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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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京都议定书下面唯一一个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弹性机制。京都议定书对附件1国家(均为发达国家)有具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指标规定,其中不少国家一来不愿降低生活品质以降低能耗,二来节能技术已经达到较高水准继续挖潜难度较大,因此达到规定目标有困难,清洁发展机制允许这些发达国家通过帮助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有利于减排或者吸收大气温室气体的项目,作为本国达到减排指标的一部分。.

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第一次地球高峰会议 该机制由位于德国波恩执委会负责管理执行,如果某项目在执委会注册并且其减排效果得到认证,这个项目就能得到等量的“减排认证”(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CER),1CER等于1二氧化碳或等效的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指标。

2005年10月19日执委会发放了第一个减排认证。这一认证来自于一个洪都拉斯的小型水电站项目,它采用了本地雇员为周边地区提供稳定的电力并减少了对石油的依赖。10月20日执委会又发放了另一个减排认证。减排认证从设计到实施的全过程均在严格的公共审查之下,国际认证、标准化计算和监测标准等都是透明的,所以减排指标真实可信。

清洁发展机制在2005年京都议定书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这被很多投资人看作未来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动力。从2005年6月到10月已经有300多个项目申请认证,平均每月新增40~60个新的项目申请。一旦这些项目都通过执委会的认证,它们将为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提供环境保护方面的益处,与此同时发达国家也可以通过CDM项目以较低的代价就达到减排标准,而发展中国家也可以因此将它们消费和生产的模式变得更为环保。

清洁发展机制的法律规范[编辑]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又称为“地球高峰会”)上,155个国家签署了UNFCCC,此是CDM根本母法。

1997年UNFCCC第三届缔约国会议,通过具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用10款文字“确定一种清洁发展机制”。 2001年是UNFCCC第七届缔约国会议上通过落实《京都议定书》机制的一系列决定文件,称为“马拉喀什文件”,包括第15/Cp.7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机制的原则、性质和范围”、第16/Cp.7决定、第17/Cp.7决定、第18/Cp.7决定等。自此,CDM有了明文作业规范(即第17/Cp.7决定)。

第17/Cp.7决定附件“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内容包括:

A 定义
B 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COP/MOP)的作用
C 执行理事会(CDM EB)
D 认证和指定经营实体
E 指定(的)经营实体(DOE)
F 参与要求
G 审定和登记(Validation & Registration)
H 监测(Monitaring)
I 核查和核证(Vertification & Certification)
J 核证减排量的发放(Issuance of CERs)
附录A 经营实体认证标准
附录B 项目设计书(PDD)
附录C 制定基准指南和监测方法的职权范围
附录D 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CDM Registry)要求

在CDM举足轻重的“指定经营实体”(DOE),在《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中(第5款),仅原则性要求DOE须对一个CDM项目的减排作出下列证明:

(a)经每一有关缔约方批准的自愿参加;

(b)与减缓气候变化相关的实际的、可衡量的长期效益;

(c)减少排放对于在没有进行证明的项目活动的情况下产生的任何减少排放而言是额外的。

到了第17/Cp.7决定,DOE被要求应:审定CDM项目活动;核查和核证人为排放量减少;维持其审定、核查和核证的CDM项目活动的公开清单;向CDM EB提交年度活动报告;按照CDM EB的要求,公开从CDM项目活动参与方获得的信息…等。并且更具体的规范了审定、核查和核证的相关详细规定,如第17/Cp.7决定中的G节、I节及附录B、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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