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捷克斯洛伐克宪法
1960 年捷克斯洛伐克宪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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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1960 年 7 月 11 日 |
生效日期 | 1960 年 7 月 11 日 |
废除日期 | 1993年1月1日 |
作者 | 国民议会(共产捷克斯洛伐克) |
签署人 | 安东尼·诺沃特尼 兹德涅克·菲尔林格 维利亚姆·希罗基 |
目的 | 宣布在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 |
维基文库原文 | |
Czechoslovak Constitution of 1948 |
1960年捷克斯洛伐克宪法或称为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捷克语:Ústava Československé socialistické,斯洛伐克语:Československej socialistickej republiky)和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宪法。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于1960年7月11日作为宪法(100/1960 Sb号)颁布[1][2],是捷克斯洛伐克的第三部宪法,也是共产主义时代的第二部宪法。它取代了1948年的五月九日宪法,并在1968年因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宪法法案而广泛修改。天鹅绒革命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被广泛修订,以去除其共产主义特征,待之后用一部全新的宪法来取代它。然而,这从未发生过,共和国宪法仍然有效,直到1992年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解体。
内容简介
[编辑]五月九日宪法在许多方面与1920年捷克斯洛伐克宪法相似,包含了自由民主和共产主义的混合物。相比之下,1960年的捷克斯洛伐克宪法是一份完全的共产主义宪法。新宪法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1936年苏联宪法。反映在国家的官方名称从捷克斯洛伐克第三共和国改为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由于总统和党的领导人安东宁·诺沃提尼对尼基塔-赫鲁晓夫的忠诚以及在其他东方集团国家中的优势,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被宣布为继“我们的伟大盟友,兄弟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后第一个实现社会主义的国家(比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早三年,比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早五年)。因此,新宪法的序言说:“社会主义已经在我国取得了胜利”,宣布社会主义的最后一个障碍已经被“1948年2月劳动人民的坚定行动所清除”,“由于我们完成了社会主义建设,我们正在向建设先进的社会主义社会转变,并为向共产主义过渡积聚力量”。[1][2]
1960年的新宪法严格限制了授予斯洛伐克的自治权。这规定是安东宁·诺沃提尼的主意。斯洛伐克地方政府的行政部门被废除,其职责被分配给斯洛伐克国民议会,从而将行政和立法职能合并为一个机构。立法国民议会有权否决斯洛伐克国民议会的决定,中央政府机构接管了斯洛伐克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
宪法条文
[编辑]新宪法首先由宪法性法律110/1967号(布拉格地方议会的地位由特别法确定)、28/1968号(布拉迪斯拉发的类似情况)、联邦宪法性法律143/1968号和关于少数民族的配套144/1968号进行了修正。以及第57/1969号宪法性法律(地方议会归属于各民族共和国)、第155/1969号法律(法院改革)、第43/1971号法律(当选机构的任期从4年延长到5年)、第50/1975号法律(这实际上只影响到联邦宪法性法律,总统职位被移入其中。一年内不能履行职责的总统可以被替换,即用卢德维克·斯沃博达替换古斯塔夫·胡萨克),62/1978号(关于学校教育的小改动),135/1989号(废除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的领导作用等)以及1990-1992年间的几次修改(如102/1990号修改国家标志--两次修改国名的宪法法律并不是正式的宪法修正案;23/1991号纳入人权宪章,取代第二章,等等)。[1][2]
新宪法由序言和112条组成,分为9章。第一章题为《社会秩序》,宣布捷克斯洛伐克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在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牢固纽带上,工人阶级在其中起主导作用。新宪法宣布捷克斯洛伐克是世界社会主义体系的成员,致力于与所有国家建立友好关系并确保全世界的持久和平。据此,捷克斯洛伐克是由两个拥有平等权利的兄弟民族捷克人和斯洛伐克人组成的统一国家,这一段被改为“联邦国家”,并在1968年被纳入《联邦法》。[1][2]
五月九日宪法第1条将所有权力赋予人民,而1960年新宪法第2条将权力赋予劳动人民。国家权力由 “劳动人民通过由他们选举、监督并对他们负责的代表机构行使”。第4条规定,社会和国家的领导力量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KSČ)"。五月九日宪法中甚至没有提到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1][2]
新宪法还规定了生产资料社会化和整个国民经济由计划指导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原则和民主集中制的规则。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特别是自然资源、工业生产资料、公共交通和通信、银行和保险公司、传媒和卫生、教育和科学设施;以及合作所有制,即人民合作社的财产(第8条)。允许以业主个人劳动为基础,排除剥削他人劳动力的小型私营企业(第9条);这保障农业,个人消费品,家庭住宅和劳动储蓄的个人所有权得到保障,这些财产的继承权也得到保障(第10条)。[1][2]
新宪法第二章描述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分国籍、种族或性别的平等权利得到保障(第20条)。教育是免费的,义务教育到15岁(第24条,在20世纪70年代的教育改革中,这被改为 "由法律规定",因为在 1970 年代的教育改革中不切实际);匈牙利、乌克兰和波兰的公民被确保 有一切机会和手段以其母语接受教育(第25条,这被废除了,由更详细的关于少数民族的宪法法律144/1968号取代,144/1968号考虑到了德国人,并将俄罗斯人列为乌克兰人的同义词)。 所有公民都有工作的权利,并根据工作的数量、质量和社会意义获得报酬(第21条),所有工人都有权在年老和残疾时获得医疗服务和物质保障(第23条)。根据劳动人民的利益,保障所有公民的言论和新闻自由(第28条)。此外,还保障信奉任何宗教信仰或没有宗教信仰的权利,以及从事宗教活动的权利,除非这与法律相抵触;明确禁止因基宗教信仰而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第32条),而公民必须在武装部队中服役(第37条)。第3至第6章分别涉及国民议会、总统、政府和斯洛伐克国民议会,并在1968年被《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宪法法案》废除和取代。第7章涉及国家委员会(即地方和区域政府),第8章涉及司法系统,第9章涉及一般条款和结论。[1][2]
参考资料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Czech text of the 1960 version (Archived from the original on October 10, 2007).
- English text of the 1960 constitution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in PDF from the 1963 publication by Orbis in Prag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