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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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是在一個國家或地區擁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作用與宪法實際上相同,有些國家的憲法名稱甚至就叫做基本法(例如德國)。在港澳地區亦有人稱基本法為該地區的「小憲法」[1]

[编辑] 備註

  1. ^ 把香港和澳門的《基本法》稱為「小憲法」,在港澳地區和中國大陸都很常見,例如香港《大公報》言「……《基本法》是人大常委會賦予本港的『小憲法』……」、前香港特别行政區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演辭說「……我們現在擁有一部成文『小憲法』 — 《基本法》……」、澳門《新華澳報》的文章所言「……一部俗稱為『小憲法』的憲制性文件──《澳門基本法》……」、人民網地方聯報網稱「……成功落實《澳门基本法》……這部關乎澳門未來發展和進步的『小憲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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