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 (中華民國)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跳转至: 导航搜索
Flag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svg
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
現今劃分
(虛級化)

縣轄市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類型之一,按照目前之法規為直轄市屬下的行政區,其層級與下轄的縣轄市相同;但不具地方自治團體身分,首長由所屬之直轄市市長或市長指派,僅設置公所作為行政機關(依法為直轄市/市政府之派出機關),不設民意機關。區之下轄,里之下轄

目录

沿革 [编辑]

大陸時期 [编辑]

中華民國以「區」為名之行政區劃制而產生。1927年7月4日,修正通過《上海特別布暫行條例》;7月7日上海特別市政府成立,上海特別市區域為淞滬商埠管轄地區,還有寶山縣的大場、楊行2個鄉,青浦、松江兩縣所屬的七寶鄉部分地區,松江縣屬莘莊鄉小淶港、竹岡塘以東部分地區,南匯縣周浦鄉(在長人鄉二十一保)部分地區共30市鄉。全市區劃為30個區,租界除外,為特別區。[1]此為中國最早之「區」行政區劃。往後成立之各院轄市、省轄市依照辦理。

臺灣時期 [编辑]

1945年臺灣歸屬中華民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將原台灣總督府依據台灣市制所劃設之州廳改為:8(臺北縣、新竹縣、臺中縣、臺南縣、高雄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9個省轄市(基隆市、臺北市、新竹市、臺中市、彰化市、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市)與2個縣轄市(宜蘭市、花蓮市)。

臺北市1968年由省轄市升格為院轄市的改制過程中,數個原屬於臺北縣的鄉、鎮被併入臺北市,並皆改稱為區,之後在1990年又有整併,形成今日臺北市十二個區的編制。高雄市1979年升格為院轄市時亦將原屬高雄縣之小港鄉併入為第11區。

2010年中華民國縣市改制直轄市時,參與改制的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高雄縣原下轄之縣轄市全數改為「區」,為近年來最大之改制。

現況 [编辑]

現今中華民國臺灣行政區之「區」數目統計:

行政區種類 直轄市 總計
名稱 新北市 臺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基隆市 新竹市 嘉義市
下轄區數 29 12 29 37 38 7 3 2 157

次分區、聯里 [编辑]

在區與里之間,有些縣市會設有「次分區」、「聯里」等非正式行政區劃,並不具法律地位,但可有效整合幾個相鄰的里做整體規劃。如臺北市的次分區新竹市的聯里[2]等。

参考文献 [编辑]

參見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