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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醫矛盾是指2019年香港警察與香港醫學界在《逃犯條例》修訂爭議期間產生的矛盾與爭議,其起因可追溯至同年6月12日的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佔領行動,在佔領行動中警察發射布袋鉛彈鎮壓群眾,造成逾20人受傷及多人頭部中槍,警方亦在醫院派出警察員搜捕正接受治療的受傷示威者,而警方在醫院拘捕示威者的做法引起醫學界強烈不滿,多個醫學界組織共同發表聯合聲明,批評警方妨礙醫護人員工作,延誤傷病者求診及治療,破壞醫患之間的信任,令受傷的病患害怕求診及加重傷勢;6月25日,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發聲明反駁,認為相關指責「本末倒置、黑白不分」,又指如醫護人員認為警員阻礙他們工作,懇請醫院管理局撤銷所有醫院警崗服務。

6月26日,警方從伊利沙伯醫院仁濟醫院兩家均曾有警員在院內拘捕示威者的醫院撤走駐院警員,警方發言人表示相關舉動是臨時措施,原兩家醫院警崗駐守的警務人員會調派至醫院周邊範圍巡邏,但會定時返回警崗為有需要人士提供服務。警方的舉動被批評是向醫方「發脾氣」以及繼續容忍警權過大的表現。根據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在2002年的解釋,派駐警崗的警員的主要職責是為醫護人員與警方單位聯絡,設置警崗的目的也並非專為維持急症室的公共秩序或護衞醫護人員,強調警員都會緊守崗位,執行警務職責。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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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2日,在《送中條例》爭議引發的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佔領行動期間,大量原先於香港島金鐘添馬公園一帶集會的市民突然衝出夏慤道龍和道以阻止香港立法會二讀草案[1]。警察發射布袋鉛彈鎮壓,逾20人受傷且多人頭部中槍[2]。警方在警民衝突中拘捕最少11人[3],並在醫院派出便衣警察搜捕正接受治療的受傷示威者,又任意向醫護人員搜證,被指侵犯病人私隱,引發醫患信任危機[4][5][6]

此外,香港警隊在6月12日的處理手法引起各界批評,其中國際特赦組織確認香港警隊在當天大體和平的示威中使用不必要及過份武力,違反國際人權法[7][8]。警方亦並指在內部加緊對警員的身體和思想控制,強化警員對示威者的仇恨[9]

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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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醫院拘捕示威者的做法引起醫學界強烈不滿,多個醫學界組織在6月14日共同發表聯合聲明,批評警方妨礙醫護人員工作,延誤傷病者求診及治療,破壞醫患之間的信任,令受傷的病患害怕求診及加重傷勢;聲明亦提到,包括市民及執法者在內的任何人如無在事先通知情況下遊走進入醫療之範圍,有可能妨礙醫護人員工作,延誤傷病者求診及治療,而警方是次於公院內作出拘捕,與慣常做法有異;此外,聲明亦指出有便衣探員在醫院範圍內遊走,有機會侵犯病人私隱,導致醫患之間互相猜疑[4][10]

6月23日,82名醫學界、衛生服務界及法律界香港特首選委發表聯合聲明,促警方勿在醫院阻礙救援及非法蒐證,當中包括由香港大律師、事務律師、法律系學生及擁有法律學位的人士所組成的專業團體法政匯思。衛生服務界選委洪梓然表示,有醫護人員稱警員涉疑在醫院對護士作出「恐嚇」行為,例如有沒有佩戴委任證的警員到急症室不同病區偷聽醫護人員的說話,甚至用較為粗魯的語氣去恐嚇護士,以取得病人的資訊。醫學界選委黃任匡表示,除非是法例要求,或傷者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嚴重傷害,否則警方要獲得病人同意才能索取病人資料,他批評警員不是法律,呼籲警方循正當途徑申請資料。另外,他認為醫管局應發出清晰指引,說明醫護在何時才需要報警以及如何應對警方的施壓。法政匯思召集人吳宗鑾指出,如警方涉非法蒐證,相關證據或未能呈堂,但亦有可能被法庭接納,證據一旦呈堂,被告將「無仇報」,呼籲警方尊重病人私隱。他又指出,如被捕者認為警方蒐證方式不當,有權向私隱專員公署或投訴警察課投訴。[11]

警方發言人在回應中稱警方有權在毋須手令下行使拘捕權力,其根據是《警隊條例》第50條,發言人指,條例中列明如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有人干犯可被判監的罪行或在訂明的情况下,可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行使拘捕權力。發言人又指,駐守醫院的警方會主動跟進急症室求診者的可疑傷勢,以及警方在醫院調查任何個案或進行任何行動時不會阻礙任何人接受治療,亦絕對尊重病人私隱。發言人表示如對警方有任何指控,歡迎向警方提供具體證據以作跟進,又表示對一些「沒有事實根據的指控」表示遺憾[11]

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在6月25日為警員搜證方法作出辯解,協會指,防止和偵察罪案的目的獲私隱條例豁免規限,又認為在保障個人私隱與追緝刑事犯罪者之間應有輕重先後之分, 以及指責警方在醫院拘捕罪犯,才是不負責任地妄顧公眾安全。在警員「滋擾醫護人員、妨礙救護工作」的指責方面,協會要求請批評者提交相關證據,若然並非事實便要「向3萬名警察致歉」,又表示如醫護人員繼續認為警員是阻礙他們工作,懇請醫管局撤銷所有醫院警崗服務[12]

對於警方的相關回應,醫生組織杏林覺醒成員黃任匡醫生指出,香港警務處實際上受《公開資料守則》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私隱條例)所規限,而根據《警察通例》第76-04(2)章,警員須遵守私隱條例所訂定的保障資料原則。雖然可以就「偵測或防止罪行」引用豁免條款,但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公署在2019年6月23日發出的新聞稿,「醫院是沒有責任去引用此項豁免而提供資料。引用此項豁免,醫院需要審視情況是否合乎規定,自行決定是否引用這項豁免」,即是引用豁免的決定權醫院一方。新聞稿雖然表示不能以私隱作為「擋箭牌」,但同時提到警察須要在「調查某宗刑事案件並持有懷疑涉案人士的有關資料」,方可向醫院取得所需資料,不能夠漫無目的地向醫護人員取得資料,因為「任何機構若漫無目的或過份地收集資料或在沒有法律基礎下要求或誤導其他機構提供資料,則有可能違反《私隱條例》的規定」,他亦引用私隱專員指出的重點:「此項豁免並無賦予執法機關任意收集資料的權力……否則執法機構可能因誤導醫院或濫權而違反《私隱條例》第58條。若雙方有爭議,要求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請搜查手令」[13]


引用《個人資料條例》中的轄免。對它們如此大放厥辭,已有不少人作出回應 [1]。然而,法夢希望再次從法律方面解釋私隱條例對警方的規限,以及警方向醫院收集病人資料的正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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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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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逃犯條例‧夏慤道持續更新】示威者掘磚 警施胡椒噴霧驅趕. 香港01. 2019-06-12 [2019-06-12]. 
  2. ^ 衝擊立法會:早上亂局 一片睇晒. on.cc東網. 2019-06-12 [2019-06-12]. 
  3. ^ 反送中示威81人受傷送院 警方以暴動相關罪行拘捕最少11人. 香港經濟日報. 2019-06-14 [2019-06-15]. 
  4. ^ 4.0 4.1 醫學界促警方避免醫院內拘捕求診示威者 醫管局:致力保障病人私隱. 明報. 2019-06-14 [2019-06-15]. 
  5. ^ 【逃犯條例】伊院院長:嚴肅跟進疑院內泄露病人資料. 明報. 2019-06-20. 
  6. ^ 6.0 6.1 偵查罪行非擋箭牌ㅤ警方搜證必須公平合法. 立場新聞. 2019-06-26. 
  7. ^ HOW NOT TO POLICE A PROTEST: UNLAWFUL USE OF FORCE BY HONG KONG POLICE. 國際特赦組織. 2019-06-21. 
  8. ^ David Pierson. Once known as ‘Asia’s finest,’ Hong Kong police now stand accused of brutality. 洛杉磯時報. 2019-06-20. 
  9. ^ 從警署被捕到612佔領,一個「傘後一代」抗爭者的四個夜晚. 端傳媒. 2019-06-26. 
  10. ^ 10.0 10.1 【逃犯條例】醫學界發聲明促警方勿在醫院作拘捕:與慣常做法有異. 香港01. 2019-06-14. 
  11. ^ 11.0 11.1 法政匯思指5傷者3公院被捕 醫護法律82選委促警勿非法蒐證. 明報. 2019-06-24. 
  12. ^ 【金鐘衝突】員佐級協會發聲明反駁醫護界 伊院仁濟今午無警員駐守警崗. 852郵報. 2019-06-26. 
  13. ^ 黃任匡. Sorry,我真係嬲咗. 立場新聞. 201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