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或合約)(covenants),是雙方當事人基於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意指蓋印合約中所包含的合法有效承諾或保證[1]。一般而言,契約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契約(例如買賣)、物權契約(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身分契約(例如結婚)等,不過在公法上也存在契約關係(例如 行政契約)。在民法上,狹義的契約(即債權契約)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僅稱契約時所指稱者也多屬債權契約。契約行為並不等於「契約書」,一份契約書中可能包含不只一個契約行為;契約行為也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契約原則上為諾成且不要物的,只有在例外基於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時法律會明文要求。
契約是以雙方當事人互相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其中包括要約及承諾兩個基本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表意人所發出,欲得到相對人承諾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則是針對要約所為的肯定答覆,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該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否則即為新要約而非承諾。應與要約區分的是要約之引誘,其並非意思表示,而是觀念通知,為準法律行為之一種,不生要約拘束力。
契約的分類 [编辑]
契約可依各種標準分為不同的類型,下表為常見的法律分類類型[2]。
| 分類方式 |
類型舉例[註 1] |
| 1. |
有名契約又稱典型契約。民法中所明文規定、設有特別規定並賦予一定名稱的契約。 |
各國民法規定不盡相同 |
| 無名契約又稱非典型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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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雙務契約為雙方當事人所負之債務具有互為對價(等價)關係的契約。 |
買賣、互易、合夥、租賃、雇傭、運送、和解[3]等。 |
| 單務契約,又稱片務契約,為僅由單方當事人負擔債務的契約,此類契約並不生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危險負擔之問題。 |
贈與、保證、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無償的委任等。 |
| 3. |
諾成契約又稱不要物契約,僅須契約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而不須目的物交付之契約。 |
大多數債權契約、婚約[4]。 |
| 要物契約,又稱踐成契約,為須意思表示合致及現物之交付才能成立的契約。 |
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等。 |
| 4. |
有償契約為當事人之一方為給付,並約定他方須爲對價給付之契約。 |
買賣、互易、及附利息之消費借貸。 |
| 無償契約為僅一方當事人負擔債務之契約,而負擔債務之當事人不自他方當事人取得對價給付之契約。 |
如贈與、使用借貸等。 |
| 5. |
要式契約為須具備一定方式才能夠成立的契約。 |
各個國家規定不盡相同,台灣法律中如民法規定終身定期金契約(730條)、期限逾1年之不動產租賃契約(420條)。 |
| 非要式契約又稱不要式契約,為僅須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而不須具備任何方式即能成立的契約形式。 |
近代民法隨契約自由之原則發展,多數契約皆屬非要式契約。如婚約[5]。 |
| 6.[註 2][6] |
要因契約為以給付為成立原因(取得財產上利益為目的[7])的契約。 |
民法上的典型契約。 |
| 不要因契約為不受原因欠缺使效力受影響的契約。[7] |
物權契約、票據行爲[註 3]、債務拘束、債務承認[7]等。 |
| 7. |
主契約為不須以其他契約的存在爲前提,而能獨立存在的契約。 |
一般契約均屬之。 |
| 從契約為須以其他契約存在前提的契約。 |
利息契約、定金契約、違約金契約、保證契約等。 |
| 8. |
本約為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契約,本約中的基本要素及權利義務關係皆須明確規定。 |
|
| 預約為約定將來訂立特定契約的契約。 |
婚約。 |
| 9. |
一時性契約為經一次之給付即可實現債之關係的契約。 |
買賣、贈與。 |
| 繼續性契約為須當事人持續的履行才能實現契約關係的契約。 |
勞務、僱傭、租賃、終身定期金等。 |
| 10. |
債權契約為發生債之動的關係為目的的契約。[8] |
|
| 物權契約為發生物之靜的關係為目的的契約。[8] |
|
| 身分契約為融合人格之靜的關係為目的的契約。[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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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附合契約為契約一方當事人僅能選擇接受既有契約內容與否的選擇,而無法議約內容之契約。[9] |
一般定型化契約 |
| 非附合契約為契約雙方當事人均能協議內容的的契約。[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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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契約 [编辑]
限制性契約(restrictive covenants)通常是指與土地管理相關的協議,用以限制自由利用土地來達到某些特定目的,或是約束某特定團體的成員佔用土地[10]。
契約的成立與生效 [编辑]
成立合約的因素 [编辑]
合約的成立必須共同擁有以下因素,缺一不可:
- 出價/提出
- 認同
- 代價
- 訂約人的訂約能力
- 訂約人的意圖
出價/提出 [编辑]
認同 [编辑]
代價 [编辑]
訂約人的訂約能力 [编辑]
訂約人的意圖 [编辑]
英國 [编辑]
- 貨品消售法律 (Sale of Goods Act) [1]
香港 [编辑]
台灣 [编辑]
- 民法(物權篇、債權篇、繼承篇)
- 消費者保護法
- 勞動契約法
例子 [编辑]
參見 [编辑]
注释 [编辑]
參考資料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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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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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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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不能 · 給付遲延 · 不完全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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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權行為 · 特殊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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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放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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