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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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室法庭(英語:Star Chamber)又稱星室法院,成立于1487年,由于位于西敏宮一个屋顶有星形装饰的大厅而得名,最初是由亨利七世创建的、平行于衡平法院的独立机构。创立之初为求制衡权贵阶层,被赋予了较大权力,都铎时代曾一度以高效与灵活度而广受好评,但也由于其权力不受约束而时常被用于政治目的。[1]
伊丽莎白一世期间,出版控制的管辖权被移交给高级委员会与星室法庭;此后,于查理一世期间,由于对出版物的管制,星室法庭逐渐获得箝制言論自由之恶名。[2]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專門對付與君王唱反調的克爾文派清教徒,1641年7月英國內戰前夕,由长期议会通过法案予以取缔关闭。
規程
[编辑]此法庭開審時,兩造無權聽審,聽證亦不須證人到場,而採用文字傳達,形同秘密審判。兩造並無一般普通法法庭所認可的權利,也無陪審團的建制,一切悉聽法官的心證。本法庭有各種刑罰及刑求的權力,但不包括死刑。
影響
[编辑]此法庭與英國樞密院、英國高等法院等機構,构成英国史上君主專制最重要的國家機器,特别是在惩治出版商上一直充当急先锋的角色,美国新闻史学家埃默里稱“成为英国报纸出现前一长段历史中禁止自由发表意见的又一障碍”。英国许多新聞界先驱都受过这个机构的传讯、折磨或监禁。星室法庭也成为英国专制制度的象征。但是星室法庭对圈地运动的态度,则是始终从法律角度予以阻挡。
對美國憲制的影響
[编辑]歷史上星室法庭的濫權,被參考為憲法第五修正案背後,防止自证其罪的原始主因[3]。第五修正案中「強迫作證」的含義——即容許被告人「引用第五條」(plead the Fifth)而不自證有罪的條件——通常就是參照星室法庭的審訊方式而定[3]。
如美國最高法院在判詞中描述:「星室法庭在某幾個世紀裡,象徵著對基本個人權利的無視。星室法庭是要求被告人,必須有法律顧問的陪同列席。被告人對於控訴書的回答,是只有法律顧問簽字的情況下,才會被採納。當法律顧問拒絕簽字,無論是出於何種理由, 被告人就會被認為是已經認罪」[4]。
參考文獻
[编辑]- ^ S.B. Chrimes. Henry VII.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2: 99.
- ^ Clegg, Cyndia Susan. Censorship and the law: the Caroline inheritance. Press Censorship in Caroline England 2009.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23.
- ^ 3.0 3.1 Pennsylvania v. Muniz, 496 U.S. 582, 595–98 (1990)
- ^ Faretta v. California, 422 U.S. 806, 821–22 (1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