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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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לֹא-תַעֲשֶׂה לְךָ פֶסֶל, וְכָל-תְּמוּנָה)是十誡中的一條,根據《申命記》,這是神向以色列人宣講並用神的手指刻在石板上的誡命之一。[1] 經文繼續說道:「……任何雕刻的像,無論是天上的、地上的,還是水下的;不可跪拜這些像,也不可侍奉它們。」
猶太教傳統中禁止雕刻或製作偶像。基督教各教派依據其教義對這一誡命有不同的解釋,例如天主教會和東正教,雖然崇拜偶像被禁止,但對聖像的使用和崇敬卻存在爭議,甚至引發了歷史上的破壞聖像運動。在伊斯蘭教中,不使用偶像的傳統(聖像破壞主義)是一個常見但並非普遍的現象。
儘管沒有單一的聖經段落完整定義偶像崇拜,但相關主題在多處經文中被提及,可以概括為:對偶像或崇拜圖像的崇拜;通過偶像或圖像崇拜多神教的神;崇拜受造物(如樹木、石頭、動物、星辰崇拜或其他人類);以及使用偶像進行對神(耶和華)的崇拜。[2] 《新約》中將貪婪定義為一種偶像崇拜,[3] 而在十誡頒布時,參與偶像崇拜的機會非常普遍,鄰近迦南部落的宗教常以精心製作和維護的偶像為中心。[4] 然而,根據《申命記》,以色列人被嚴格警告不得採用或改編周圍民族的宗教習俗。[5]
儘管如此,根據希伯來聖經的記載,從摩西時期到巴比倫之囚,以色列人反覆違反這一誡命及其前一條誡命——「除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大量聖經宣講內容聚焦於「只敬拜獨一的神」和「敬拜其他偶像」之間的選擇。[6] 巴比倫之囚似乎是一個轉折點,此後猶太人整體上強烈堅持一神信仰,並願為此而戰(如馬加比起義)或殉道,而不向任何其他神明致敬。[7]
根據詩篇作者和先知以賽亞的說法,敬拜無生命偶像的人將變得像偶像一樣,即失明、無感、無法聽從神的真理。[8] 使徒保羅在《羅馬書》中指出,崇拜受造物(而非創造者)是導致性道德和社會道德解體的原因。[9]
誡命
[編輯]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麼形像,不論是上天下、地下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
——《出埃及記》20:4-6(和合本)
翻譯為「雕刻偶像」的詞語
[編輯]在聖經翻譯中,「雕刻偶像」或「偶像」可能對應多種希伯來詞彙。其中,「pesel」(פֶסֶל)在現代希伯來語中被譯為「雕塑」,[10] 表示被雕刻或鑿成的物品。在後續章節中,「pesel」也被用於指代金屬、木製和石制的圖像。其他術語如「nēsek」、「massēkâ」、「massēbâ」、「ōseb」和「maskit」則指示材料或製造方式。[11]
一些術語表現出聖經對偶像一貫負面的道德看法。例如,偶像被稱為「非神」、[12] 「虛無」、[13] 「虛妄」、[14] 「罪孽」、[15] 「風和混亂」、[16] 「死物」、[17] 「屍體」、[18] 和「謊言」。[19] 其他術語則帶有明顯的蔑視色彩,例如「elilim」(「無力者」)和「gillulim」(「糞團」)。[20]
文化背景
[編輯]古代近東的偶像是以色列周圍部族祭祀活動的核心人物。[4] 據記載,這些偶像通常被安放在基座上,披上衣服並上色,並用銀鏈或鐵釘固定,以防跌倒或被搬走。[21] 為了顯示對敵人偶像的勝利,通常會奪走被征服者的偶像,[22] 這一習俗在楔形文字文獻中也有頻繁提及。[23]
學者們討論了偶像崇拜者是否區分獨立於偶像存在的神靈和物質偶像本身的區別。[4] 一些學者認為,希伯來聖經中的異教徒並非字面上崇拜偶像本身,因此偶像崇拜問題的核心在於人們是追隨「假神」還是「真神」。古代近東的人民不僅在精神層面崇拜神靈,還非常注重維護其宗教偶像,並認為偶像的製造和維護指示來自神靈的啟示。通過儀式,人們相信神靈的靈魂進入物質偶像中。[4] 當偶像被掠奪或得不到妥善維護時,相關的宗教實踐也隨之衰退。因此,儘管學者可能爭論偶像物質形式與其所代表或容納的神靈的重要性,在實踐中這一區分並不容易辨別。[24]
聖經中的禁令
[編輯]聖經在許多章節中禁止偶像崇拜,儘管沒有單一段落包含完整的定義。這些禁令分布在聖經的各卷中,綜合起來,偶像崇拜可以被定義為:對偶像(或圖像)的崇拜;通過偶像(或圖像)崇拜多神;對受造物(如樹木、石頭、動物、天體或他人)的崇拜;甚至在崇拜以色列的神時使用偶像。[25]
關於這一禁令是否禁止製作耶和華的形象存在爭議。一些學者提出,亞倫製造的金牛犢可能是為了代表耶和華,或作為承載耶和華寶座的象徵。[26] 通常認為,瑪索拉學者通過改變「牛」(ʾābı̂r)為「大能者」(ʾabbı̂r),試圖消除耶和華與牛之間的關聯。[27] 其他學者認為,金牛可能代表其他神,如以利、巴力或月神辛。[27] 根據《出埃及記》32:7-8中神對摩西的啟示,這一事件被視為對剛剛頒布的律法的違背:「他們很快偏離了我所吩咐的道路」。[28]
在多個地方,聖經古文獻宣稱神沒有形狀或形式,完全無可比擬,因此任何偶像、圖像、理念或受造物都不能體現神的本質。[29] 《申命記》第4章指出,以色列人在西奈山領受十誡時並未見到神的形象,這也是禁止製作任何神聖形象的理由——無論是人、動物還是天體的偶像。相反,神選擇通過言語、通過人以及通過歷史彰顯祂自己。[30]
根據《約書亞記》,亞伯拉罕出身於崇拜異教神靈的土地和家族。[31] 但當神向亞伯拉罕啟示並呼召他離開本地到迦南時,他便照做了。[32]
隨着以色列領導權從摩西傳給約書亞,以色列人與神之間的聖約得以更新,並再次警告不要採用或適應異教偶像崇拜的習俗,否則將面臨集體毀滅並失去應許之地。[33] 然而,儘管先知一再警告,偶像崇拜在以色列中依然普遍存在,並受到許多以色列王的支持,最終導致了巴比倫之囚。同時,先知也向那些悔改歸向神的人承諾恢復。[34] 但因以色列長期拒絕悔改,神通過先知耶利米宣告聖約已無法修復,並預言巴比倫被擄的審判不可避免。[35]
聖經中的偶像崇拜禁令也包括禁止採納或模仿以色列人周圍民族的信仰和實踐,特別是古代美索不達米亞和埃及的宗教。在希伯來聖經的許多經文中,提到了用於偶像崇拜的具體做法,包括獻香、禱告、獻食物、飲品和血祭,唱歌跳舞,割傷自己,跪拜並親吻偶像,不正當行為,讓子女經火,男性和女性的廟妓,以及包括兒童獻祭在內的人祭。[36]
古代的理解顯然與對受造物的藝術表現沒有衝突,聖經描述了會幕及後來的聖殿,其中包含了以基路伯、花朵、水果、樹木和動物為主題的織物和器物。[37]
然而,有時神指示製造的物品被以色列人變成了偶像。《民數記》中記載,神指示摩西製作一個銅蛇,以應對因罪而爆發的毒蛇災疫。《列王紀下》第18章再次提到銅蛇,但這個原本用以紀念神眷顧的物品卻被命名並受到崇拜,最終在希西家王的改革中被毀掉。[38]
根據《出埃及記》第25章和第37章,約櫃是一個矩形的容器,外面包覆純金,上面有兩個金制的基路伯。約櫃被視為聖物,存放於至聖所內,這是會幕(後來是聖殿)中最內的部分。約櫃不能被直接觸碰,必須按照規定的方式搬運。[39] 然而,約櫃並非用來崇拜的對象,當以色列人將它像祭祀偶像一樣抬到戰場上,期望它保證勝利時,他們卻遭受了三萬人的慘敗,並且約櫃被掠奪到外邦神的廟中。[40]
歷史上的偶像崇拜與先知的譴責
[編輯]《列王紀上》12:28-30記載了耶羅波安製造金牛犢並設置敬拜場所於伯特利和但的故事。這是出於政治目的,旨在使以色列人的忠誠遠離猶大境內的耶路撒冷(由羅波安統治)。經文提到:「這事叫百姓陷在罪里」,並伴隨着多項違反與神立約的行為。[41] 耶羅波安用來介紹這些偶像崇拜的語言與亞倫在西奈山關於金牛犢的語言極為相似。這些形象與埃及神祇中以牛為象徵的形象頗為相似。[42] 根據《列王紀上》13章,神從猶大差遣了一位先知來譴責耶羅波安的行為,並預言290年後約西亞王將毀滅參與這些偶像崇拜的祭司。[43]
不僅普通百姓用迦南神和崇拜方式代替對以色列之神的崇拜,多神崇拜和對外邦神的敬拜在北國和南國幾乎成為官方行為,儘管神的先知一再警告。[44]
《列王紀》記載了公元前9世紀在迦密山上關於雨水主權、即神性的較量:以利亞向以色列人挑戰:「若耶和華是神,就當順從祂;若巴力是神,就當順從他。」[6] 人們一直猶豫不決,直到耶和華顯明勝利為止,此後他們將450名巴力先知處死。儘管亞哈王的妻子耶洗別推動的多神崇拜政策在短期內未改變,但後續經文表明亞哈後來轉離偶像,歸向耶和華。[45]
先知書記錄了對抗偶像崇拜的持續鬥爭。例如,先知耶利米抱怨說:「猶大啊,你的神明與你的城邑一樣多。」[46] 耶利米、以西結和何西阿將以色列敬拜別神形容為屬靈的淫亂:[47] 「他們行淫的心偏離了我,眼目戀慕偶像,使我傷痛。」[48] 這導致了雅威與以色列之間的約被破壞並「離婚」,[49] 其表現為尼布甲尼撒王擊敗以色列並將其流放至巴比倫,北國從此未能恢復。
詩篇作者描述偶像為金、銀、木和石頭製成,僅是人手的作品,既不能言、看、聽、聞,也無法施加傷害或帶來益處。[50][需要完整來源] 詩篇作者以及先知以賽亞警告稱,敬拜這些無力的偶像並非無害:「敬拜它們的人必與它們一樣」,即無法看見、感知,也無法聽到神的真理。[51]
聖經將但以理和他的同伴作為不向別神下拜、甚至為此願意犧牲生命的正面例子。在被擄時期,尼布甲尼撒豎立了自己的金像,命令所有臣民敬拜。但三位猶太官員——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拒絕向金像跪拜。他們在面對火爐刑罰時表達了信仰和決心:「即便神不救我們,我們也絕不侍奉你的神明,也不敬拜你所立的金像。」[52]
馬加比起義
[編輯]在公元前167年,安條克四世重新占領了耶路撒冷,他禁止猶太人遵守《律法書》,並在第二聖殿中引入外邦神的崇拜。許多猶太人因拒絕承認塞琉古諸神的權威而殉道。[53]
猶太教
[編輯]在猶太教中,神選擇通過祂的話語、祂在歷史中的作為以及通過人類的工作來顯明祂的身份,而非通過偶像或形象。[30] 偶像崇拜是米示拿中提到的三種必須寧死不屈的罪行之一(另兩種是姦淫和謀殺)。[54] 到了塔木德編纂時期,接受或拒絕偶像崇拜已成為檢驗猶太身份的試金石:[55]「凡否認偶像者被稱為猶太人。」[56]「凡承認偶像者是否認整個《律法書》;凡否認偶像者是承認整個《律法書》。」[57] 《塔木德》在多處討論偶像崇拜的主題,其中《Avodah Zarah》(「異教崇拜」)篇詳述了如何與周圍民族互動以避免實踐或間接支持偶像崇拜的實用準則。[58]
亞歷山大的斐洛在他的作品中捍衛了猶太人關於神的觀點,反對羅馬世界的皇帝崇拜和埃及人對動物的偶像崇拜。[59]
邁蒙尼德警告稱,特殊物品(如門柱經文盒)和特殊禱告(如示瑪)的目的是提醒人們愛神及其誡命,而非保證好運,它們不應成為偶像。[60]
雖然猶太人通常被禁止嘲笑任何聖物,但嘲笑偶像卻被認為是有功德的。[61] 這一觀念顯然起源於古代,因為希伯來聖經中用來描述「偶像」的多個詞語本身就是輕蔑的,如elilim(「無能者」)和gillulim(「糞丸」)。[62]
隨着時間推移,人們對第二誡的解釋發生了變化。在一世紀的猶太地,拉比強烈反對人像的描繪和在聖殿中放置雕像;而三世紀的巴比倫猶太人則持不同看法。此外,儘管一世紀羅馬猶太地區沒有人像藝術,但杜拉猶太會堂牆上的藝術卻得到了拉比的默認。[63]
基督教
[編輯]雖然耶穌在登山寶訓中討論了十誡,但他沒有直接談及第二誡中有關偶像崇拜的問題。根據《使徒行傳》,使徒們在耶路撒冷會議上討論了歸信基督教的外邦人需要立即改變哪些行為。他們決定指示新信徒:「要禁戒祭偶像之物、血、勒死的牲畜和姦淫。」[64]
在《哥林多前書》中,保羅進一步明確了這一指示,勸導那些對市場中出售的肉可能曾作為祭物獻給偶像感到擔憂的歸信者。他譴責參加偶像祭祀宴席的行為,因為那明顯是參與偶像崇拜的一部分。[65] 然而,保羅建議哥林多人不必對市場上的肉或在他人家中做客時供應的肉過於擔憂,只要這些肉未被明言是獻給偶像的,並且要考慮不冒犯他人的良心。[66] 保羅在這些經文中使用的語言與十誡前兩條中的措辭相似,經常提及神的嫉妒,嚴厲警告偶像崇拜和偶像形象,並將雅威定義為創造者和將以色列人從埃及拯救出來的那一位。[67]
在雅典,保羅看到城內滿是偶像,非常痛心。在亞略巴古,他向人們介紹以色列的神,宣稱神是萬物的創造者,是獨一無二的,無法被任何偶像所代表。他宣講道:
「我們既是神所生的,就不當以為神性像人用手藝心思所雕刻的金、銀、石那樣。世人矇昧無知的時候,神並不監察,如今卻吩咐各處的人都要悔改。因為祂已經定了日子,要借着祂所設立的人按公義審判天下,並且叫祂從死里復活,給萬人作可信的憑據。」
——《使徒行傳》17:29-31(和合本)
在以弗所,保羅的傳教觸怒了銀匠們,他們擔心偶像銷量下降會影響收入。當許多人響應保羅的宣講並放棄偶像崇拜時,這一衝突尤為明顯。[68] 保羅教導基督徒應積極避免參與任何非神的崇拜。他認為,崇拜神與崇拜其他靈體是不相容的:
「所以,我親愛的弟兄們,你們要逃避拜偶像的事。我好像對明白人說的,你們要審察我的話……難道我說祭偶像之物算得什麼呢?或說偶像算得什麼呢?我乃是說外邦人所獻的祭是祭鬼,不是祭神。我不願意你們與鬼相交。你們不能喝主的杯,又喝鬼的杯;不能吃主的筵席,又吃鬼的筵席。我們可惹主的憤恨嗎?我們比祂還有能力嗎?」
——《哥林多前書》10:14, 19–22(和合本)
新約中還將「偶像」一詞引申為概念上的構造。在保羅致哥羅西教會的書信中,他寫道:「所以要治死你們在地上的肢體,就如淫亂、污穢、邪情、惡欲和貪婪,貪婪就與拜偶像一樣。」[69] 這一擴展將偶像崇拜的範圍涵蓋到某些行為和優先事項,這些行為和優先事項取代了人對神應有的關注和敬畏。保羅警告加拉太人,那些活在偶像崇拜中的人「必不能承受神的國」,並在同一段落中將巫術與偶像崇拜聯繫起來。[70] 在《腓立比書》中,他提到那些「以自己的肚腹為神」的人。[71] 在幾處新約經文中,包括《登山寶訓》,「偶像崇拜」一詞被用來指對金錢的貪愛。[72] 使徒雅各以類似舊約先知的語言責備那些專注於物質財富的人:「你們求也得不着,是因為你們妄求,要浪費在你們的宴樂中。你們這些淫亂的人啊,豈不知與世俗為友就是與神為敵嗎?所以凡想要與世俗為友的,就是與神為敵了。」[73]
保羅稱讚帖撒羅尼迦教會說:「你們的信心傳遍了各地……人們都傳說你們是怎樣離棄偶像歸向神,要服事那又真又活的神,等候祂兒子從天降臨,就是祂從死里復活的那一位,耶穌,祂救我們脫離將來的忿怒。」[74] 保羅在寫給羅馬人的信中指出,崇拜受造物而非創造主是性道德和社會道德解體的原因。[9] 使徒彼得以及《啟示錄》也提到崇拜別神與性罪的聯繫,無論是隱喻意義還是字面意義。[75]
使徒約翰簡短地寫道:「小子們啊,你們要自守,遠避偶像。」[76]
天主教
[編輯]由於聖經描述神的身份和超越性是獨一無二的,[77],天主教會的教導禁止迷信和不虔誠,並解釋該誡命被違背不僅是擁有被賦予神性力量的形象,還包括將非神的事物神化。天主教教導認為:「無論是神靈、惡魔……權力、享樂、種族、祖先、國家、金錢等,人類每當以對神的尊崇之心去尊崇和敬拜這些受造物時,就是犯了偶像崇拜的罪。」天主教會進一步指出,偶像崇拜的範圍超越了對其他神靈形象的崇拜:「偶像崇拜否認了神獨一的主權;因此,它與神的共融是不相容的。」[78] 《教理》讚揚那些在文化背景中拒絕甚至模擬偶像崇拜的人,[78] 並聲明:「向神獻上真實敬拜的責任不僅關乎個人,也關乎社會整體。」[79]
《天主教教理》指出,這一誡命在聖經中多次被提及,並引用了描述那些將信任寄託於神以外事物的人所遭受世俗後果的經文:
聖經不斷提醒我們拒絕「偶像——銀子和金子的偶像,是人手所造的。它們有口卻不能言,有眼卻不能看」。這些虛無的偶像使敬拜它們的人也變得虛無:「造它們的和倚靠它們的都要與它們一樣。」(《詩篇》115:4–5, 8;參見《以賽亞書》44:9–20;《耶利米書》10:1–16;《但以理書》14:1–30)。然而,神是「永生的神」(《約書亞記》3:10;《詩篇》42:3等),祂賦予生命並介入歷史。
——《天主教教理》2112
在對《詩篇》96的釋義中,希波的奧古斯丁贊同詩篇作者對無生命偶像的描述,並回憶了保羅在《哥林多前書》中提到,獻給這些偶像的祭物實際上是獻給鬼魔的。奧古斯丁將這些鬼魔視為邪惡的存在,它們的目的不是統治,而是通過引誘人類分享它們的永恆懲罰來滿足自己的惡意,就像一個扭曲的罪犯試圖牽連無辜者以滿足自己的邪惡。[80]
里斯本的聖安多尼在試圖改革一些神職人員對金錢的過度渴望時,將那些買賣聖職並拋棄羊群的神職人員比作偶像,使用詩篇作者和《以賽亞書》的語言描述他們:「有眼卻不能看,有腳卻不能行走。」[81]
新教
[編輯]約翰·加爾文,作為多產且具有影響力的宗教改革學者,他對偶像崇拜採取了一種直接的看法,其模式借鑑了早期使徒的簡單信仰:
簡而言之,他們的神學實質是這樣的——只有一位創造了全世界的神,祂通過摩西和先知,最終通過耶穌基督及其使徒向我們宣告了祂的旨意;我們只有一位救贖主,祂以自己的血贖買了我們,並通過祂的恩典,我們盼望得救:世界上的所有偶像都是被詛咒的,理應被憎恨。
——約翰·加爾文,《為基督忍受迫害》[82]
約翰·衛斯理在使徒約翰的經文「孩子們啊,你們要自守,遠避偶像」上講道。[83] 他認為,約翰提到的偶像並不是指以色列周圍宗教的偶像崇拜,因為通過巴比倫被擄,猶太人對這些偶像已經深惡痛絕,並且歸信的猶太人會對此有所了解。衛斯理將這節經文中的偶像解讀為任何事物或優先事項,如果它們取代了對神的愛,那便是偶像。他指出,使徒約翰經常鼓勵基督徒之間的愛,而這種愛必須首先建立在對神的愛之上,而這種對神的愛只有在遠離偶像崇拜時才有可能:
因為對弟兄的愛沒有穩固的根基,除非建立在對神的愛上;而對神的愛也不可能存在,除非我們遠離偶像。
——約翰·衛斯理[84]
馬丁·路德教導說,人將信任或優先級置於神以外的任何事物上,都可能成為偶像。路德評論說,人類是屬靈的存在,知道有神聖的權威,並因墮落的本性容易陷入偶像崇拜。他解釋道,辨別真理與偶像崇拜的依據在於聖經,因為如果不留意神的話語,人們就會憑自己的想象創造神的特性,認為神與他們選擇的工作和崇拜方式是一致的。[85]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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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編輯]- 《猶太百科全書》關於偶像崇拜的條目
- 基於邁蒙尼德《密西拿托拉》的猶太教法律概覽 偶像崇拜與民族習俗
- 諾亞律法
- 《韋氏詞典》中關於偶像崇拜的定義
- 第二誡 包括《出埃及記》和《申命記》中相關經文的馬所拉希伯來文、七十士譯本希臘文和若干英語譯文。
- 《第二誡》阿十瑞特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