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脫離聯邦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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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州立法機構反脫離聯邦決議(英語:Anti-Secession Resolutions of the New York legislature)是1861年南北戰爭爆發前,由紐約州議會通過的一份決議[1],旨在呼籲林肯政府不要讓南方州脫離聯邦[2][3]

2005年,中國政府在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時曾援引紐約州立法機構的反脫離聯邦決議[4]。該決議在中國法學界和主要輿論也被視為一種聯邦法律[5],中文媒體在事後也幾乎以《反脫離聯邦法》稱呼[6][7],但是也有媒體如端傳媒認為,反脫離聯邦法完全不存在。

背景[編輯]

美國分裂的結構性因素在獨立之後就已產生。《邦聯條例》於1781年3月1日實施,其中第1條將各個獨立州的聯盟名稱定為「美利堅合眾國」,並在第2條規定「各州保留其主權、自由和獨立,以及本邦聯沒有明確授予合眾國國會的一切權力、司法管轄和權利。」這就表明美利堅合眾國只是一個鬆散的聯盟,缺乏統一的主權國會就如同各自獨立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由於邦聯條例的缺點,美國國內要求統一的呼聲漸高,激進聯邦黨人於是推動立法。1787年5月至7月間,費城聯邦制憲會議經過激烈的辯論這才通過《聯邦憲法》,該法一共7條,聯邦不再是一種州的聯盟共同體,而是具備民族國家的一致身份。然而,美國在很多方面仍未改變邦聯制長期以來的影響,這只不過延緩矛盾的總爆發[8]:109-110

隨著後期美國的開拓國土,西進運動讓美國北方州和南方州的差異越來越大。對於新開發的國土要發展成自由州還是蓄奴州陷入分歧,國會更是禁止討論黑人奴隸制廢奴提案被靜悄悄地擱置。1844年4月,美國吞併德克薩斯共和國。1848年2月,美國又從墨西哥攫取將近120萬畝的土地。此後南卡羅來納州的州眾議員(支持蓄奴)約翰·卡爾霍恩聲稱,聯邦政府取得的新領土是各州「聯合和共同的財產」,國會不得剝奪其他州人民的權利,奴隸制應否在新土地實施,應該由組成新州的人民決定。國會無權將其宣布為「自由領土」(free soil)[8]:111-114

1850年3月,加利福尼亞加入美國聯邦,此事件造成北方的自由州超過南方的蓄奴州。南方的奴隸主代表約翰·卡爾霍恩排斥加州以自由州加入美國,他主張州權至上、權利均等,以及住民自決等原則。因此各州擁有主權,而美國聯邦政府是由各州人民創造出來並給它的特許權力,各州皆有主權下便有退出聯邦的權力[8]:111-114

1860年11月6日,反對奴隸制的亞伯拉罕·林肯當選總統後,南卡羅來納州率先召開州議會並通過脫離聯邦的法令。1861年2月初,佛羅里達州、喬治亞州、阿拉巴馬州、密西西比州、路易斯安那州、德克薩斯州也跟著脫離聯邦。面對南方的脫離聯邦的聲浪,北方各州大致擁護國家統一。美國的北方州以紐約州為號朝,跟著提出了反對國家分裂的舉動。1861年1月11日,紐約州議會自主通過從紐約州法院送來的《反脫離聯邦決議》(Anti-secession Resolution),力挺聯邦政府維護美國統一的意志[8]:111-114

全文[編輯]

本決議在紐約州議會通過[3]。全文的中譯如下:

鑒於美國憲法所定義的叛國罪在合眾國之內的一個或多個州普遍存在;鑒於南卡羅來納叛亂州在控制了聯邦政府的郵局、海關、銀行和要塞後,縱火焚燒了一艘船,並派遣軍隊佔領了薩姆特堡,這實際上已向我們宣戰。

鑒於喬治亞州、阿拉巴馬州、路易斯安那州(都位於美國南部)各政府的要塞和財產都被非法和懷有敵意地攫取;鑒於他們(指叛亂州政府)的國會議員們承認並堅持它們的叛國行動,特做出如下決議:

紐約州議會深知統一的可貴,堅決維護國家統一不受損害。統一賦予了美國人民繁榮和幸福,為了捍衛這種統一,我們準備犧牲我們的財產、生命以及我們神聖的榮譽,我們歡迎總統所做出的關於維護聯邦的宣言,而且以我們自己州的人力和財力向總統提供一切資助。

拉華州、馬里蘭州、弗吉尼亞州、北卡羅來納州、肯塔基州、密蘇里州和田納西州擁護統一的市民和代表們,他們以無比的勇氣和愛國心抵制國家捲入分裂的渦流中,他們應該得到整個美利堅民族的感謝和欽佩。

各州政府需要儘快將決議案副本提交給美利堅合眾國總統以及所有擁護統一的各州州長。

——紐約州議會反脫離聯邦決議,譯文抄錄自政治大學的博士論文[8]:109-110

「反脫離聯邦法」[編輯]

自從陳水扁政府在2002年提出一邊一國論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便於往後數年推動反分裂法的立法工作,2005年邀請法律界人士探討如何制定一部反台獨的法律[9]。2005年3月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王兆國邀請眾多學者參與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的草案,並要法學專家與台灣問題專家發表意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多次參加討論會議,從國際法角度研究與香港有關的法律問題,並在座談會中說可參考美國的反脫離聯邦法來制定一部關於國家統一的法律[10]

國際先驅導報向饒戈平詢問,美國南北戰爭前,為阻止堅持奴隸制度南方各州獨立,也曾制定類似法律,《反分裂國家法》的制訂是否有參考外國經驗,饒戈平表示,反分裂法並非中國獨有。在1861年美國南北戰爭爆發前,美國聯邦針對11個南方州脫離聯邦的分離活動制定《反脫離聯邦法》(「Anti-Secession Act」),以聯邦法律的形式出現,對聯邦境內都有效力,是後來用武力對付分裂者的法律依據。饒戈平強調,反分裂法的英文名稱用詞也是「Anti-Secession」,他認為這可以作為一個旁證,證明《反分裂國家法》參考其他國家的相關法律[10]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展開最後一項表決案,會中表決通過了反分裂國家法。法案通過後,現場以熱烈掌聲響應[11]。當時與會的代表形容氣氛嚴肅到「表決時就像心在打鼓」。

《反分裂國家法》的英文譯名曾引發爭議,官方翻譯是「Anti- Secession(脫離)Law」,也基本被西方英文媒體採用,而台北方面堅持認為應該對應其中文含義譯為「Anti- Separation(分離)Law」。最早提出立法建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周洪宇認為,這種譯法參考了美國的《反脫離聯邦法》,讓美國無話可說,台北的反應也說明了這一點,並稱[5]

2005年3月14日,溫家寶北京人民大會堂的國際新聞發布會上回應媒體疑問。在經過台灣年代新聞台的記者過後,一名美國CNN記者提問[12]

溫家寶回應台灣問題純屬中國內政,還舉了美國的類似法律為例[12]

官方宣傳[編輯]

2005年3月16日,劉作奎在《環球時報》第二十三版發表文章介紹《反聯邦脫離法》,描述稱,19世紀中葉美國南方實行的是種植園黑人奴隸制,北方實行的是工商業資本主義制度,兩種制度的對抗日益加劇。1832年11月南卡羅來納州的頑固份子開始討論脫離聯邦的問題。林肯總統選舉獲勝後,南卡羅來納州的議會召集討論,169名代表在45分鐘內沒有經過任何討論,就通過了脫離聯邦的法令。從1860年底到1861年2月初,南卡羅來納、佛羅里達喬治亞阿拉巴馬密西西比路易斯安那德克薩斯7個州紛紛宣布脫離聯邦。面對即將國家分裂的局面,南北各州的美國人民起來擁護聯邦政府。1861年1月11日,紐約州議會通過《反聯邦脫離法》,並很快獲得美國總統批准。這部法律這樣寫道[13]

文章還將林肯總統視為在反聯邦脫離法精神上的實踐者[13]

來自首都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的劉作奎也在《北京檔案》發表文章介紹《反聯邦脫離法》,稱1861年1月11日紐約州議會通過紐約州法院制訂的《反聯邦脫離法》(Anti—secession Resolution),獲美國總統批准,表達了美國人民堅決維護美國統一的決心,並對法案內容進行翻譯:[14]

2005年6月,中國共產黨機關報學習時報》在世界史欄位重點介紹了《反脫離聯邦法》,並聲稱這是美國國會通過的法律。專欄還稱:[15]

2007年,《人民日報》刊發署名文章,針對陳水扁政府入聯公投提出批駁,提及美國《反脫離聯邦法》。文中稱:[16]

中國駐美國大使館刊登了這篇文章[17]

媒體評論[編輯]

反分裂法的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獲得極大美譽,尤其溫家寶在記者會提及該法參照了美國的統一法而制定[13],輿論普遍讚賞。一些中文媒體跟進報道,提及《反脫離聯邦法》[6],也有學術論文比較《反分裂國家法》與《反脫離聯邦法》的差異[18]

羊城晚報》介紹美國、加拿大有關反分裂的法律時稱:[6]

自由時報》報道稱《反分裂國家法》的制訂類比南北戰爭前夕美國聯邦政府制定的《反脫離聯邦法》,試圖阻止美國干預,采訪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陳儀深時對方認為《反脫離聯邦法》與《反分裂國家法》能否類比不值得討論,末尾《新聞小檔案》稱:[19]

新華澳報》讚賞《反分裂國家法》與《反脫離聯邦法》相同的翻譯用詞,評論稱:[20]

蘋果日報指出,溫家寶在記者會提出美國在1861年的兩條反分裂法,分別是《反脫離聯邦法》和《東田納西州反分裂決議案英語East Tennessee Convention》。報導亦對紐約州議會通過這份決議做出解釋:[21]

2021年,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歷史研究院研究員周溯源在《中華讀書報》發表對歷史學者張海鵬的文集研讀札記,提及美國制定的《反脫離聯邦法》阻止聯邦分裂維護美國統一[22]

端傳媒發佈文章稱美國並沒有一部叫做「Anti-Secession Act」的聯邦法律,認為饒戈平所稱美國《反脫離聯邦法》是什麼無從知曉,論文《中國〈反分裂國家法〉與美國〈反脫離聯邦法〉的比較研究》長篇大論卻完全沒有引用和分析《反脫離聯邦法》法條,諷刺作者沒有注意到這部法律不存在,並稱美國在1861年確實修訂過《平叛法》(Insurrection Act),在法律執行受阻時授權總統調用軍隊執行法律,但這部法律沒有提到「反分裂」(Anti-Secession),也沒有談論分裂的法律問題[23]

參見[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1. ^ 军报:坚决维护国家统一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中國新聞網 (解放軍報). 2009-07-10 [2022-08-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8-12). 
  2. ^ LEGISLATIVE PROCEEDINGS.; SENATE. BILLS NOTICED. ASSEMBLY.需要付費訂閱. New York Times. 1861-01-12 [2022-09-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9-22) (英語). 
  3. ^ 3.0 3.1 STATE OF NEW YORK, IN ASSEMBLY. The War of the Rebellion: v. 1-3 [serial no. 127-129] Correspondence, orders, reports and returns of the Confederate authoriites, similar to that indicated for the Union officials, as of the third series, but includeing the correspondence between the Union and Confederate authorities, given in that series. Washington: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2009-01-08: p.60 [1900] [2022-09-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9-15) (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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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王平宇. 美反脫離聯邦法 遭中國誤用. 自由時報. 2005-03-15 [2022-0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28). 
  20. ^ 反分裂法與美國反脫離聯邦法同是正義之劍. 澳門: 新華澳報. 2005-03-07 [2022-06-16]. 
  21. ^ 黃敬平. 國安局長叫民眾上街. 蘋果新聞網. 2005-03-15 [2022-09-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9-22). 
  22. ^ 周溯源. 历史学家视域中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 (PDF). 光明日報 (中華讀書報). 2021-12-22 [2022-04-28].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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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