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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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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签署日1988年1月25日
2010年5月27日(2010议定书)
签署地点 法国斯特拉斯堡
生效日1995年4月1日
2011年6月1日(2010议定书)
缔约方141(截至2020年12月9日)[1]
保存处欧洲委员会秘书长
经合组织秘书长
语言英文、法文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英语: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x Matters),是1988年欧洲委员会经合组织共同制订的国际公约,后经2010年议定书修订。经2010年议定书修订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于2011年6月1日生效。[2]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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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缔约国考虑到人员、资本、货物和服务跨国流动的发展,本身虽益处颇多,但也增加了避税逃税的可能性,因此税务机关之间需加强合作;对近年来在国际层面为打击避税和逃税所作的各种努力表示欢迎;考虑到为促进各类涉税问题中各种形式的征管协助,同时确保纳税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各国有必要协同努力。为此各缔约国制订本公约各条款。[3]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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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3]所指征管协助包括:

  1. 情报交换,包括同期税务检查及参与境外税务检查;
  2. 追索协助,包括保全措施;
  3. 文书送达。

公约对上述协助做了具体规定。

公约适用以下税种:

  1. 以缔约方名义征收的对所得或利润征收的各种税;
  2. 以缔约方名义征收的除对所得或利润所征税种之外,对资本利得单独征收的各种税;
  3. 以缔约方名义征收的对财产净值征收的各种税;
  4. 以缔约方国家层面以下的政治机构或地方机构名义征收的有关所得、利润、资本利得或财产净值的各种税;
  5. 应支付给中央政府或社会保险机构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费用;
  6. 除关税外,以缔约方名义征收的:
    1. 遗产税继承税赠与税
    2. 不动产征收的各种税;
    3. 一般消费税,如增值税销售税
    4. 对货物或劳务征收的特别税种,如消费税
    5. 对使用或拥有机动车辆而征收的各种税;
    6. 对使用或拥有除机动车辆以外其他动产所征收的各种税;
    7. 任何其他税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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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JURISDICTIONS PARTICIPATING IN THE 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X MATTERS (PDF). OECD. [2020-12-28].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11-15) (英语). 
  2. ^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经2010年议定书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0-12-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14) (中文(简体)). 
  3. ^ 3.0 3.1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经2010年议定书修订) (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020-12-28].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2-07-11) (中文(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