25日改制升格[3],成立新北市(原臺北縣)、臺中市(原臺中縣市合併)、臺南市(原臺南縣市合併)、高雄市(原高雄市縣合併,原高雄市已為直轄市),與臺北市俗稱「五都」。

另外,根據2007年5月23日修正公佈之《地方制度法》第四條規定,人口超過二百萬之縣,在尚未升格為直轄市之前或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條件未符合改制直轄市時,經行政院核定,準用相當於直轄市的編制與財稅等規定,俗稱「準直轄市」,但實際上仍為「縣」的地位。目前準用者僅桃園縣一處。原臺北縣在升格為新北市前,亦曾準用直轄市規定[4]

現況 [编辑]

目前中華民國共有五個直轄市:臺北市1967年改制)、高雄市1979年2010年改制)、新北市2010年改制)、臺中市2010年改制)、臺南市2010年改制)。

No. 1 2 3 4 5
名稱 新北市 臺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地圖 Taiwan ROC political division map New Taipei City.svg Taiwan ROC political division map Taipei City (2010).svg Taiwan ROC political division map Taichung City (2010).svg Taiwan ROC political division map Tainan City (2010).svg Taiwan ROC political division map Kaohsiung City (2010).svg
市徽 New Taipei City seal.png Taipei City seal.svg Taichung City Symbol.svg Tainanciry seal.svg Kaohsiung City Seal 2010.svg
人口數
(2013年4月)
3,943,421 2,679,051 2,690,837 1,882,475 2,778,793
面積 (km²) 2,052.5667 271.7997 2,214.8968 2,191.6531 2,946.2671
密度 (人/km²) 1,921.21 9,856.71 1,214.88 858.93 942.73
區劃 29區 12區 29區 37區 38區
政府所在地 板橋區 信義區 西屯區 安平區新營區 苓雅區鳳山區
市長 朱立倫 郝龍斌 胡志強 賴清德 陳菊

直轄市政府和各政府相比國際能見度和競爭力比較高,地方行政編制的人才比較充足和直轄市政府的財政也比較富裕,直轄市政府財源舉債上限比縣市政府高,掌握的資源非常豐富。直轄市政府被媒體稱為「小內閣」(小中央政府[5],因為直轄市市長是民選產生,其民意代表性比總統任命的「閣揆」(行政院院長)高,其民意基礎與政治力量也直逼總統和行政院長。直轄市市長佔據媒體相當大的版面,被認為是通往總統之路的一個跳板(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三位民選總統皆曾擔任臺北直轄市市長),或當然總統人選之一(前高雄直轄市市長謝長廷參選總統臺南直轄市市長賴清德新北直轄市市長朱立倫被媒體點名或指名為2016年總統人選[6]

政權機構設置 [编辑]

中華民國各直轄市政府機構設置
直轄市 首長 行政機關 立法機關 境內司法機關
名稱 下轄一級機關 下轄行政區 編制員額 名稱 市議員 高等法院 地方法院 行政法院
新北市 新北市市長 新北市政府 21局、5處、1委員會 新北市行政區劃 13,860人 新北市議會 66席 臺灣高等法院本院 新北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臺北市 臺北市市長 臺北市政府 15局、7處、8委員會 臺北市行政區劃 14,200人 臺北市議會 62席
臺中市 臺中市市長 臺中市政府 18局、5處、3委員會 臺中市行政區劃 9,000人 臺中市議會 63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臺南市 臺南市市長 臺南市政府 18局、7處、2委員會 臺南市行政區劃 7,200人 臺南市議會 57席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南地方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市 高雄市市長 高雄市政府 23局、4處、3委員會 高雄市行政區劃 11,700人 高雄市議會 66席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高雄地方法院

参考文献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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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浩學歷史網 > 国学频道 > 国学书库 > 中华民国政治史 > 第七节 市制
  2. ^ 中華民國國立編譯館發行的地理課本「中國地理」,大連、哈爾濱、西安、瀋陽尚未有簡稱。
  3. ^ 內政部各縣市改制直轄市案 審查意見書審查會議原則審查會議紀錄
  4. ^ 2011年1月1日桃園縣政府準用部分直轄市之規定(轄內人口於2010年6月已達200萬人)。
  5. ^ 朱立倫小內閣 立即上手為原則
  6. ^ 2016大戰朱立倫PK賴清德?2人低調

參見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