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權
健康權(英語:Right to health),也稱為身心健康權(英文:Right to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是一項有關生理和心裡健康的人權。健康權概括了自由和權利兩方面。健康的自由指的是每個人都有權控制自己的健康和身體並且不受任何干涉。健康的權利指的是每個人都有權享有某種健康保障制度,使每個人有均等機會享受最高而能獲致之健康水平。[1][2][3][4] 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4號一般性意見》裡提到:「健康是行使其他人權不可或缺的一項基本人權。每個人都有權享有能夠達到的有益於體面生活的最高標準的健康……」。[5][6]《世界人權宣言》的第25條提到:「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自己個兒和家裡人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7][8][9][10]
概述
[編輯]健康權是一項包含廣泛的權利,不僅包括及時和適當的衛生保健,還包括健康的基本決定因素。這包括:[1][2][3][4]
- 有供應充足的安全食品、營養和住房
- 獲取安全的飲用水和適當衛生設施
- 有健康的職業和環境條件
- 獲取健康相關的教育和信息,包括關於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教育和信息。
健康權是個寬泛的概念,可以細分為更具體的權利,例如:[1][2][3][4]
- 孕產婦、兒童和生殖健康
- 知情同意,身體完整以及免受酷刑、虐待和有害做法的自由
- 健康的自然和工作環境
- 疾病的預防、治療和控制,包括對基本藥物的獲取
- 獲取安全的飲用水
歷史
[編輯]《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
[編輯]於1946年6月19日至7月22日,在紐約召開的國際衛生會議里,由61個國家代表簽署通過了《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並於1948年4月7日正式生效。組織法中宣告了9項關於健康權的原則,並且作為各民族幸福,和睦,與安全的基礎。 下列該組織法的9項原則:[11][12][13][14]
- 健康不僅為疾病或羸弱之消除,而系體格,精神與社會之完全健康狀態。
- 享受最高而能獲致之健康標準,為人人基本權利之一。不因種族, 宗教,政治信仰,經濟或社會情境各異,而分軒輊。
- 各民族之健康為獲致和平與安全之基本,須賴個人間與國家間之通 力合作。
- 任何國家促進及保護健康之成就,全人類實利賴之。
- 各國間對於促進衛生與控制疾病,進展程度參差,實為共同之危禍。 而以控制傳染病程度不一為害尤甚。
- 兒童之健全發育,實屬基要。使能於演變不息之整個環境中融洽生 活,對兒童之健全發展實為至要。
- 推廣醫學,心理學及有關知識之利益於各民族,對於健康之得達完 滿,實為至要。
- 一般人士之衛生常識與積極合作,對人民衛生之改進,極為重要。
- 促進人民衛生為政府之職責; 完成此職責,唯有實行適當之衛生與 社會措施。
《世界人權宣言》
[編輯]於1948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宣言》 由來自世界各個地區不同法律和文化背景的代表起草,在巴黎召開的大會會議上以第217A(III)號決議通過。該宣言的第25條提到:「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着、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7][8][9][10]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編輯]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的第2200A(XXI)號決議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此公約按照第27條的規定,於1976年1月3日生效。[15][16]
該公約第12條提到規定締約國必須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的身心健康。此外,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健康所採取的步驟,應包括為達成四項所必要的措施:
- 設法減低死產率及嬰兒死亡率,並促進兒童的健康發育
- 改良環境及工業衛生的所有方面
- 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
- 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
國家的義務
[編輯]《第14號一般性意見》
[編輯]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4號一般性意見》定義了締約國為在國家一級落實健康權而須履行的義務。三項具體義務包括「尊重」、「保護」以及「實現」。[1][2]
義務尊重健康權
[編輯]各國有義務尊重健康權,升為一個締約國絕對不可以:[5][6]
- 剝奪或限制所有人得到預防、治療和減輕痛苦的衛生服務的平等機會
- 採取或推行有歧視性做法的國家政策(例如:歧視婦女、囚犯和被拘留者、少數群體、尋求庇護者和非法移民)
- 禁止或阻撓傳統的預防護理、治療辦法和醫藥
- 銷售不安全的藥品和採用帶有威脅性的治療辦法, 除非是在特殊情況下為治療精神病或預防和控制傳染病
- 限制得到避孕和其他保持性健康和生育衛生手段的途徑
- 審查、扣押或故意提供錯誤的健康信息,包括性教育及有關信息
- 阻止人民參與健康方面的事務
- 違法污染空氣、水和土壤等
- 作為懲罰性措施限制得到衛生服務
保護的義務
[編輯]保護的義務,主要包括各國有責任通過法律或採取其他措施。 各國必須保證:[5][6]
- 有平等的機會,得到第三方提供的衛生保健和衛生方面的服務
- 保證衛生部門的私營化不會威脅到提供和得到衛生設施、商品和服務,以及這些設施、商品和服務的可接受程度和質量
- 第三方營銷的醫療設備和藥品收到控制
- 開業醫生和其他衛生專業人員滿足適當的教育、技能標準和職業道德準則
- 有害的社會或傳統習俗不能干預獲得產前和前後護理和計劃生育
- 阻止第三方脅迫婦女接受傳統習俗(例如:女性生殖器殘割)
- 採取措施,在性暴力表現上,保護社會中的各種脆弱和邊緣群體, 特別是婦女、兒童、青少年和老年人
- 第三方不得限制人民得到衛生方面的信息和服務
實現的義務
[編輯]實現的義務, 指的是締約國在國家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必須中充分承認健康權,最好是通過法律的實施並通過國家的衛生政策,制定實現健康權的詳細計劃。各國必須保證:[5][6]
- 提供衛生保健,包括對主要傳染病的免疫計劃
- 所有人都能平等地獲得基本健康要素,比如富於營養的安全食物和清潔飲水、基本的衛生條件和適當的住房和生活條件
- 公共衛生基礎設施應提供性和生育衛生服務,包括母親的安全知識,特別是在農村地區
- 醫生和其他醫務人員經過適當培訓,提供足夠數量的醫院、診所和其他衛生設施,促進和支持建立提供諮詢和精神衛生服務的機構,並充分注意到在全國的均衡分布
參考資料
[編輯]- ^ 1.0 1.1 1.2 1.3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关于健康权与人权. [2022-04-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30).
- ^ 2.0 2.1 2.2 2.3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About the right to health and human rights. [2022-04-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30) (英語).
- ^ 3.0 3.1 3.2 世界衛生組織. 健康与人权. 2017-12-29 [2022-04-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25).
- ^ 4.0 4.1 4.2 世界衛生組織. Human rights and health. 2017-12-29 [2022-04-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20) (英語).
- ^ 5.0 5.1 5.2 5.3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 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 2000-08-11 [2022-04-15].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2-01-24).
- ^ 6.0 6.1 6.2 6.3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 General Comment No. 14 (2000). 2000-08-11 [2022-04-15].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2-03-03) (英語).
- ^ 7.0 7.1 聯合國. 世界人权宣言. [2022-04-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0).
- ^ 8.0 8.1 聯合國.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2022-04-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16) (英語).
- ^ 9.0 9.1 聯合國. 世界人权宣言 (PDF). 1948-12-10 [2022-04-15].
- ^ 10.0 10.1 聯合國.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PDF). 1948-12-10 [2022-04-15].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1-03-27) (英語).
- ^ 世界衛生組織.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原则. [2022-04-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15).
- ^ 世界衛生組織. Constitution. [2022-04-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24) (英語).
- ^ 世界衛生組織. 基本文件:第四十八版 (PDF). 2014-12-31 [2022-04-15].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2-04-15).
- ^ 世界衛生組織. Basic Documents: 49th Edition (2020) (PDF). [2022-04-15].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1-02-25) (英語).
- ^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亦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022-04-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06).
- ^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2022-04-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28) (英語).