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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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
Fair Trade Commission(英語)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公平交易委員會會徽
基本信息
機關類型相當中央二級行政機關獨立機關
所屬部門行政院
員額228人(職員203人、技工4人、駕駛7人、工友7人及聘用人員7人)
年度預算額新臺幣3.45億元
(106年度)
授權法源行政院組織法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主要官員
主任委員李鎂
副主任委員陳志民
主任秘書辛志中
任命者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
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
組織編制
內部單位5處、5室
任務編組1個
成立沿革
成立日期1992年1月27日
前身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聯絡信息

會址:行政院中央大樓北棟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之2號12樓
電話+886 2 2351-7588
網站www.ftc.gov.tw

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是中華民國政府競爭法(《公平交易法》)的最高主管機關,職掌為查處《公平交易法》規範的限制競爭以及不公平競爭行為,另公平會為多層次傳銷事業的主管機關。公平會為隸屬行政院之二級獨立機關,為中華民國政府三個二級獨立機關之一,但只有公平會不受行政院訴願管轄,對其行政決定不服必須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公平會置主委、副主委各一人,委員五人,歷屆委員多由法律學者、經濟學者出任。

競爭法(即《公平交易法》)的宗旨,在於維護市場自由與公平的競爭,與其相對的概念是「管制法」,原則上如果事業所屬產業設有管制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事業的經營多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管制法所規範(涉及市場競爭的問題仍然適用公平交易法);即使事業所屬產業沒有管制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業的行為仍然不能違反公平交易法,因為在市場經濟國家,事業的行為仍然要遵守基本的遊戲規則,公平交易法因而有「經濟基本法」之名。公平交易委員會職責在於守護市場機制,並非操控市場,然而媒體及民意代表多誤會公平會為物價管制機關。

歷史

  • 1991年2月4日,公布《公平交易法》。
  • 1992年1月13日,公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1月27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正式成立。2月4日《公平交易法》正式施行。
  • 2011年11月14日,制定公布《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 2012年2月6日,《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實施,全銜更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共7名改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採交錯任期制每2年更換半數委員。為合議制機關,委員會議議案須委員過半數通過後決議。

歷任主任委員

屆次 姓名 就任時間 卸任時間 備註[1]
1 王志剛 1992年1月27日 1995年1月26日
2 王志剛 1995年1月27日 1996年6月9日 連任
代理 趙揚清 1996年6月10日 1998年1月26日 副主委代理
3 趙揚清 1998年1月27日 2001年1月26日 真除
4 黃宗樂 2001年1月27日 2004年1月26日
5 黃宗樂 2004年1月27日 2007年1月26日 連任
代理 余朝權 2007年1月27日 2007年1月31日 副主委代理
6 湯金全 2007年2月1日 2009年7月31日 任內請辭
代理 吳秀明 2009年8月1日 2010年1月31日 副主委代理
7 吳秀明 2010年2月1日 2013年1月31日 真除
8 吳秀明 2013年2月1日 2017年1月31日 連任
9 黃美瑛 2017年2月1日 2021年1月31日
10 李鎂 2021年2月1日 現任

現任委員

  • 李鎂(主任委員,任期2021年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
  • 陳志民(副主任委員,任期2021年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
  • 魏杏芳(任期2015年2月至2019年1月、連任任期2019年2月至2023年1月)
  • 郭淑貞(任期2017年2月至2021年1月、連任任期2021年2月至2025年1月)
  • 洪財隆(任期2017年2月至2021年1月、連任任期2021年2月至2025年1月)
  • 蔡文禎(任期2019年2月至2023年1月)
  • 謝智源(任期2019年2月至2023年1月)

組織架構

公平交易委員會採委員合議制,設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五人,以獨立機關建制。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四年,得連任,採交錯任期制;受有任期保障,不因政黨輪替或內閣改組而解職。委員需獨立行使職權,維持中立,具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全體1/2;且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委員需有法律、經濟、財稅、會計或管理專長,為一專業合議制機關。委員任內如果有《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之行為(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時,得由行政院院長將其免職。

業務單位
  • 綜合規劃處
  • 服務業競爭處
  • 製造業競爭處
  • 公平競爭處
  • 法律事務處
  • 資訊及經濟分析室
內部單位
  • 秘書室
  • 人事室
  • 政風室
  • 主計室
任務編組

主管業務

為競爭法(或稱反托拉斯法)主管機關,主管「事業」之競爭行為,不包含非「事業」所為之行為,亦不含其他不「公平」之行為,如不涉及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消費者」糾紛,則不在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限內。
事業之限制競爭行為
  • 獨占力濫用
  • 結合
  • 聯合行為
  • 垂直轉售價格維持
  • 其他限制競爭行為
事業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 仿冒表徵(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者,依《商標法》處理)
  • 不實廣告
  • 營業誹謗
  • 不當贈品贈獎
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25條)
  • 在法律適用上,必須窮盡《公平交易法》其他條文均不能充分評價「事業」行為時,才可以適用《公平交易法》第25條,並且應以「事業」行為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為要件。


多層次傳銷(另訂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参考文献

  1. ^ 公平交易委員會工作成果報告 (PDF). [2018-01-2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8-01-27).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