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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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主教东正教东方基督教的独立教会以及新教圣公会加尔文教等)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个人的品德、生活守则的一些宗教规则、章程和法规的总和。

目录

[编辑] 字源

教会法拉丁文ius canonici英文canon law),源自希腊文 κανωυkanon),本义为工匠所用规尺,引申为规范、规矩。在教会史上,该词可指正典(即正式认可的《圣经》卷册),或从属某主教座堂的教士名单。该词亦可以用作指称基督徒应遵循的符合信仰的宗教、道德生活,故信徒也以此称呼宗教会议通过的有关法令,后来遂有“教会法”这一专门术语。[1][2]

[编辑] 历史

教会法一般被分为[來源請求]四个历史阶段:

  1. 从教会起源到格兰西的《教会法汇要》(Decretum Gratiani,1140年前后);
  2. 格兰西到特兰托会议(1545-1563年)和《教会法大全》的审定和正式颁布(1566-1582年);
  3. 从特兰托会议到《教会法典》(1917年);
  4. 《教会法典》到1983年颁布新版《教会法典》。

[编辑] 主要法规文本

  • Corpus canonum(《教规集成》)
  • Collectio Concilii Carthaginensis XVII(《教规汇编》)
  • Collectio Dionysiana(《狄奥尼修斯汇编》)
  • Decretum Gratiani(《教会法汇要》)
  • Corpus iuris canonici(《教会法大全》)
  • Codex Iuris Canonici《教会法典》

[编辑] 参考文献

  1. ^ 巴克利:《教会法》(J.M.Buckley, Canon Law
  2. ^ 林奇:《教会法》(J.E.Lynch, Can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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