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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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又稱行政院院會,是中華民國行政院的決策機關,為《中華民國憲法》第58條所規定設立[1],由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行政院政務委員組成,以行政院院長為主席。行政院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主席。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者公推其中一人代理主席。行政院會議以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行政院會議議決以下事項:
行政院會議原則上每週四舉行,必要時行政院院長得召開臨時會議。
組成人員[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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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58條、《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2條,行政院會議的成員為:
列席人員[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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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院組織法》第11條、《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14條,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 中央銀行總裁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主任委員
- 臺北市市長
- 新北市市長
- 桃園市市長
- 臺中市市長
- 臺南市市長
- 高雄市市長
- 其他經行政院院長邀請或指定之其他相關人員
議事方式[编辑]
行政院會議原則上採用多數決;但可否同票、或行政院院長或主管部會首長有異議時,由行政院院長裁決之。因此,行政院會議雖然屬合議制,也兼有濃厚的首長制色彩。[2]
参考文献[编辑]
- ^ 中華民國憲法§58-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 ^ +{中華百科全書‧典藏版}+. ap6.pccu.edu.tw.
外部連結[编辑]
- (繁体中文)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 行政院內部運作情形
- (繁体中文)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 行政院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