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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总督府文官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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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总督府帽徽
台湾总督府医学校的教师制服
第16任台湾总督,中川健藏,敕任官服制。

台湾总督府文官服装日本统治台湾期间对官员制服的规范样式,依官等区分为三种。明治32年(1899年),台湾总督府公布“台湾总督府文官服制”以及“台湾总督府文官服制规则”,同年5月1日施行,时任总督为儿玉源太郎。其后历经多次的更动与修改,大正九年(1920年)做的修改最大,明显区分出前期与后期;最大特色为“台字章”的使用,此纹章为日本统治台湾时期的政府徽章。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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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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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官等旧制

总督府文官服装在官等区分上,依照日本旧时官员阶级体制,分为高等官与一般官吏,高等官包含亲任官敕任官奏任官判任官则为一般官吏。官吏以外则为官方任用之雇员、佣人等。除了“亲任式”天皇亲自任命之亲任官外,将高等官分为九等。在台湾亲任官只有一人,即为当时的台湾总督。经历多次新增或是废除,大正九年(1920年)时,做了大幅度的变更,主要特征为:将上衣钮扣改为隐藏式,帽章改为台字章,袖章统一为一条黑带子。

官等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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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敕任官(简任官):一等到二等,须由天皇敕令之。
  • 奏任官(荐任官):三等到九等,内阁大臣任命之。
  • 判任官(委任官):九等以下,台湾总督自行任命即可。

服制施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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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总督府、法院、检察局、州厅、台湾总督府所属官署、各学校。

服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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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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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穿旧式服装的士林国民小学第四任校长,前田孟雄,判任官
上衣
项目 敕任官 奏任官 判任官 备 注
材质 冬季:藏青色罗纱布。夏季:灰色亚麻布。
样式 立襟,对开夹克式,单行扣子,五颗。 大正九年(1920年)废止
立襟,对开夹克式。中央扣子遮布,七子织黑毛线,宽六分。左右下方各一口袋,开口处为七子织黑毛线,宽三分。 大正九年(1920年)修订
袖章 正面袖口处半圈:一条金色线,三分五厘;一条褐色线,一分。钮扣为金色台字章扣,宽七分。 大正九年(1920年)废止
金色台字章,三个。 金色台字章,二个。 金色台字章,一个。
袖口处正面半圈:一条七子织黑毛线,宽六分。夏季时改为白色。 大正九年(1920年)修订
肩章安插处 上衣肩处一条金丝线,宽五分。 上衣肩处一条金丝线,宽四分。 上衣肩处一条金丝线,宽三分。 大正九年(1920年)废止
上衣肩处改为一条七子织黑毛线,宽五分。 大正九年(1920年)修订

肩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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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着新式服装的嘉义农林学校第三任校长,岛内道明,奏任官
肩章
项目 敕任官 奏任官 判任官 备 注
样式 肩章长五寸五分,宽四寸一分,金线制。金丝制的台字章,边长七分。钮扣为金色台字章扣,宽四分。
三个台字章。金线流苏外圈21条,长三寸三分,粗三分;内圈19条,长二寸七分,粗二分五厘。 二个台字章。金线流苏21条,长二寸,粗三分。 一个台字章。无金线流苏。

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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裤子
项目 敕任官 奏任官 判任官 备 注
材质 冬季:藏青色罗纱布。夏季:灰色亚麻布。
样式 普通长裤。

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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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绣实物的简略帽章
帽子
项目 敕任官 奏任官 判任官 备 注
正帽 材质 藏青色罗纱布(夏季附有白色遮阳帽套)
样式 圆形,附帽檐。帽绊两端各附一个直径四分的金色台字章扣。
帽顶有一圈褐色条,宽一分。 大正九年(1920年)废止
徽章 帽章直径直径一寸五分,金属制旭日章。 大正九年(1920年)废止
帽章底座直径一寸五分,深褐色绒布制。徽章为台字章与九重桐;叶片与台字章为金色,花为银色。 大正九年(1920年)修订
帽墙环绕三条,宽四分的金色饰线。 帽墙环绕二条,宽四分的金色饰线。 帽墙环绕一条,宽四分的金色饰线。
便帽 材质 藏青色罗纱布(夏季附有遮阳帽覆) 大正九年(1920年)新增
样式 圆形,附帽檐。帽绊两端各附一个直径四分的金色台字章扣。
徽章 帽章与正帽相同。帽墙环绕一条七子织黑毛线,宽一寸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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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剑,由左排序为敕任、奏任、判任
短剑,由右排序为敕任、奏任、判任
项目 敕任官 奏任官 判任官 备 注
长剑 剑柄为长五寸,附台字章两个,顶部有樱花一朵。剑鞘为黑色皮革,长二尺三寸。带剑绪。
剑柄为白鲛皮。护拳、剑柄、刀鞘头部及尾部有带叶樱花两组。 剑柄为白鲛皮。护拳、剑柄、刀鞘头部及尾部有带叶樱花一组。 剑柄为黑鲛皮。护拳、剑柄、刀鞘头部及尾部仅有叶片纹饰。
短剑 剑柄长三寸五分,附台字章两个,顶部有樱花一朵。剑鞘为黑色皮革,长一尺。不带剑绪。 明治四十四年(1911年)新增。
大正九年(1920年)废止
剑柄为白鲛。刀鞘头部及尾部有带叶樱花两组。 剑柄为白鲛。刀鞘头部及尾部有带叶樱花一组。 剑柄为黑鲛。刀鞘头部及尾部仅有叶片纹饰。

剑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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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左排序为敕任、奏任、判任
剑绪
项目 敕任官 奏任官 判任官
样式 附葫芦纽,椭圆鞠型金丝丸,长一寸四分,宽一寸一分。葫芦钮,长一寸,宽二分。 长椭圆鞠型金丝丸,长一寸五分,宽九分。 长椭圆鞠型银丝丸,长一寸一分,宽八分。

剑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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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带头部的唐草与樱花纹
头盔帽(ヘルメット帽)
剑带
项目 敕任官 奏任官 判任官
样式 黑革制腰带,宽一寸一分,长二尺五分。剑钩带宽七分。小皮带长八寸。圆形金色皮带头,直径一寸三分,外圈为樱花、樱叶与唐草纹环绕,中央单置台字章一个,边宽六分。

外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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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套
项目 敕任官 奏任官 判任官 备 注
甲种 材质 藏青色罗纱布 大正九年(1920年)废止
样式 折襟,前方交叠式,双排钮扣,左右各六个,左右下方有口袋;后方开衩,附有扣带,七个钮扣。袖口处正面半圈,一条一分的褐色线,附有宽七分的台字章。
袖章 台字章三个。 台字章二个。 台字章一个。
雨帽 藏青色罗纱布
乙种 材质 藏青色罗纱布 明治四十四年(1911年)新增。
大正九年(1920年)废止
样式 斗篷式,长度到膝盖为限。离襟口二寸处,有三个宽五分五厘的黑角扣。
雨帽 藏青色罗纱布

名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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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头盔帽(ヘルメット帽):俗称的探险帽(Pith helmet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主要因应台湾夏季炎热。
  2. 日覆:遮阳布或是帽覆,搭配帽子使用,遮阳用。
  3. 七子织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日文又作鱼子织、斜子织,运用经纬纱变化的平织法,使表面呈现像鱼子般的颗粒状。
  4. 夏季服装材质可用灰色麻布或是灰色罗纱。
  5. 日治时代的长度单位为现今的台制单位。一分=0.3公分、一寸=3公分、一尺=30公分

机关职务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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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除了配戴勋章与记章,台湾总督府制定“特别徽章”,给所属职员,表达所在的机关、职务、地位等讯息。


台湾总督府文官特别徽章

梧桐叶枝与菊花枝叶合抱台字章
大小:六分五厘,依徽章底部颜色区分所属:
台湾总督府职员-浅蓝色
下列六点外的民政所属官厅职员-浅蓝色

  1. 临时台湾总督府工事部职员-蓝色
  2. 台湾总督府专卖局-紫色
  3. 台湾总督府邮便局-褐色
  4. 台湾总督府作业所-绯色
  5. 台湾总督府阿里山作业所-绿色
  6. 台湾总督府厅职员(包含小学校公学校职员)-橘色

台湾总督府台北电气作业所职员
大小:六分
闪电纹与台字章

台湾总督府土木部职员(电气相关业务)
大小:五分五厘
闪电纹与台字章

台湾总督府作业所职员(电气、水道)
大小:六分五厘
闪电纹、水字及台字章

台湾总督府台湾总督府厅林务手
大小:六分五厘
鹿角合抱中央山字与台字章

台湾总督府港务局官吏
大小:一分四厘
樱花与关字

台湾总督府府铁道部(大正)
大小:六分五厘
火车车轮与铁轨断面

台湾总督府府铁道部(昭和)
大小:八分
樱叶、樱蕾合抱桐纹与台字章

蚕种取缔员徽章
大小:八分
外围蚕茧,台字章与蚕字

肥料检查定员徽章
大小:一寸
桐纹与台字章、肥检字样

判任文官担任巡查、消防手之徽章
大小:四分
九重桐与台字章

台湾总督府专卖局官吏
大小:一寸一分
台字章与专字样

植物检查员徽章
大小:七分
桐纹与台字章、植检字样

邮便局监视员、船内邮便系员及
铁道邮便系员之徽章
大小:八分
樱花与车轮、邮政符号

临时台湾土地调查局职员
大小:五分五厘
方位标志与台字章、调字样

服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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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着敕任官文官大礼服的杜聪明博士
  • 第一条:台湾总督府文官的服装,除非另有规定外,一切依本规则施行。
  • 第二条:服装可做为礼服、常服两种,穿着配件如下:
    • 礼服:正帽,上衣,裤子,肩章,剑,剑绪,手套,下襟,下袖,鞋子。
    • 常服:正帽,上衣,裤子,手套,下襟,下袖,鞋子。
  • 第三条:在台湾时,礼服用作为大礼服与通常礼服;常服则为日常办公勤务时穿着。
  • 第四条:夏季服装为炎热暑季时所穿着,并可搭配日覆使用。夏季服装穿着时间:
    1. 台北州新竹州花莲港厅澎湖厅,从五月一日到十月十五日。
    2. 台中州台南州高雄州台东厅,从四月十六日到十一月十五日。
    • 若有特殊状况,由当地长官报备台湾总督,认可后方可变更。
  • 第五条:夏季时头盔帽限于常服使用。头盔帽[永久失效链接]若为灰色,日覆亦用灰色。
  • 第六条:四月一日到十一月三十日,应于帽子加上日覆。
  • 第七条:户外(屋外,工场,机关室,汽车,汽船,仓库)从事测量,调查,检查,税务,作业,工事者,夏季常服的衣裤用灰色。
  • 第八条:长剑应用剑带上的挂钩带吊着,并将剑带系于上衣之下。
  • 第九条:剑绪应缠绕系于长剑的剑柄上。
  • 第十条:删除
  • 第十一条:勋章与记章得配戴于服装上。
  • 第十二条:手套为白色,常服时限用灰色或是褐色。
  • 第十三条:下襟与下袖为白色。
  • 第十四条:鞋子为黑色皮革制,夏季服装时则为白色。常服遇雨天时应穿着长靴。旅行或是职务上之必要时,可穿草鞋与脚袢。

服制规则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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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规则由发布日,明治四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起施行,但是配剑从明治四十四年八月三日起;头盔帽的用法可到明治四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头盔帽[永久失效链接]只可在常服时使用,限白色)。
  2. 台湾总督决定官吏待遇的职员适用本规则。
  3. 所属官署的职员及员工便服不予规定。

大礼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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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礼服除了台湾总督府服制中的礼服以外,同时尚有日本的“文官大礼服(日文)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为明治时期仿燕尾服样式制作,依官等不同而在服装与帽子的刺绣、饰毛、钮扣、标线、颜色上做区别。

规则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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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制规则通用的其他职务

厅警察医,监狱医,监狱药剂师,铁道医,铁道药剂师,铁道医院主事,递信保健技师,递信保健技手,专卖局医,务手,刑务所教师,作业技手,国民学校准训导,判任官待遇者。

  • 另有订定服制规则的职务

警察官,法院判官,法院检察官,法院书记,税关职员,税关监吏补,监狱职员,女监职员,专卖局食盐监视员,米谷检查员,铁道职员,官国币社以下神社币帛供进使,神官神职服。

  • 各机关的服制若有其他变更,上呈台湾总督,许准后即可施行。

总督府府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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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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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三十二年(1899年)03月10日第475号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公告敕令第三十九号:天皇许可台湾总督府文官服制,内务大臣侯爵西乡从道签署。台湾总督府文官的服制,如表内所列订,施行日期由台湾总督决定。

明治三十二年(1899年)03月21日第484号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府令第十七号:自明治三十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台湾总督府文官服制。
  • 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台湾总督府文官服装规则与服装备注。台湾总督男爵儿玉源太郎

明治四十四年(1911年)05月12日第3231号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敕令第百四十三号,服制更改:
    1. 佩剑改分常剑与短剑。
    2. 外套改分甲种与乙种。
  • 服装备注更动:
    1. 夏季制服可改为灰色麻布或灰色罗纱材质。
    2. 头盔帽只可在常服时使用,限白色。
    3. 制服可作为礼服或常服用。
  • 常服时肩章与长短剑的使用,由台湾总督决定。

明治四十四年(1911年)05月13日第3232号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训令第八十七号:订定新的服装规则,作废明治三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的服装规则。台湾总督伯爵佐久间左马太。
  • 服装备注更动:本规则由发布日起施行,但是配剑从明治四十四年八月三日起;头盔帽的用法可到明治四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头盔帽只可在常服时使用,限白色)。

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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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二年(1913年)03月14日第171号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敕令第十七号:服装备注更动,台湾总督决定官吏待遇的职员适用本规则。

大正八年(1919年)10月7日第1944号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敕令第四百三十号:服装备注更动,所属官署的职员及员工便服不予规定。

大正九年(1920年)04月12日第2087号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府令第二十一号:于大正九年九月三十日前仍得着用从前之制服。
  • 训令第四十四号:服装规则修订
    • 第二条:礼服中的“帽”改为“正帽”,“长剑”改为“剑”,“短剑”删除。
    • 第三条:“礼服”下加上“在台湾时”。
    • 第八条:“佩剑”改为“剑”。
    • 第九条:“长剑”改为“剑”。
    • 第十条:删除。

大正九年(1920年)04月22日第2095号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敕令第九十二号:服制更改
    1. 更改上衣的样式、袖章,取消外露钮扣。
    2. 更改肩章背面
    3. 更改帽子的帽章,新增便帽。
    4. “佩剑”改为“剑”(长剑)。
    5. 外套的部分删除

大正九年(1920年)05月28日第2121号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训令第八十二号:服装规则修订
    • 第四条:新增加日覆的使用。
    • 第五条:头盔帽若为灰色,日覆亦用灰色。
    • 第六条:上述时机时,应于帽子加上日覆。

大正十一年(1922年)05月2日第2643号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训令第九十一号:修订第七条:夏季常服的衣裤限用灰色。

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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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十一年(1936年)12月25日第2867号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训令第六十五号:修订
    • 第四条:夏季服装穿着时间:
    1. 台北州新竹州花莲港厅澎湖厅,从五月一日到十月十五日。
    2. 台中州台南州高雄州台东厅,从四月十六日到十一月十五日。若有特殊状况,由当地长官报备台湾总督,认可后方可变更。
    • 第五条:灰色夏季衣裤限于常服时使用。
    • 第六条:著夏季服装时,应在帽上加附白色日覆。
    • 第七条:头盔帽限于夏季常服时使用。

资料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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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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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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