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和县级行政区。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註 1],其中包括4个直辖市、23个省(含台灣省)、5个自治区和2个特别行政区;333个地级行政区,其中包括283个地级市、17个地区、30个自治州和3个盟;2858个县级行政区,其中包括855个市辖区、367个县级市、1464个县、117个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2个特区、1个林区[1][2]。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列表[3][4][5]:
[编辑] 省级行政区
[编辑] 地级行政区和县级行政区(分省级行政区排列)
[编辑] 北京市
[编辑] 天津市
[编辑] 上海市
[编辑] 重庆市
[编辑] 河北省
[编辑] 山西省
[编辑] 辽宁省
[编辑] 吉林省
[编辑] 黑龙江省
[编辑] 江苏省
[编辑] 浙江省
[编辑] 安徽省
[编辑] 福建省
[编辑] 江西省
[编辑] 山东省
[编辑] 河南省
[编辑] 湖北省
[编辑] 湖南省
[编辑] 广东省
[编辑] 海南省
[编辑] 四川省
[编辑] 贵州省
[编辑] 云南省
[编辑] 陕西省
[编辑] 甘肃省
[编辑] 青海省
[编辑] 内蒙古自治区
[编辑] 广西壮族自治区
[编辑] 西藏自治区
[编辑] 宁夏回族自治区
[编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编辑] 香港、澳门区域划分和台湾行政区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资料,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三个省级行政区并无下辖的地级行政区和县级行政区[2],以下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划分和台湾的行政区划列表:
[编辑] 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分为18个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18个区只设立非政权性区域组织,以下为这18个区的列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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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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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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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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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設立這些區域原來的目的只是用作香港區議會選舉及方便行政,並不設立區政府等政權性組織,無獨立的立法權、司法權,政府部門也未必完全按照這些分區劃分工作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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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門特别行政区包括澳门半岛和氹仔、路环两个离岛。澳门半岛分为5个区,再加上氹仔、路环各1个区,共有7个区。各区以区内主要教堂命名,只是地域上的划分,并无行政管理机构[7]。以下为这7個區的列表:
[编辑] 台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稱:“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8],但台湾事实上从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实际管辖,目前,台湾地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的主权事实上是由中华民国政府(中国大陆称其为台湾当局)行使。关于台湾的行政区划,请参见以下中华民国实际管辖区的行政区划列表[9]:
[编辑] 注释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主要来源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