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
簽署日1988年1月25日
2010年5月27日(2010議定書)
簽署地點 法國斯特拉斯堡
生效日1995年4月1日
2011年6月1日(2010議定書)
締約方141(截至2020年12月9日)[1]
保存處歐洲理事會秘書長
經合組織秘書長
語言英文、法文

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x Matters),是1988年歐洲理事會經合組織共同制訂的國際公約,後經2010年議定書修訂。經2010年議定書修訂的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於2011年6月1日生效。[2]

背景

[編輯]

各締約國考慮到人員、資本、貨物和服務跨國流動的發展,本身雖益處頗多,但也增加了避稅逃稅的可能性,因此稅務機關之間需加強合作;對近年來在國際層面為打擊避稅和逃稅所作的各種努力表示歡迎;考慮到為促進各類涉稅問題中各種形式的征管協助,同時確保納稅人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各國有必要協同努力。為此各締約國制訂本公約各條款。[3]

內容

[編輯]

公約[3]所指征管協助包括:

  1. 情報交換,包括同期稅務檢查及參與境外稅務檢查;
  2. 追索協助,包括保全措施;
  3. 文書送達。

公約對上述協助做了具體規定。

公約適用以下稅種:

  1. 以締約方名義徵收的對所得或利潤徵收的各種稅;
  2. 以締約方名義徵收的除對所得或利潤所徵稅種之外,對資本利得單獨徵收的各種稅;
  3. 以締約方名義徵收的對財產淨值徵收的各種稅;
  4. 以締約方國家層面以下的政治機構或地方機構名義徵收的有關所得、利潤、資本利得或財產淨值的各種稅;
  5. 應支付給中央政府或社會保險機構的強制性社會保險費用;
  6. 除關稅外,以締約方名義徵收的:
    1. 遺產稅繼承稅贈與稅
    2. 不動產徵收的各種稅;
    3. 一般消費稅,如增值稅銷售稅
    4. 對貨物或勞務徵收的特別稅種,如消費稅
    5. 對使用或擁有機動車輛而徵收的各種稅;
    6. 對使用或擁有除機動車輛以外其他動產所徵收的各種稅;
    7. 任何其他稅收。

參考文獻

[編輯]
  1. ^ JURISDICTIONS PARTICIPATING IN THE 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X MATTERS (PDF). OECD. [2020-12-28].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11-15) (英語). 
  2. ^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经2010年议定书修订).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資料庫. [2020-12-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中文(簡體)). 
  3. ^ 3.0 3.1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经2010年议定书修订) (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2020-12-28].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2-07-11)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