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是中華民國全國公共財政的最高主管機關,也是中華民國最早設置的中央政府部門之一。除掌理中央政府的公共財政外,並負責監理各地方政府的財政事務。
- 1906年(光緒32年)清政府設立度支部,總管全國財政事務。
- 1912年1月3日,依《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成立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內閣,總統下設立「財政部」,首長稱為總長。3月12日,依《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成立北洋政府內閣,國務院下依舊設置「財政部」(直至1928年6月3日北洋政府結束,國務院解散)。
- 1917年8月25日,根據在廣州召開的「國會非常會議」,孫中山決定組織護法軍政府。9月1日,大元帥府下仍然設立財政部。
- 1925年7月,國民政府公布《國民政府財政部組織法》,仍設立「財政部」管理國民政府財務行政,處理政府預算決算及監督所轄各機關。
- 1926年,財政部增設鹽務總處、稅務總處、緝私衛商管理委員會。
- 1927年8月,《國民政府財政部組織法》修正,規定財政部職掌為管轄各省區稅務、國庫、公債、錢幣、會計、出納暨其他一切財政,並監督所轄各機關及公共團體之財政。
- 1928年5月,《國民政府財政部組織法》修正,財政部增設總務處,財政部錢幣司曾一度改為金融監理局。10月,國民政府依《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改組,成立五院;財政部改隸屬行政院,管理全國財務行政事務。12月,《國民政府財政部組織法》修正,財政部設關務署、鹽務署、總務司、賦稅司、公債司、錢幣司、國庫司、會計司、菸酒稅處、印花稅處及捲菸煤油稅處,裁撤禁煙處。
- 1929年5月,因應煤油稅改歸海關徵收,《國民政府財政部組織法》修正,捲菸煤油稅處改名為捲菸統稅處。
- 1931年2月,《國民政府財政部組織法》修正,財政部常任次長職稱改為常務次長。
- 1936年7月,《國民政府財政部組織法》修正,鹽務署改名為鹽政司,會計司改名為會計處,財政部設關務署、稅務署、總務司、鹽政司、賦稅司、公債司、國庫司、錢幣司及會計處。
- 1940年3月,《國民政府財政部組織法》修正,國庫司改為國庫署,直接稅事務處改為直接稅處。
- 1941年11月,《國民政府財政部組織法》修正,統計主任職稱改為統計長,並增置編譯若干人。
- 1943年3月,《國民政府財政部組織法》修正,財政部改設國庫署、直接稅署、關務署、稅務署、緝私署、錢幣司、公債司、鹽政司、專賣事業司、地方財政司、總務司、人事處、會計處及統計處;《中華民國憲法》施行後至1981年2月2日,財政部組織仍沿此制。
- 1981年2月2日,《財政部組織法》修正公布施行,財政部設關政司、金融司、總務司、秘書室、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及法規委員會。
- 1985年4月27日,財政部與中央銀行成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籌備小組,梁成金擔任召集人。9月27日,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正式開業。
- 1990年10月,財政部研議將金融司改為金融局,將金融司保險科升格為保險司,並研提《財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及《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草案,報經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通過。
- 1991年5月31日,《財政部組織法》及《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修正公布施行。
- 2004年7月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原財政部保險司、金融局、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分別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的保險局、銀行局及證券期貨局。
- 2011年1月1日,配合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股權移轉,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改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2012年3月15日,財政部成立財政健全小組,由專家學者、政府機關代表及社會團體代表共16人擔任委員,財政部部長擔任召集人。3月28日,財政部召開財政健全小組第一次會議,決定財政改革及稅制改革之六大優先議題:稅制改革議題依序為「資本利得稅」、「綜合所得稅」、「能源稅/貨物稅」,財政改革議題依序為「管理國家債務」、「檢討地方財政與對策」、「開發國有資產」。
- 2013年1月1日,新版《財政部組織法》實施,關稅總局、國有財產局、財稅資料中心分別改組為關務署、國有財產署、財政資訊中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裁撤後,將再增設政府採購司承接有關政府採購業務(受交通及建設部委託)。
行政和業務單位[编辑]
- 綜合規劃司
- 國際財政司
- 推動促參司
- 秘書處
- 人事處
- 會計處
- 統計處
- 政風處
- 法制處
所屬機關(構)[编辑]
事業機構[编辑]
任務編組[编辑]
歷任部長[编辑]
相關條目[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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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財政部所屬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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