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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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將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之意思,表現於外部的行為。一個意思表示包含了表示意思、效果意思和外部行為。
表示意思是表意人欲將內心意思表現於外部之意思;效果意思(亦稱法效意思)是表意人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之意思;而外部行為則是表意人表現在外部的客觀表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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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意思表示的種類
意思表示依其是否具有相對人、方式為何、直接溝通與否,可以區分為做出以下幾種分類:
- 意思表示依其是否具有相對人,可分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 意思表示依其做成之方式,可分為「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 明示的意思表示即相對人可以直接藉由表意人之言語、動作或文字等方式直接了解表意人所欲表達之意思為何。
- 默示的意思表示無法使相對人直接透過表意人之表示方法了解表意人之意思,而僅能透過特定行為「間接」推知表意人所欲表達之意思。
- 意思表示依其是否是以直接溝通的方式表達,可分為「對話的意思表示」和「非對話的意思表示」
- 對話的意思表示,亦即表意人直接以對話之方式作成意思表示,其乃以「直接」溝通的方式使相對人得以了解表意人之意思,至於是透過電話、網路或其他方式皆可。
- 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非直接以對話的方式表示其意思,而是透過信件、電報...等方式使相對人可以獲知其意思表示。
[编辑] 意思表示的瑕疵
意思表示的瑕疵可以再分為「意思與表示不一致」與「意思表示不自由」兩種情形
[编辑] 意思與表示不一致
-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心中保留)
-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编辑] 意思表示不自由
- 詐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 胁迫:行为人对表意人施加精神上之压力,使其陷于恐惧,而做出意思表示之行为。
[编辑] 意思表示發生效力
就意思表示發生效力的時點,立法例上主要有下列幾種:
[编辑] 表示主義
表示主義,或稱「表白主義」。即意思表示於表意人完成其表示之行為時即發生效力。
[编辑] 發信主義
發信主義即意思表示於表意人將該意思表示發送出去後即為生效。
[编辑] 了解主義
了解主義,即意思表示須待相對人了解時,使生其效力;在相對人未了解之時,則不生效力。
[编辑] 到達主義
到達主義,或稱「達到主義」。即意思表示於其到達相對人之處時,使發生效力。而在此之達到,只要意思表示處於客觀上相對人可得支配之範圍內即可,而不限於一定要交付到當事人手中,也不論當事人是否閱讀與否。依中華民國民法第95條第1項之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可知,中華民國民法於非對話的意思表示採的是「到達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