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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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规定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区基本制度的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而制定的全国性法律,主要内容有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居民的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社会事务、对外事务等,是特别行政区地方性法律的基礎。在和平时期,绝大多数全国性法律不適用于特別行政區,各特區需要自行訂定法律,並实行依据基本法适用于特区的全國性法律。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时在中國大陸和港澳地區被比作特别行政区的“小憲法”,例如香港《大公報》言「……基本法是人大常委會賦予本港的小憲法……」、前香港律政司司長梁愛詩的演辭說「……我們現在擁有一部成文小憲法 — 《基本法》……」、澳門《新華澳報》的文章所言「……一部俗稱為『小憲法』的憲制性文件──《澳門基本法》……」、人民網地方聯報網稱「……成功落实《澳门基本法》……这部关乎澳门未来发展和进步的『小宪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