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
外觀
簽署日 | 1988年1月25日 2010年5月27日(2010議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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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法國斯特拉斯堡 |
生效日 | 1995年4月1日 2011年6月1日(2010議定書) |
締約方 | 141(截至2020年12月9日)[1] |
保存處 | 歐洲理事會秘書長 經合組織秘書長 |
語言 | 英文、法文 |
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x Matters),是1988年歐洲理事會和經合組織共同制訂的國際公約,後經2010年議定書修訂。經2010年議定書修訂的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於2011年6月1日生效。[2]
背景
[編輯]各締約國考慮到人員、資本、貨物和服務跨國流動的發展,本身雖益處頗多,但也增加了避稅與逃稅的可能性,因此稅務機關之間需加強合作;對近年來在國際層面為打擊避稅和逃稅所作的各種努力表示歡迎;考慮到為促進各類涉稅問題中各種形式的征管協助,同時確保納稅人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各國有必要協同努力。為此各締約國制訂本公約各條款。[3]
內容
[編輯]公約[3]所指征管協助包括:
- 情報交換,包括同期稅務檢查及參與境外稅務檢查;
- 追索協助,包括保全措施;
- 文書送達。
公約對上述協助做了具體規定。
公約適用以下稅種:
- 以締約方名義徵收的對所得或利潤徵收的各種稅;
- 以締約方名義徵收的除對所得或利潤所徵稅種之外,對資本利得單獨徵收的各種稅;
- 以締約方名義徵收的對財產淨值徵收的各種稅;
- 以締約方國家層面以下的政治機構或地方機構名義徵收的有關所得、利潤、資本利得或財產淨值的各種稅;
- 應支付給中央政府或社會保險機構的強制性社會保險費用;
- 除關稅外,以締約方名義徵收的:
參考文獻
[編輯]- ^ JURISDICTIONS PARTICIPATING IN THE 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X MATTERS (PDF). OECD. [2020-12-28].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11-15) (英語).
- ^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经2010年议定书修订).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資料庫. [2020-12-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中文(簡體)).
- ^ 3.0 3.1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经2010年议定书修订) (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2020-12-28].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2-07-11)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