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權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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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權初步》,是孫中山建國方略》三書之一,合訂成一冊列為「社會建設」。

概要

孫中山為了要實現民權主義,特別重視議事程序。1917年《民權初步》成書,原名《會議通則》;此書乃是專研《羅伯氏規則》(Robert's Rules of Order),並參考美國女權運動者沙德(Harriette R. Shattuck,1850年-1937年)女士之《婦女議事手冊》(The Woman's Manual of Parliamentary Law)一書,全文共十三章、一百條。

會議規範

1953年5月19日,中華民國內政部以孫中山先生《民權初步》為藍本[1],頒布《試行會議規範》(內民字第五○四四○號);1965年7月20日,正式頒布現行的《會議規範》(內民字第一七八六二八號),係輔導社會民眾或團體組織舉行會議時有可遵循運作規範,不具強制性[註 1],非《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命令[2],而是屬《行政程序法》之「行政規則」[註 2],由各該組織章程或會議自行決定是否適用。

因此,《會議規範》不盡然是議事之準繩。不少機關、團體皆有屬於自己內部議事程序,通常稱為「規則」,例如立法院的《立法院議事規則》,行政院、考試院、司法院、監察院亦自訂其議事規則。

2010年,臺灣議事效率促進會把《會議規範》精簡更新為《議事規則範例》,全文33條,適用於中小規模的社團組織[3]

註釋

  1. ^ 但各地方議會議事規則均明訂,未規定者「依會議規範之規定」。甚至過去《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立法院議事規則》等亦曾載明,未規定者「準用會議規範之規定」。
  2. ^ 《會議規範》在內政部民政司網站分類為「民政法令」下的「民政業務行政規則」。

参考文献

  1. ^ 《會議規範》明訂未規定事項「依 國父民權初步之規定」。
  2. ^ ([//web.archive.org/web/20071015031809/https://service.moi.gov.tw/ecss/bin/ite007q0.asp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 請問[會議規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 [會議規範]是否己廢止?]. 內政部部長民意電子信箱. 2009-02-25.
  3. ^ 臺灣議事效率促進會. 議事規則範例. 《黃花崗雜誌》. 2014-04-01, (2014年第1期(總第47期)) [2014-05-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年5月6日).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