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妈兜
闽南语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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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汉 | 李媽兜 |
全罗 | Lí Má-tau |
李妈兜(1898年—1953年7月18日),是一位出身台南大内的社会运动参与者及中国共产党党员。
生平
[编辑]早期生活
[编辑]1898年,李妈兜出生于大日本帝国台湾台南州曾文郡大内庄二层行溪畔某农村。后来,李妈兜的父母在他十三岁时将他送入公学校就读。
李妈兜于十八岁时毕业于公学校,并随后于善化公学校担任教员;因为无法忍受日籍人士欺侮台籍教员的行径,李妈兜与日本籍校长常人旋行发生严重肢体冲突,并随即辞去教职。但是,李妈兜随后又返回善化公学校任职,并再度与教务主任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且双双遭开除。后来,李妈兜曾任新化糖厂糖业科试验员、新化街役场巡视员等职位,但都因无法忍受日台人员的差别待遇而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并被迫辞职。不久,李妈兜的妻子黄再美诉请当局准予离婚。
1928年,李妈兜自澎湖偷渡至厦门白水营圩开设西药房,并随后向国民政府申请变更国籍。
战时经历
[编辑]1937年,因中日战争爆发,受国民政府没收滞福建台人产业及迁徙台人政策之故,放弃行医逃至鼓浪屿,并申请入籍中华民国,嗣后改于于福建山间从事行医活动。
1943年9月为躲避日本政府于福建地区逮捕台人之行动,经友人介绍投入李友邦所成立的台湾义勇队,负责抗日情报工作,1945年5月获派至广东省沦陷区从事抗日行动。
1945年8月,日本无条件投降之后,李妈兜停止抗日情报活动,改从事战后绥抚相关工作。1946年1自广东汕头返台。[1]
加入共产党
[编辑]1946年初返台后,李妈兜一连串求职活动俱告失利。期间,台湾长官公署及国民党政权的治理导致台湾人民面临经济及生活不安定的情况,他因而察觉到由阶级造成的弱势者压迫。
1946年6月,在陈福星的引介下,李妈兜经崔志信介绍结识张志忠,随后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年10月,李妈兜与陈文山、陈福星等成立台南市工委会,并受蔡孝乾领导;李妈兜自任委员兼书记,双陈则负责宣传、组织。[2]
1947年2月二二八事件爆发,3月2日开始,李妈兜响应由张志忠于嘉义所组织的台湾民主联军嘉南纵队(后称台湾自治联军)号召,从事反抗活动,并于3月3日于台南师范学校取得若干武器,于3月4日参与联军攻打嘉义水上机场之武装行动。3月13日,武装行动受国民政府军队瓦解,李妈兜率众潜逃至台南县大内乡躲避当局追查,并建立基地,后于1948年6-7月间因经济问题解散。
1948年5月,李妈兜至香港参加台湾省工作干部会议,在中共华东局干部主持下与省工委系统、旧台共系统及部分中共代表讨论并检讨修正在台工作发展策略。7月,李妈兜返台从事台南、嘉义及高雄地区组织发展活动,陆续成立26个支部及3个直属小组,吸收工、农及智识份子加入。
侦办过程
[编辑]1949年11月3日,李妈兜在疑似组织被破获的状态展开逃亡生活,此后于台南及嘉义一带藏匿,躲避国民政府追查,逃亡期间在真假不一情报交织下,政府单位难以掌握其确切行踪。
1950年1月,蔡孝乾被逮捕并“自新”,李妈兜与组织联系中断,随后与女友陈淑端展开逃亡生活,陈淑端并非李妈兜的党内同志,对其所组织的党内行动也毫不知情,但也在李妈兜逃亡期间与其一同进出。[3]
1950年7月18日,呈报统管全国情治机关的总统府机要室资料组“为集中线索,早日肃清起见”,开始严缉李妈兜,负责缉捕的专案小组在一年后已扩大为包括保安司令部2个组、保密局2个组、调查局个站、1个宪兵团、3个县市警局等在内的庞大组织,但仍无法掌握李妈兜的行踪。[4]
直到1952年2月14日,负责海巡缉私的“保安司令部安平港联合检验处”在16日拂晓于曾文溪口外海发现一艘正要前往香港的“协胜号”渔船行迹可疑,发现李妈兜欲由安平港偷渡往香港,遂将其逮捕,17日夜受押至台北接受审讯。[4]
审判过程
[编辑]被捕后的李妈兜当局宣传的“匪谍自首,既往不咎”的宣传,供出所知道的支部组织和成员,使李明珠等53名党员被逮,台湾省保安司令部以李妈兜能坦白直陈,拟准予自新,但自新后的李妈兜并未如同原本预期的能获释,1952年8月,保安司令部发文国防部参谋总长周玉柔,认为已将情报和盘托出的李妈兜无利用价值,将其交付军法审判,1952年12月17日,李妈兜被关进军法看守所,同年12月20日,李妈兜被起诉,与他同案的是在逃亡期间与其同居的26岁的陈淑端,1953年7月18日李妈兜、陈淑端于台北川端桥南端刑场(后为中正桥下网球场一带)被枪决。[3][5][1]
撤销罪名
[编辑]促转会认定“违反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侵害公平审判原则”,属“司法不法”,依促转条例第6条第3项第2款规定撤销。[6]
李妈兜案为第三届模拟宪法法庭主题为转型正义的剧本,郑光伦是模拟宪法法庭诉讼代理人。认为人民因为国家违法行为,导致权利受到不可回复损害的“事后赔偿”。对于戒严时期受军事审判的当事人而言,应该给予完整的上诉权平反案件。戒严时期受到不当审判的受刑人,解严之后可以透过《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补偿条例》《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条例》两条例申请补偿。李妈兜受到国家暴力,却无法赋予他任何补偿或平反机会,因为国安法而限缩现有的救济管道。[3]
外部链接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1.0 1.1 欧, 素瑛. 從二二八到白色恐怖—以李媽兜案為例. 台湾史研究. 2008-06, 15 (2): 135-172.
- ^ 李媽兜的革命人生 4-2 單車上的革命分子. pnn.pts.org.tw. PNN 公视新闻议题中心. [2017-10-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18) (中文(台湾)).
- ^ 3.0 3.1 3.2 Constitutional Court Simulation 第三屆模擬憲法法庭 - 轉型正義. www.bookrep.com.tw. [2016-1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12月20日).
- ^ 4.0 4.1 李祯祥. 李媽兜啟示錄. 2011-08-31 [2023-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0-04).
- ^ 許分(1911-1999). 陈凯劭的BLOG. 2016-12-10 [2016-1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30) (中文(台湾)).
- ^ 江飞宇. 促轉會認李媽兜案司法不法 網友譏:平反共諜不遺餘力. 中时新闻网. 2022-05-19.
- 2008年,台湾国史馆出版《李妈兜案史料汇编》收于“战后台湾政治案件”系列,编撰者欧素瑛;ISBN:9789860130478。书中收录李妈兜及陈淑端案之司法文件原件影印多种,包括:当时警备总部下令追查、缉捕之机密文件;两人被捕后之侦讯记录、口供、自白书;法院判决文及行刑命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