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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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轄市中華民國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二級地方行政單位。

目录

[编辑]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
現行行政區劃
(虛級化)

早期行政區劃
地方
特別行政區
盟部
特別旗
設治局
管理局
  • 省轄市在省虛級化後直接隸屬於中央政府,在現行法律中稱為「」,地位與同級。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人口聚居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與縣同級)。
  • 市以下分設,區以下設,里之下設有。目前有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五個市。
  • 雖然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市人口須達50萬人以上,但目前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均未達此一標準,此三個城市均在《地方制度法》通過立法前升格為市。因此也形成部分縣轄市(如板橋市中和市桃園市中壢市)人口超過市的特殊現象。
  • 目前尚未有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升格之市。

[编辑] 沿革

日期 增減 數目
1945年 基隆市台北市新竹市台中市彰化市嘉義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市 9
1950年8月16日 移去嘉義市(降格為縣轄市 8
1951年12月1日 移去新竹市、彰化市、屏東市(降格為縣轄市) 5
1967年7月1日 移去台北市(升格為直轄市 4
1979年7月1日 移去高雄市(升格為直轄市 3
1982年7月1日 新竹市、嘉義市(恢復省轄市建制) 5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省级行政区
直辖市
自治区
特别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
地级市
地区
自治州
县级行政区
市辖区
县级市
自治县
自治旗
特区
林区
乡级行政区
区公所
苏木
民族乡
民族苏木
街道
村级自治组织
社区
村级以下编组
村民小组
其它概念
首都
省会
首府
副省级城市
副省级自治州
计划单列市
年份 省辖市
1949年 55
1952年 82
1953年 116
1954年 141
1961年 58
1963年 76
1974年 78
1976年 88
1977年 97
1978年 97
1979年 103
1980年 102
1981年 107
1982年 109
省辖市
县级市
地级市
省会城市
副省级城市

中国大陆,自1983年推行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后,根据宪法的规定,“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据此广义的“省辖市”指除直辖市以外的所有“”,即理论上指自治区政府直接管理的“”,这类市包括县级市、地级市,地级市包括省会和副省级城市;但实际上绝大多数县级市由地级市代管或者由地区、盟、自治州管辖;除海南省自成立以来一直实行省直接管理县级市外,其他省、自治区自2000年以后开始对具有重大经济地位的县级工业城市部分实行实行省(自治区)政府直接管理,这类县级市常被称为“省直管市”。

[编辑] 1983年以前

1983年以前,狭义的省辖市,其市政府直接接受省级政府领导,包括省会。省辖市属于真正意义的城市,区划单位主要为市辖区,包括郊区,除郊区外,市辖区居住人口全部为非农业人口;省会一般管辖1个到2个,其他省辖市多数为单纯的城市,极少管辖

[编辑] 1983年以后

1983年推行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之后,所有省辖市改称为“地级市”。进入2000年代以后,极少省份对具有重要经济地位的县级市改为省政府直接管辖,这类县级市称为“省直管市”(即省直管县级市)。如湖北省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三市均为省直管县级市。

[编辑] 特点

狭义的“省辖市”和“地级市”在城市建制上有很大的区别。

  • 1983年以前,“省辖市”没有“市管市”,除较大的市外,不实行“市管县”。“省辖市”的行政区划(行政分区)为市辖区为主,包括城市服务功能的郊区,“省辖市”属于真正意义的城市。官方对“省辖市”既作为行政区划,同时也作为城市看待;尽管“省辖市”行政地位不低于地区,但官方统计上将“省辖市”和“地辖市”作为“市”单列,并未作为地级行政区统计。
  • “地级市”为1983年随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之后形成的概念,实行“由地级市带管县级市”(市管市)和“市管县”,其行政区涵盖各种形式的县级行政区;1983年,地级市达145个,而地区138个,地级市成为地级行政区划主要类型;到1986年,“地级市”达到166个,占325个地级行政区的51.1%,“地级市”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要类型。截至2004年,共有地级行政区333个,其中地区17个、3个;“地级市”达到283个,占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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