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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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香港官方英文名稱: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縮寫CEPA)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澳門官方英文名稱:Mainland and Macao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縮寫CEPA;官方葡文名稱:Acordo de Estreitamento das Relações Económicas e Comerciais entre o Continente Chinês e Macau)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與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政府簽訂的特別政策,先後於2003年6月29日10月18日簽訂。

《安排》通过减少市场壁垒、政府管制等措施,加强港澳与中國大陸的经贸联系,意圖助兩地走出因亞洲金融危機沙士而起的经济景气低迷,同时通过港澳成熟的市场经济,为内地企业在金融、服务等注入活力之外,也能提高这些企业的竞争能力。

《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合約文本以中文版本為標準。大陸與港澳CEPA的五項原則:

  • 遵循「一國兩制」的方針
  • 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
  • 順應雙方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的需要,促進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 實現互惠互利、優勢互補、共同繁榮
  • 先易後難,逐步推進

目录

[编辑] 主要架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國兩制的框架底下,同屬WTO會員的相對貿易協定,對同屬一個國家的貿易方面之條約。

  • 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簽約《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會員: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香港1995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澳門1995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编辑] 目標

原文:

通過採取以下措施,加強內地與特區之間的貿易和投資合作,促進雙方的共同發展:
  1. 逐步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
  2. 逐步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歧視性措施;
  3. 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编辑] 补充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分别在2006年6月26日6月27日与澳门和香港签署《CEPA补充协议三》,中國大陸进一步在服务贸易领域扩大对港澳开放,并加强与港澳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的合作。[1][2]

2007年6月29日,中国商务部与香港签署《CEPA补充协议四》。[1]7月2日,中国商务部与澳门签署《CEPA补充协议四》。[2]

[编辑] 參見

[编辑] 區域經濟

[编辑] 外部連結

[编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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