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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国民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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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国民审查(日语: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国民審査さいこうさいばんしょさいばんかんこくみんしんさ)是依据《日本国宪法》第79条与《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国民审查法》(日语: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国民審査法)(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136号)规定之最高裁判所裁判官的国民审查解职制度。

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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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日本国宪法》第79条第1、2项:

  • 最高法院由任该法院院长的法官及按法律规定名额的其他法官构成之。除任该院院长的法官外其余法官由内阁任命之。最高法院法官之任命,在其任命后第一次举行众议院议员总选举时交付国民审查,自此经过十年之后第一次举行众议院议员总选举时再次交付审查,以后准此。
  • 在前项审查中,投票者以多数通过决议罢免某法官时,此法官即被罢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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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法官任命后第一个众议院议员总选举日(最高裁判所裁判官民审查法第二第一项)。此后每十年的众议院议员总选举日(最高裁判所裁判官民审查法第二第二项、日本国宪法第七十九第一项)

投票区域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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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票区域:全都道府县(最高裁判所裁判官民审查法第三
  • 审查资格:所有拥有众议院 (日本)众议员投票权的公民(最高裁判所裁判官民审查法第四)。依据公职选举法日语公職選挙法(日语:公職選挙法)第100条第1项,无法选出众议员的选区仍可进行审查投票(最高裁判所裁判官民审查法第二十五第一项)。

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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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无记名投票,在投票用纸上,将想要罢免的法官名字做上X的记号,不想罢免该名法官则不做任何记号(最高裁判所裁判官民审查法第十五)。但是记载X以外的记号或非本人亲自做记号者无效(最高裁判所裁判官民审查法第二十二)。

审查分会与审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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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查会:于中央选举管理会日语選挙管理委員会选定之场所开会,会长自中央选举管理会选任。收到各分会长堤交之报告后,于当日或翌日召开审查会,并将各法官同意罢免与不同意罢免票数等调查结果报告交给中央选举管理会(最高裁判所裁判官民审查法第三十、三十一)。
  • 审查分会:于各都道府县厅或各都道府县之选举管理委员会(日语:選挙管理委員会)选定之场所开会,分会长自各都道府县之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任。完成调查后填写审查分会录,将各法官同意罢免与不同意罢免票数等调查结果报告给审查会长(最高裁判所裁判官民审查法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

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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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人达总选举人人数的百分之一,且同意罢免票多于不同意罢免票(最高裁判所裁判官民审查法第三十二)。

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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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选举管理会接到审查会长报告之时,立即告知并公告受罢免法官,并由总务大臣通知日本内阁总理大臣(最高裁判所裁判官民审查法第三十三)。若被罢免之法官提起审查无效或罢免无效之诉讼时,则罢免日改为裁判确定或诉讼不再系属于法院之时(最高裁判所裁判官民审查法第三十五)。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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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查无效:对审查效力有疑义者,审查人或被罢免之法官得于公告后三十日内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诉讼(最高裁判所裁判官民审查法第三十六)。
  • 罢免无效:对罢免效力有疑义者,审查人或被罢免之法官得于公告后三十日内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诉讼(最高裁判所裁判官民审查法第三十八)。

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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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审查或罢免无效之诉讼,经法院裁定一部或全部无效时,再次投票审查,但不再次投票也可以确认审查结果时,得召开审查会确定(最高裁判所裁判官民审查法第四十三)。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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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利益等相关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禁锢或五十万日圆以下罚金)最高裁判所裁判官民审查法第四十四)。
  • 妨害他人审查之自由,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禁锢或一百万日圆以下罚金(最高裁判所裁判官民审查法第四十六)。
  • 独立行政法人之相关公务员滥用或怠慢职权妨害审查自由者处四年以下之禁锢(最高裁判所裁判官民审查法第四十七)。
  • 陈述被罢免人相关虚伪事实者,处二年以下之禁锢或五十万日圆以下罚金(最高裁判所裁判官民审查法第四十八)。
  • 公职选举法第227、234、237、238、255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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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高裁判所裁判官民审查法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 公职选挙法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3. 総务省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国民审查制度の概要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4. 日本国宪法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5. 立法院国会季刊第47卷第1期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6. 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国民审查って何?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关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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