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这是本页的一个历史版本,由InternetArchiveBot留言 | 贡献2021年2月12日 (五) 15:39 (补救1个来源,并将0个来源标记为失效。) #IABot (v2.0.8)编辑。这可能和当前版本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法院制度的组织法,1954年9月第一次制定,文化大革命后,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再次制定通过,1983年9月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修改。

《人民法院组织法》共有3章41条,规定中国内地法院系统由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组成,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可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