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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回信券: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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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希望身处国外的收件人予以回信,但又不愿因国际邮资而增加其负担,或者出于礼节,可以将国际回信券一并寄出。收件人即可凭国际回信券回信而不用额外支付国际邮资。但在实际操作中,某些国家的邮局在兑换过程中需要额外补缴一定费用,如芬兰。
如果希望身处国外的收件人予以回信,但又不愿因国际邮资而增加其负担,或者出于礼节,可以将国际回信券一并寄出。收件人即可凭国际回信券回信而不用额外支付国际邮资。但在实际操作中,某些国家的邮局在兑换过程中需要额外补缴一定费用,如芬兰。

==票据价值==
2013年万国邮联函件业务细则({{lang-en|The Letter Post Regulations}})中规定,国际回邮券的计价货币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每份国际回邮券的价值等于0.74份特别提款权。<ref>[http://www.rrt.lt/download/19052/actregulationsletterpostfinalprotocolen(2013).pdf 万国邮联函件业务细则(英文)]</ref>

万国邮联的成员国可以向万国邮联以0.74特别提款权双向兑换国际回邮券,国际回邮券在成员国国内的销售办法由成员国自行决定,但销售价格不应低于0.74份特别提款权。


== 相关 ==
== 相关 ==

2018年5月15日 (二) 16:30的版本

国际回信券的反面,由上至下分別以德文英文阿拉伯文簡體中文西班牙文俄文記載使用方式。国际回信券的正面則為法文

国际回信券(英語:International Reply Coupon, IRC)是由万国邮联发行的一种邮资凭据。

国际回信券服务于1906年万国邮联罗马会议上被正式提出。理论上,国际回信券可在任何一个万国邮联成员国兑换为等价于国际优先函件的最低邮资[1]。根據中華民國《郵政法》第一章第4條第9款之名詞定義,國際回信郵票券是一種「有價證券」[2]

一般用途

在写信给陌生人并期待其回信时,在信封中附上回信邮资是一种通行的礼节。对于国内函件而言,通行的做法是在信内附上邮票;然而对于国际函件,本国邮票未必会被收件人所在国家承认,这便是国际回信券试图解决的问题。国际回信券並非郵票,但卻可用來向郵局兌換郵票,以方便不同國家的民眾,來和外國通信的一項郵政產物。

如果希望身处国外的收件人予以回信,但又不愿因国际邮资而增加其负担,或者出于礼节,可以将国际回信券一并寄出。收件人即可凭国际回信券回信而不用额外支付国际邮资。但在实际操作中,某些国家的邮局在兑换过程中需要额外补缴一定费用,如芬兰。

票据价值

2013年万国邮联函件业务细则(英語:The Letter Post Regulations)中规定,国际回邮券的计价货币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每份国际回邮券的价值等于0.74份特别提款权。[3]

万国邮联的成员国可以向万国邮联以0.74特别提款权双向兑换国际回邮券,国际回邮券在成员国国内的销售办法由成员国自行决定,但销售价格不应低于0.74份特别提款权。

相关

参考资料

  1. ^ 万国邮联关于国际回信券的介绍页面(英文)
  2. ^ 郵政法規 - 郵政法. 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 2011年4月27日修正公布 [2018年5月15日最後閱覽]. 
  3. ^ 万国邮联函件业务细则(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