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2006年字母先生小姐事件
外观
本条目页依照页面评级标准评为小作品级。 本条目页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
|||||||||||||||||
---|---|---|---|---|---|---|---|---|---|---|---|---|---|---|---|---|---|
|
2006年字母先生小姐事件曾于2021年8月23日通过新条目推荐投票,登上维基百科首页的“你知道吗?”栏位。 |
此条目为第十九次动员令大动员令的作品之一,是一篇达标条目。 此条目亦有完成第十九次动员令之改善工程,提升了条目的质量。 |
编辑前请注意
[编辑]本案已被香港法院下令不得公开当事人身份。近日坊间有传闻指出当事人身份,但毕竟是未经证实的资料。请注意:加入任何未有可靠资料来源支持的资料,会被当作“诽谤”处理,将被即时删除有关内容'。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6月29日 (五) 09:21 (UTC)
- 补充:假如有香港传媒及公开的法庭文件等可靠及具权威性的参考来源明确指出当事人的名称,则不在此限。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7月3日 (二) 00:54 (UTC)
有关女星名字的问题
[编辑]如果只是提及片段女主角“貌似”某人,而非直接指出片段女主角“是”某人,算不算诽谤呢?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Simonlo(对话|贡献)于2007年7月1日 (日) 15:04加入。
- “貌似”已是主观判断,犯了“原始研究”并违反“可供查证”原则。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7月3日 (二) 00:54 (UTC)
法律问题
[编辑]加入任何未有可靠资料来源支持的资料,会被当作“诽谤”处理,将被即时删除有关内容' 应该是藐视法庭。
- 维基百科的服务器位于美国佛罗里达州,香港法庭的命令对维基百科没有约束力吧?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219.78.12.62(对话|贡献)于2007年7月2日 (一) 11:39加入。
- 你也说了“香港法庭的命令对维基百科没有约束力”,因此问题是加入有关内容是违反了Wikipedia:生者传记方针中,构成“诽谤”,按方针需要立即移除该等未列明可靠来源之负面资料。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7月3日 (二) 00:54 (UTC)
新条目推荐讨论
- 哪宗香港案件是继字母小姐案后另一宗被法庭下令不得公开当事人身份,需要以“A小姐”及“B先生”替代,而当事人亦同是香港娱乐圈中人?
- Yoyo好正—Hihipk(扮工、泡茶、留名) 2021年8月19日 (四) 11:28 (UTC)
- (+)支持--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祝健(建)康 祝安宁 2021年8月18日 (三) 01:53 (UTC)
- (+)支持。--Sun8908 怯就输一世 2021年8月18日 (三) 10:48 (UTC)
- (+)支持:--ICOCAで行こか?/なんでやねん! 2021年8月19日 (四) 14:34 (UTC)
- (+)支持:喂呀!--孤山王子(查阅马萨布尔之书) 2021年8月19日 (四) 14:45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