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省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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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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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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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

副省级市正式出现于1994年,其前身为计划单列市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初期的1980年代,一些市由于其特有的经济地位而被称为“计划单列市”,享有省一级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至1993年时有14个计划单列市。根据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中编[1994]1号),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省会城市不再进行计划单列,同时成立“副省级市”,原14个计划单列市和杭州市济南市共16个市确定为副省级市。1997年3月,重庆市由副省级市升格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减少为15个。

副省级城市是指城市的“行政级别”,不是指城市的“行政区划级别”。所谓的行政级别,是指城市的行政机构,也就是政府机关主要领导的级别,主要是指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的组成机构、工作部门等领导的行政级别。也就是说,副省级城市的市长的行政级别是副省(部)级。

目录

[编辑] 与较大的市的关系

较大的市指的是立法概念上有立法权的城市,较大的市指的是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制定地方性法律与规章的城市。较大的市其核心就是“立法权 ”。本来,“较大的市”是一个独立概念,一些没有立法权的地级市经过国务院特批拥有立法权,才能称为“较大的市”。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施行。该法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都被统称为“较大的市”。这个概念的统一,使 “较大的市”成为拥有立法权城市的统一称谓。申报“较大的市”的一般程序为:拟申报的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省政府同意后转报国务院;然后,由国务院具体负责部门派人到申报城市进行实地考察。而副省级城市则无须国务院审批,自动成为“较大的市”,拥有立法权。

[编辑] 副省级市列表

副省级市目前有15个,按照地理大区的顺序分別如下:

註:大连、宁波、青岛、厦门、深圳是计划单列市,其他的都是所在省份的省會

[编辑] 人大常委会主任联席会议

全国计划单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自1985年起,在个计划单列市轮流举办。于1999年更名“全国副省级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联席会议”,截止至2011年已举办26次。[1]

[编辑] 其他

在中国的部分省会城市和一些重要的非省会地级市,虽然它们不是副省级城市,但这些城市的中共市委书记通常由副省级的省委常委、副省长兼任。这一类城市有:湖南长沙市、江西南昌市、江西赣州市、安徽合肥市、福建福州市、河北石家庄市、江苏苏州市、陕西延安市、浙江温州市、海南海口市、海南三亚市、广西桂林市、湖北襄阳市、河南洛阳市、云南昆明市、内蒙古包头市等,其中福建福州市的现任市长也由副省长苏增添兼任。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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