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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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 | ||
市辖区为中文中,对城市所设行政分区——一种行政区划类型的指称。
[编辑] 中國大陆的市辖区
中国大陆地区,“市辖区”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指地级市)城区划定的行政分区,直辖市的市辖区属于地级行政区,其余的属于县级行政区。市辖区的行政分区为乡级行政区,大城市和发达地区的市辖区管辖的区域以街道为主,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的城市以镇、乡为主。
市辖区与其它县级行政区比较,显著的特点就是为城市主体的一部分;人口密度大,流动人口集中;居民以城镇人口为主或占有很大比例;文化、经济和贸易发达。
[编辑] 台灣的市轄區
在二戰後的中華民國(台灣),區為直轄市(又稱「院轄市」,目前只有兩個:台北市、高雄市)及省轄市的下級行政區域,相當於縣以下的鄉、鎮、縣轄市層級,英文翻譯為「District」。
在中華民國的地方行政區劃當中,只有直轄市及省轄市之下才有「區」的單位,而且也只設有區的單位。台北市在1968年由省轄市升格為院轄市的改制過程中,數個原屬台北縣的鄉、鎮被併入台北市,並皆改為區,之後在1990年又有整併,形成今日台北市十二個區的編制。另外,南部的高雄市,以及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等五個省轄市,也各自有其區級行政區劃。台灣的區和鄉、鎮、縣轄市一樣,皆以公所(區公所)為行政辦事單位,之下轄里,里之下又轄有鄰。區長由市長指派,四年一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